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哎呦为公主坟 | 2019-11-07 |
030.10 Z
05 SZDB/Z 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SZDB/Z 233―2017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规范
2017 -
02 -
27 发布
2017 -
03 -
01 实施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SZDB/Z 233―2017 I 目次前言 III 引言 IV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一般规定
3 4.1 运营资质
3 4.2 接收和计量
3 4.3 工艺运行管理
4 4.4 设施设备维护
4 4.5 环境卫生保持
5 4.6 运营安全
5 4.7 成本管理
6 4.8 档案及信息管理
6 5 生活垃圾焚烧厂
6 5.1 污染预防系统
6 5.2 焚烧系统
6 5.3 余热利用系统
7 5.4 烟气净化系统
7 5.5 灰渣处理
8 5.6 污染物监测
8 5.7 电气系统
9 5.8 公共系统
9 6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
9 6.1 填埋作业
9 6.2 防渗工程设施维护
9 6.3 渗滤液收集处理
10 6.4 填埋气收集处理
10 6.5 填埋气发电站
10 6.6 封场及生态修复
11 6.7 封场后运行维护
11 6.8 污染物监测
11 7 餐厨垃圾处理厂
11 7.1 预处理
11 7.2 厌氧消化处理
12 7.3 饲料化处理
12 SZDB/Z 233―2017 II 7.4 好氧堆肥处理
12 8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12 8.1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12 8.2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13 8.3 危险废物控制要求
14 8.4 噪声控制要求
14 8.5 虫害控制要求
14 参考文献
15 SZDB/Z 233―2017 III 前言本规范根据《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 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GB/T 1.1-2009而编写. 本规范替代《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规范》(SZJG 43-2012).本规范与SZJG 43-2012相比,除编 辑性修改之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变动情况,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 ――调整了术语和定义. ――第4章一般规定中,调整和细化了管理要求,增强了运营安全相关内容. ――第5章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营方面,增加了污染预防系统,对焚烧系统、余热利用系统、烟气净 化系统、灰渣处理、污染物监测等方面的技术和管理要求进行细化,以增强可操作性. ――第6章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营方面,主要对填埋作业、填埋气收集处理、污染物监测等方面 的内容进行细化和补充. ――第7章餐厨垃圾处理厂运营方面,主要依据《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J 184),细化了技 术和管理的要求. ――第8章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方面,主要对生活垃圾焚烧厂烟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进行修订. 本规范由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主编单位为深圳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参编单位为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吴学龙、梁顺文、卢加伟、袁宏伟、廖利、刘初国、李万龙、冯向明、海景、 朱钲、冯远亮、黄文辉. 本规范为第一次修订,使用年限为5年. SZJG 43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SZJG 43-2012. SZDB/Z 233―2017 IV 引言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规范》(SZJG 43-2012)2012年发布后,规定的生 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指标明显严于国家标准, 对推动深圳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规范运营和提高运营管理 水平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14)等国家和行业标准 的颁布,《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规范》(SZJG 43-2012)相关指标已和国家标准差别不大.为满足深 圳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提升要求, 在满足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基础上, 部分环保指标优于欧盟 排放标准,根据《深圳市环境基础设施提升改造工作方案(2015―2017年)》(深府函〔2015〕245号) 要求,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规范》(SZJG 43-2012)进行修订,通过收严污染物排放限值、细化 运营规范、增强管理可操作性,为深圳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高标准运营提供技术依据. SZDB/Z 233―2017
1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的一般要求、技术要点和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深圳市生活垃圾焚烧厂、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和餐厨垃圾处理厂等三类生活垃圾处理 设施的运营监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GB 5085.6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毒性物质含量鉴别 GB
10648 饲料标签 GB
10892 固定的空气压缩机安全规则和操作规程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T
12801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GB
13078 饲料卫生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5562.1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6889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18485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T
18750 生活垃圾焚烧炉及余热锅炉 GB/T
19923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 GB
50019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
50028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869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 CJJ/T
52 城市生活垃圾好氧静态堆肥处理技术规范 CJJ
90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CJJ
112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封场技术规程 CJJ
128 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规程 CJJ
184 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 CJJ
231 生活垃圾焚烧厂检修规程 CJ/T
234 垃圾填埋场用高密度聚乙烯土工膜 SZDB/Z 233―2017
2 DL/Z
870 火力发电企业设备点检定修管理导则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68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氟化氢的测定 例子色谱法 HJ
2012 垃圾焚烧袋式除尘工程技术规范 HJ
2039 火电厂除尘工程技术规范 NY 525-2012 有机肥料 NY 884-2004 生物有机肥 NY 1106-2010 含腐植酸水溶肥料 NY/T
1704 沼气电站技术规范 DB 44/26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SZJG
27 深圳市公共区域环境卫生质量和管理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GB
16899、GB
18485、GB
18750、CJJ 90和HJ/T 75中定义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municipal solid waste treatment plant 用于处理生活垃圾的各类设备及建(构)筑物组成的系统或整体.本规范中指生活垃圾焚烧厂、生 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和餐厨垃圾处理厂. 3.2 餐厨垃圾 restaurant waste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 食品加工废料、 过期食品和废弃食用油 脂. 前款所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是指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手段,向消费者提 供食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包括餐馆、小食店、快餐店、食堂及提供食品消费的商场、超市等.前款所称 废弃食用油脂, 是指餐厨垃圾中的油脂、 油水混合物和经油水分离器、 隔油池等分离处理后产生的油脂. [深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43号)] 3.3 原生餐厨垃圾 raw restaurant waste 未经分选、除杂、除油等预处理过程的餐厨垃圾. 3.4 在线监测 online monitoring 通过仪器设备对控制指标进行24小时自动连续实时检测. 3.5 SZDB/Z 233―2017
3 完好率 normal ratio 完好的生产设备在全部生产设备中的比重. 它是反映处理设施设备技术状况和评价设备管理工作水 平的重要指标. 3.6 可用率 available ratio 在一段相当长的时间内,系统或设备的可用时间与可用时间、故障时间、维修时间总和的比值.它 是定量表示设备或系统可靠性的指标. 3.7 旁路 bypass 为某个工艺段并联一个通道,该工艺段故障或检修时,可以切换到并联的通道上,而不影响其它工 艺段的正常运行. 3.8 点检定修 preventive maintenance 通过对设备按照规定的检查周期和方法进行预防性检查, 取得设备状态信息, 制订有效的维修策略, 把维修工作做到设备发生事故之前,使设备始终处于受控制状态的设备管理方法. 3.9 有效数据捕集率 collecting ratio of valid data 烟气在线监测系统在焚烧炉正常运行期间某一时段内, 获取有效数据的小时数与焚烧炉正常运行小 时数的百分比. 有效数据不包括焚烧炉非正常工况下获取的数据, 也不包括烟气在线监测系统获得的失 控数据.
4 一般规定 4.1 运营资质 4.1.1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深圳市登记注册,符合处理设施运营 权招标文件中有关资质的规定,并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 4.1.2 餐厨垃圾处理厂的运营单位还应具备如下资质: a) 生产饲料产品的,具备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
b) 生产肥料产品的,具备生产许可证和肥料登记证. 4.2 接收和计量 4.2.1 除城际共建或特殊应急情况外,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不得接收来自深圳市以外的生活垃圾,并应 执行以下规定: a) 生活垃圾焚烧厂不得接收危险废物、电子垃圾、建筑垃圾,可以接收热值较高的一般工业固 体废物,接收大件垃圾时应配套破碎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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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b)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处置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医疗废物焚烧飞灰时,应满足GB 16889的要求, 符合国家危险废物豁免条件,并划定专区填埋处置;
c) 生活垃圾焚烧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不应接收餐厨垃圾处理厂在用处理规模已达到规划要 求的行政区(功能区)的餐厨垃圾;
d) 餐厨垃圾处理厂接收原生餐厨垃圾的杂质含量不应超过11%,水含量不应超过88%.餐厨垃圾 处理厂可酌情接收分类收集的居民厨余垃圾. 注1:餐厨垃圾可能含有的杂质包括塑料、木竹、玻璃、金属、纸类、纺织物和沙砾等不能或不易生物降解的成分. 餐厨垃圾中杂质含量的测定可采用直接称重法,从餐厨垃圾清运车或其它容器中随机取样 5.00 千克左右,将 样品中的杂质进行分拣并称重.杂质含量(X1)按式(1)计算:
1 1
1 2 100% W X W W ? ? ? (1) 式中: W1――分拣出的杂质重量,单位为千克;
W2――样品分拣出杂质后的剩余重量,单位为千克. 注2:餐厨垃圾中水含量可使用快速水分测定仪进行测定. 4.2.2 运营单位应对进入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垃圾车进行登记校核,不允许下列垃圾车进入: a) 无车牌,或车牌与车辆登记信息不符;
b) 车辆无有效密闭化措施,渗滤液滴漏严重;
c) 未按主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