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摇摆白勺白芍 2022-11-07
1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太平 贷无忧 财产综合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 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抵押给银行的房屋及建筑物. 第一部分 物质损失保险部分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 约定负责赔偿:

(一) 火灾、爆炸;

(二) 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突发性 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 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 合 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 政变、谋反、恐怖活动;

(四)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五)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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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 射性污染不在此限;

(七)保险标的的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磨损、自然损耗,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 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物质本身变化、霉烂、受潮、鼠咬、虫蛀、鸟啄、氧化、 锈蚀、渗漏、自燃、烘焙;

(八)水箱、水管爆裂;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 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广告牌、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存放于露天或简 易建筑物内部的保险标的以及简易建筑本身,由于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沙尘暴造成的损失;

(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八条 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出险时的市场价值或其他价 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九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 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金额不 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第十条 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 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保险期间根据贷款期限确定,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不超过

5 年,具体以 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赔偿处理 第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 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十三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赔偿:

(一)货币赔偿:保险人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

(二)实物赔偿:保险人以实物替换受损标的,该实物应具有保险标的出险前同等的类 型、结构、状态和性能;

(三)实际修复:保险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修理修复受损标的.

3 对保险标的在修复或替换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 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 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 第十五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价值;

(二)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 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乘以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三)若本保险合同所列标的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约定处理. 第十六条 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大于或等于其保险价值时, 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 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 超过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 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小于其保险价值时, 上述费用按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与其保 险价值的比例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 最高不超过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金 额. 被施救的财产中, 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 按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与全部 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十七条 每次事故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根据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 每次事故免赔额后的金额, 或者为根据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该金额与免 赔率乘积后的金额. 第十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 如果存在重复保险,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 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 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十九条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 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 损失发生之日起按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如投保人请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 应按原约定的保险费率另行支付恢复部分从投保人请求的 恢复日期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第二十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 保险人自向被保 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 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 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 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 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 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 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 该行为无效;

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 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自其知道或者

4 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二部分 第三者责任保险部分 保险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 本保险单明细表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区域内发生火灾、 爆炸, 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 由受害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 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 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 合理的 直接费用(但不包含医疗费用) ,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保险人对上述费用每次事故承担的额 度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 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 对应由 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 合理的费用 (以下简称 法律费用 )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保险人对前述法律费用 每次事故承担的额度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 20%. 责任免除 第二十五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区域内从事与经营范围不符的经营活动;

(二) 未经有关监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场所或设备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三) 因周围场所或建筑物发生火灾、爆炸而波及保险标的,再经保险标的殃及其 它场所或建筑物而导致的责任和费用. 第二十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四) 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五) 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他 人恶意破坏;

(六) 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七) 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八)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九) 地震、火山爆发、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而引起的火灾、爆炸. 第二十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保险标的及其所处建筑物的所有者、经营者、管理者、租赁者、借用者及前 述任何一方的雇员的自身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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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 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三) 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 精神损害赔偿;

(五) 间接损失;

(六) 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 第二十八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二十九条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

10 万元,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

10 万元,累计 赔偿限额

50 万元. 每次事故免赔额人民币

1000 元或损失的 10%,两者以高者为准. 赔偿处理 第三十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 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受害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 仲裁机构裁决;

(三) 人民法院判决;

(四) 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一条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 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三十二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 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 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其中对每 人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

(二) 在依据本条第

(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保单约定的每次事故免赔 后进行赔偿,但对于人身伤亡的赔偿不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

(三)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 第三十三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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