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牛牛小龙人 | 2019-11-06 |
5 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情况明细表(2018 年3月) 序号 移送单位 移送时间 涉案当事人 简要案情 环保部门实 施行政处罚 情况 移送理由 接收移送司法机 关 备注
1 新乡市新乡县环 保局 2018-01-11 翟坡镇红林村 李培超电镀厂 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在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 为过程中,发现翟坡镇红林村李培超电镀厂 镀锌废水未经处理通过大约
6 米长的土渠直 接排入厂区东南角一处未做防渗漏处理的土 坑中 移送公安 该违法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的规定》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 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 移送公安
2 新乡市新乡县环 保局 2018-02-12 翟坡镇郑伟电 解锌厂 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在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 为过程中,发现翟坡镇郑伟电解锌厂以逃避 监管的的方式将生产废水偷排入河道 移送公安 该违法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的规定》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 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 定 移送公安
3 新乡市辉县市环 保局 2018-02-14 湖南一车辆(湘 AA9390)
2017 年2月15 日接群众举报,发现辉县市 张村乡杨圪村南山附近有明显的刺鼻性气 味,经排查,在辉县市张村乡杨圪村南山 发现
42 桶约 7.6 吨疑似危险废液.随后我局 委托江苏康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废液进行 取样鉴定,现明确判定存放在辉县市张村乡 杨圪村南山废液是具有腐蚀性特性的危险 废物. 无 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
2018 年2月14 日 移送至辉县市公 安局(辉环罪移 字(2018)1 号) , 辉 县市公安局已受 案辉县市公安局现未作出决定
4 新乡市辉县市环 保局 2017-12-12 李清学 排查时,在当地李清学煤球厂西北角河堤处 发现埋有直径约
8 厘米长约
12 米的白色塑料 无 涉嫌非法排放. 倾倒. 处置危险废 物2017 年12 月12 日移送至辉县市 序号 移送单位 移送时间 涉案当事人 简要案情 环保部门实 施行政处罚 情况 移送理由 接收移送司法机 关 备注 管,发现管道紧连李清学煤球厂,于是联系 煤球厂负责人李清学询问情况,李清学承认 白色塑料管是其本人所掩埋, 为排废液所用, 后因废液粘稠未继续排放,现200 桶废液掩 埋于东侧鱼坑内,随后辉县市环保局委托江 苏康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坑内废液进行取 样鉴定,现明确判定埋在辉县市师庄南
3 千 米处李清学煤球厂以东鱼坑内的废液桶是具 有甲苯. 氯苯和乙苯浸出毒性特征的危险废 物. 公安局(辉环罪 移字(2017)1 号) , 辉县市公安局于 2018.2.28 已受案
5 濮阳市南乐县环 保局 2018-03-16 乔国存 涉嫌 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 贮存. 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案无依据《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 法衔接工作办法》第六条 公安局
6 许昌市建安区环 保局 2018-03-06 张利娜 许昌恒汇源机械电气有限公司擅自建设投运
4 组电镀生产线并投入生产,将未经任何处 理的电镀废水暂存于池内,然后利用水泵及 其连接在地上的软管不定时的抽至无任何防 渗措施的沟渠内,利用沟渠最终排入场院南 侧的自然渗坑内存积下渗;
场院内存放的酸 液贮存罐存放的强酸液未采取任何防护措 施,部分酸液流至贮存罐出口下方人工渗坑 内. 一. 已下达 责令 (限期) 改正决定书 1.立即停止 违法行为;
2. 拆除设备,消除污 染;
3.接受 环保部门进 一步处理. 二. 已下达 查封 (扣押) 决定书对涉 案相关物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 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第三项规定,电镀废水暂存池和自 然渗坑内的废水含有重金属污染 物,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八 条规定的 有毒物质 ,根据《解释》 第一条第五项规定,该公司通过暗 管. 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 毒物质电镀废水属于刑法三百三十 八条规定的 严重污染环境 . 建安区(原许昌 县公安局) 无 序号 移送单位 移送时间 涉案当事人 简要案情 环保部门实 施行政处罚 情况 移送理由 接收移送司法机 关 备注 进行了查封 (扣押) .
7 三门峡市灵宝市 环保局 2018-01-12 李宗伟
2017 年12 月21 日,经调查,发现李宗伟在 自己的宅基地北建设一套简易土法炼铅炉, 搭建有彩钢大棚,大棚内建设一套简易火法 炼铅炉,炉子尚有余温,现场发现散煤约
3 吨,废渣约
3 吨,废旧铅电池约
3 吨,粗铅 锭2块,每块约 1.5 吨,收尘室一座,V 型烟 道10 根,水池
3 个,水泵
1 个.李宗伟在未 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废旧铅电池为 原料提取粗铅,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涉 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 未处罚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的规定》 (国务院令第
310 号) 和 最 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 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 号) 》 第一条第二项和第六条之规 定. 2018.1.31 案件正在执 行中.
8 三门峡市灵宝市 环保局 2018-01-12 杨二高
2017 年9月8日,豫灵环保分局执法人员陪 同三门峡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到灵宝市豫 灵镇上寨桥东南
30 米处的一选厂现场检查, 发现该选厂正在生产.经进一步调查,该选 厂业主叫杨二高,生产废水未经处理排放到 厂区外南侧土坑内,该土坑未采取防渗漏措 施,执法人员现场在土坑中提取水样
1 组2个;
9 月13 日, 《三门峡市环境监测站检测 报告》 (三环监测字〔2017〕jd-95 号) ,显示 废水中含有重金属. 未处罚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的规定》 (国务院令第
310 号) 和 最 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 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 号) 》 第一条第五项和第十五条第 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建议移交公安 机关立案查处. 灵宝市公安局 公安机关已 于2018 年1月15 日受理,
1 月27 日作出 立案决定(灵公(豫)立字 〔2018〕
10150 号〕 ) , 目前案件正 在侦查中.
9 济源市环保局 2018-01-26 田孝光 田孝光电镀加工点车间内清洗过程产生的废 水中铜. 镍. 锌等污染物超标十倍以上 无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 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 济源市公安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