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R30273052 | 2019-11-05 |
2019 年4月29 日召开的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1 -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2 -
第三章 股份
3 -
第一节 股份发行.
3 -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5 -
第三节 股份转让.6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7 -
第一节 股东.7 -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10 -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13 -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14 -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16 -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20 -
第五章 董事会
25 -
第一节 董事.25 -
第二节 董事会.28 -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4 -
第七章 党委
36 -
第八章 监事会
37 -
第一节 监事.37 -
第二节 监事会.38 -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40 -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40 -
第二节 内部审计.43 -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43 -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44 -
第一节 通知.44 -
第二节 公告.45 -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45 -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45 -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46 -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49 - 第十三章 附则
49 - -
1 - 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 公司 ). 公司经湖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鄂经贸企[2000]838 号文批准,由武汉华中数 控系统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在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 册,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 420000000006242. 第三条 公司于
2010 年12 月15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 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于2011 年1月1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全称:Wuhan Huazhong Numerical Control System,Inc. 第五条 公司住所: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华工科技园.邮政编码:430223.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72,765,551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
2 -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对公司、 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 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采用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方法,开 发生产及销售数控系统、设备及机电一体化系列产品,并在技术、质量、价格和 售后服务等各方面具有国内、外市场上的竞争力,提高经济效益,振兴民族数控 产业,使投资各方获得满意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经营范围:数控系统、机器人、智能生产线、新能 源汽车设计和配套产品、机电一体化、电子、计算机、激光、通信、工业软件、 红外等技术及产品的开发、研制、生产、技术服务、教育及培训;
开发产品的销 售;
机械及静电喷塑加工;
经营本企业和成员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
经营本企业和成员企业科研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 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 第十四条 特别条款:
(一) 公司接受国家军品订货,在人员、设备、设施资源等方面优先安排, 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国家军品研制生产任务的义务.
(二) 公司应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保密法律法规,建立保密工作制度、保密责 -
3 - 任制度和军品信息披露审查制度,落实涉密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中介机构的保密责任,接受有关安全保密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三) 公司严格遵守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法规,加强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 理,确保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四) 公司严格遵守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法规,保持与许可相适应的 科研生产能力.
(五) 公司按照国防专利条例规定,对国防专利的申请、实施、转让、保密、 解密等事项履行审批程序,保护国防专利.
(六)公司修改或批准新的公司章程涉及有关特别条款时,应经国务院国防 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再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七) 国家有关政策法律、 法规要求军工企业承担其他的义务, 公司执行 《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的规定,在国家发布动员 令后,完成规定的动员任务;
根据国家需要,接受依法征用相关资产.
(八)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前,公司、原控股股东和新控股股东应分别向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履行审批程序;
董事长、总裁发生变动,军工科研 关键人员及专家的解聘、调离,公司应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
公 司选聘境外独立董事或聘用外籍人员, 应事先报经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 审批;
如发生重大收购行为,收购方独立或与其他一致行动人合并持有公司 5% 以上(含5%)股份时,收购方须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4 -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公司以
2000 年9月30 日经审计后的账面净资产全部折为等额的公司股份,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认购全部发行的 59,157,175 股股票,公司的发起人为: 序号 发起人姓名(名称)
1 华中理工大学科技开发总公司
2 国科新经济投资有限公司
3 湖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