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yhzg 2022-11-08
2016 年新疆中瑞恒远商贸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发行人 新疆中瑞恒远商贸集团有限公司 主承销商 二一六年 月2016 年新疆中瑞恒远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1 声明及提示

一、发行人董事会声明 发行人董事会已批准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发行人董事 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发行人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声 明 发行人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 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报告真实、完整.

三、主承销商勤勉尽责声明 本期债券主承销商保证其已按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行 业惯例,履行了勤勉尽责的义务.

四、律师事务所声明 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保证由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已经本所审阅,确认募集说明书及其 摘要不致因上述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引致的法 律风险,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投资提示 凡欲认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 其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并进行独立投资判断.主管部门对本期债券 发行所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债券风险作出实质性判断. 凡认购、受让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视同自愿接受本募集 说明书对本期债券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 债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投资者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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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负责. 投资者在评价本期债券时,应认真考虑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 列明的各种风险.

六、其他重大事项或风险提示 除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外,发行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或实 体提供未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列明的信息和对本期债券募集说明 书作任何说明.投资者若对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 问,应咨询自己的证券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七、本期债券基本要素

(一)债券名称:2016 年新疆中瑞恒远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 券(简称

16 中瑞恒远债 ) .

(二)发行总额:人民币 5.6 亿元.

(三)债券期限:7 年期,在存续期内第

5 年末附发行人上调票面 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四)债券利率:本期债券采用固定利率形式,单利按年计息, 本期债券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簿记建档发行系统,按 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发行票面年利率.本期 债券的最终基本利差和最终票面年利率将根据簿记建档结果,由发行 人与主承销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一致后确定,并报国家有关主 管部门备案,在债券存续期内前五年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 第5年末, 发行人可选择上调债券存续期后

2 年债券票面利率

0 至100 个基点(含本数) ,上调后债券票面年利率为债券存续期前

5 年票面年 利率加上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后

2 年固定不变.投资者有权在本 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5 年末选择是否将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期债券按面 值回售给发行人.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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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 存续期的第

5 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

2 年的票面利率,上调幅度为

0 至100 个基点(含本数) .

(六)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刊登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 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的第

5 个计 息年度的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 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

或放弃投资者回售选择权而继续持有本期债 券.

(七)债券形式及托管方式:实名制记账式债券.投资者认购的 通过承销团公开发行的本期债券,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登记托管;

投 资者认购的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本期债券,在中国证券登 记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托管.

(八)发行方式:本期债券以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通过 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除外)公开发行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向机构投资者(国家 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协议发行.

(九)发行范围及对象: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发行的 对象为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开户的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除外) ;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的发行对象为在中国证券登记 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合格基金证券账户或 A 股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 (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

(十)担保情况:本期债券无担保. (十一)信用级别: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期债 券的信用级别为 AA,发行人主体信用级别为 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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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目录释义.5 第一条 债券发行依据.10 第二条 本次债券发行的有关机构

11 第三条 发行概要.15 第四条 认购与托管.19 第五条 债券发行网点.21 第六条 认购人承诺.22 第七条 债券本息兑付办法及选择权约定

24 第八条 发行人基本情况.26 第九条 发行人业务情况.41 第十条 发行人财务情况.30 第十一条 已发行尚未兑付的债券

75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用途.76 第十三条 偿债保证措施.84 第十四条 风险揭示.89 第十五条 信用评级.97 第十六条 法律意见.100 第十七条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101 第十八条 备查文件.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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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释义本募集说明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本公司、发 行人、中瑞恒远 指新疆中瑞恒远商贸集团有限公司 本期债券 指总额不超过 5.6 亿元的

2016 年新疆中瑞恒远 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 指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发行本期债券而 制作的《2016 年新疆中瑞恒远商贸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募集说明书摘要 指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发行本期债券而 制作的《2016 年新疆中瑞恒远商贸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国家发改委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土资源部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国家统计局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中央国债登记公司 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新疆自治区 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兵团 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十二师, 第十二师, 农十二师 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及其前身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农业建设第十二师 十二师国资委 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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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十二师国资公司 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国有资产经营有限 公司 中瑞恒远仓储 指新疆中瑞恒远仓储有限公司 十二师供销社 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天恒基仓储 指新疆天恒基仓储有限公司 十二师农资公司 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十二师农业生产资料有限 责任公司 宝新恒源 指新疆宝新恒源物流有限公司 金石恒远 指新疆金石恒远物流有限公司 中瑞德盈 指新疆中瑞德盈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闽粤恒远 指新疆闽粤恒远物流有限公司 天恒基 指新疆天恒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十二五 指第十二个五年 公检法司监机构 指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部及监狱相关机 构 主承销商 指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承销团 指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组织的,由主承销商和分 销商组成的承销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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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余额包销 指承销团成员按承销团协议所规定的各自承销本 期债券的份额承担债券发行的风险,在发行期结 束后,将各自未售出的本期债券全部自行购入的 承销方式 申购和配售办法说 明 指簿记管理人为本次发行而制作的《2016 年新疆 中瑞恒远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债券申购和配售办法 说明》 簿记建档 指由发行人与簿记管理人确定本期债券的票面利 率簿记建档区间,投资者直接向簿记管理人发出 申购意向函,簿记管理人负责记录申购意向函, 最终由发行人与簿记管理人根据申购情况确定本 期债券的最终发行利率的过程. 监管银行/债权代理 人 指本期债券的受托管理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 中国证券登记公司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公司 上海分公司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上交所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亿元 指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法定节假日或休息 日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不包 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 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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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工作日 指北京市的商业银行对公营业日(不包括法定节 假日或休息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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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第一条 债券发行依据 本期债券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财金〔2016〕180 号文件 批准公开发行. 本期债券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兵发改财金发 〔2015〕639 号文件转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本期债券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于2015 年9月30 日出具的出资人批复师国资发〔2015〕25 号文件批 准申请公开发行. 本期债券经新疆中瑞恒远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于

2015 年6月14 日 召开的董事会决议同意申请公开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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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第二条 本次债券发行的有关机构

一、发行人:新疆中瑞恒远商贸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喀什西路

778 号二栋二层乙 单元

2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朝阳 联系人:王琼 联系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长春中路西六巷

127 号十二师国资大厦

8 楼 联系

电话:0991-6688652 传真:0991-6631235 邮政编码:830000

二、承销团

(一)主承销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楼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蒋豪、童尧、张书扬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北京银行大厦 5B 联系

电话:010-

66299523、010-66299510 传真:010-66299589 邮政编码:100033

(二)分销商: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318 号24 层 法定代表人:马骥 联系人:史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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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2 号中国人寿广场 B 座7层联系

电话:021-23153415 传真:021-23153509 邮政编码:100033

三、债券托管机构

(一)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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