编辑: 此身滑稽 | 2019-07-28 |
1 ― 苏府通〔2017〕1 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调整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促进能源结构调整优化, 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关于开展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的通知》(苏大气办 〔2013〕5 号)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扩大调整高污染燃料禁 燃区.
通告如下:
一、在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区的 通告》(苏府通〔2007〕31 号)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 简称"禁燃区")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调整禁燃区范围.苏州 市区下列区域划定为禁燃区: ―
2 ―
(一)吴江区:东起苏嘉杭高速、南至云龙路、西至太湖、 北至花港路,面积 73.45 平方公里.
(二)吴中区:东起京杭运河、连接东吴南路(南大外环路 段)、吴中大道与苏震桃公路,南至苏州绕城高速,西至龙翔路, 北至团结桥,面积 32.51 平方公里.
(三)相城区:东起
227 省道,南至沪宁高速,西至永芳路, 北至太阳路,面积 37.2 平方公里.
(四)姑苏区:全部行政区域范围,面积
85 平方公里.
(五)苏州工业园区:全部行政区域范围,面积
278 平方公 里.
(六)苏州高新区:全部行政区域范围,面积
223 平方公里.
二、本通告所称高污染燃料包括以下非车用的燃料或物质:
(一)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 渣油)、固硫蜂窝型煤、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 (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二)硫含量大于 0.5%、灰份含量大于 0.01%的轻柴油、煤油(基准热值
10000 卡/千克);
硫含量大于
30 毫克/立方米、灰 份含量大于20毫克/立方米的人工煤气 (基准热值4000卡/千克) .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
除集中供热、电厂锅炉外,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 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四、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当按照国家、省要 ―
3 ― 求,在规定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 清洁能源,逾期未改用的,不得继续使用.其中,10 蒸吨/小时 及以下燃煤锅炉自2017年1月 1日起全部淘汰或实施清洁能源替 代;
10~35 蒸吨/小时(含35 蒸吨/小时)燃煤锅炉要按照国家、 省要求落实淘汰或实施清洁能源替代;
集中供热、电厂锅炉要按 照国家、省要求落实淘汰、清洁能源替代或超低排放改造.
五、高污染燃料设施淘汰或改用清洁能源之前,有关单位和 个人应当采取措施, 确保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不得发生废气扰民现象.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新建、扩建 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以及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环保、 质监、工商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七、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具体负责本通告的组织实施. 发改、经信、住建、环保、工商、质监、市容市政等相关部门应 当根据各自职责,指导各地做好禁燃区实施工作,加强对禁燃区 的监督管理,加大清洁能源应用推广力度,加快天然气、集中供 热等相关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7 年1月26 日 (此件公开发布) ―
4 ―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年2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