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2019-11-06
安徽省水利工程建设 安全生产监督示范文本 安徽省水利厅 二一六年十月

1 目录1总则

1 2 术语

2 3 基本规定

3 4 安全生产监督准备工作

4 5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5 6 专项施工方案监督

8 7 安全生产备案与信息报送

9 8 工程验收监督

10 9 安全生产监督档案和信息管理

11 10 生产安全事故和隐患投诉与举报

11 附录 A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申请书

13 附录 B 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

18 附录 C 安全生产监督交底告知书

19 附录 D 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编制要点.

20 附录 E 安全生产监督方案或工作计划编制要点.25 附录 F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表.28 附录 G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通知书.48 附录 H 参建单位及施工现场涉嫌安全生产违法的情形.49 附录 I 专项施工方案检查要点.53 附录 J 安全生产监督报告编制要点

57 附录 K 生产安全事故和隐患投诉举报受理书

58 1

1 总则 1.1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条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办法》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标准,规范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制定本示范文本. 1.2 本示范文本规定了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的术语、基本规定、安全生 产监督准备工作、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专项施工方案监督、安全生产备案与信息 报送、工程验收监督、安全生产监督档案和信息管理、生产安全事故和隐患投诉 与举报等. 1.3 本示范文本适用于安徽省水利行业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监 督,小型工程可简化执行. 1.4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 坚持安全发展的理念, 坚持 安 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方针,坚持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 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和 谁主管谁负责 的原则. 1.5 下列文件对于本示范文本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示范文本.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 (包 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示范文本. SL223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SL721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 SL398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 SL399 水利水电工程土建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SL400 水利水电工程金属结构与机电设备安装安全技术规程 SL401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规程 SL425 水利水电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SL714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防护设施技术规范 SL288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 GB2893 安全色 GB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2 GB50706 水利水电工程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规范 GB6722 爆破安全规程 GB50720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AQ/T

9006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2 术语 2.1 安全生产责任主体 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 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 2.2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机 构),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对水利工程施工现场 实施监督检查,监督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2.3 安全生产监督期 自办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手续始,至工程通过投入使用验收 (或移交运行管理单位)止,现场监督检查至工程完工验收止. 2.4 安全生产监督交底 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在工程建设初期,以书面形式就安全生产监督的方式、 主要内容、工作要求及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等,告知项目法人等参建单位. 2.5 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 项目法人在工程开工初期,根据工程建设特点所制定的保证工程建设安全 生产的措施方案. 2.6 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 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 的单项工程. 2.7 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 制度的规定, 或者因其他因素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不安全事件或事

3 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危险状态、场所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2.8 专项施工方案 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编制 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2.9 职业安全卫生 以保障职工在职业活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免受有害因素侵害为目的的 工作领域及在法律、技术、设备、组织制度和教育等方面所采取的相应措施.

3 基本规定 3.1 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职责

1 依管辖权限受理安全生产监督申请;

2 实施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3 对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执行强制性条文的情况实施监督;

4 受理项目法人安全生产备案和信息报送;

5 对工程验收进行安全生产监督;

6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的安全设施的施工、投入生产 和使用(以下简称 三同时 )情况进行监督;

7 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安全生产行为不良记录和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的建议. 3.2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 措施:

1 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2 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3 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的行为;

4 对检查中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 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 者暂时停止施工;

5 提出约谈参建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建议;

4 6 记录参建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行为并上报;

7 对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

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据《安 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时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并提出处罚 建议. 3.3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采取巡查、专项检查与随机抽查等方式,有条件的应通 过远程视频监控等方式对工程施工现场辅助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可适当 采取委托第三方的形式进行安全生产的检查检测. 现场检查人员一般不得少于

2 人. 3.4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 密和商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4 安全生产监督准备工作 4.1 项目法人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向有管辖权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安 全生产监督手续. 未办理安全生产监督手续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开工备案. 4.2 项目法人在办理安全生产监督手续时应提交《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 监督申请书》(格式见附录 A),并同时提交以下附件:

1 工程及参建单位基本信息;

2 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清单及对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3 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及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报告的批复文件;

4 项目法人及现场管理机构组建批复文件;

4.3 项目法人应按附录 A-1 及时将分批进场的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基本信息 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进行补报. 4.4 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对项目法人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满足安全生产监督 受理条件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在

5 个工作日内下达《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 (格式见附录 B). 对不满足安全生产监督受理条件的, 应通知项目法人在

5 个工作日内予以补 充完善. 4.5 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在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下达后

10 日内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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