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翔的荷兰人 2022-11-12
东航国际金融(香港)有限公司 CES Capital International (Hong Kong) Co.

, Limited (香港证监会中央编号 AGT955 持牌法团) (CE Number: AGT955) (香港期货结算有限公司全面结算参与者) (General Clearing Participant of the HKFE Clearing Corporation Limited) Futures Trading Agreement 期货交易协议 Standard Terms and Conditions for Futures and Options Trading Information, Disclaimer &

Disclosures 期货及期权交易标准条款资料、免责声明及披露 衍生金融先锋 Address: 22/F Jubilee Cent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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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释义.2 2. 适用法律与规则.4 3. 客户指示.5 4. 交易建议.6 5. 确认函.6 6. 客户交收.7 7. 未平仓合约.8 8. 保证金、佣金及收费.8 9. 抵销、资金调动及留置权.9 10. 违约事项.10 11. 外币交易.11 12. 客户账户z等{及结算公司账户.12 13. 代名人安排.13 14. 向客户提供资讯.13 15. 资料披露.13 16. 陈述、声明、保证及承诺.14 17. 责任及弥偿保证.14 18. 东航国际金融(香港)有限公司之角色、重大权益及利益冲突

14 19. 其他.15 附件一:客户身份确认.20 附件二:个人资料.21 附件三:电子服务.23 附件四:芝加哥商品交易所市场资料订阅协定

26 期货及期权交易 C 资料、免责声明及披露

29 2 东航国际金融(香港)有限公司 期货及期权交易标准条款 (第二版,从2015 年9月1日起生效) 由於东航国际金融(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 ,该词包括东航国际金融(香港)有限公司之总办公室及每一间 坐落在任何地方之分行,及其所有权承继人及受让人)根渚宰们槿ㄒ钥突(定义见下文)的名义开立或维持一 个或多个账户作为买卖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本协议提及的期货合约及/或期权合约之用/或根渚宰们槿ㄏ蚩突峁┯ 关的服务,客户同意本公司代表客户进行於或有关於客户账户及/或上述有关之服务之一切交易或处置均须符合本协议 (定义见下文)的条款及条件而客户向本公司同意受本协议所约束.如客户使用或继续使用本公司之服务,则构成客 户接受本公司之条款及条件,该等条款及条件成为本公司与客户的协议之一部分,并构成客户与本公司之间在法律上 有约束力的合同.本协议代替及排除客户与本公司之间任何先前有关本协议主题的业务条款. 1. 释义 1.1 与本协议内除非上文下理另有规定,以下各称谓的解释如下: 1.1.1 「客户」是指在「开户表格」中所指的公司或法团并包括经其许可的承继人及受让人或(视情况而定) 在「开户表格」中所指的个人、独资经营者或合夥经营,及包括其分别的遗产代理人,遗嘱执行人及 遗产管理人,及任何经其许可的继承人及受让人;

如为合夥经营,则为开户时的每一位合夥人及其后 任何成为该合夥经营的人士,及每一位合夥人的遗产代理人、遗嘱执行人及遗产管理人,以经其许可 的承继人及受让人;

1.1.2 「联属人」指一名个人、法团、合夥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实体直接或间接控制、或任何与该实体一样直 接或间接地由同一拥有人所拥有的实体、或由该方面或实体的董事、高级职员或雇员所控制或受其共 同控制的实体;

1.1.3 「客户集团公司」是指客户和(当客户是个人或商号)任何由客户操控之公司,或(当客户是公司或 法团)任何作为客户之控股公司或附属公司或控股公司的附属公司之公司;

1.1.4 「账户」是指「客户」不时於本公司开立及维持,作为期货合约及/或期权合约交易活动所用的一个或 多个账户(不论是以名称或号码或其他方式定名的账户) ;

1.1.5 「开户表格」是指开户表格及/或其他由本公司不时所订明及由客户或其代表人为了开立及维持在本协 议条款下的商品交易账户提供予本公司的文件(不论以任何名称描述) ,包括不时由该表格及/或文件 内所指的任何获授权代表客户给予指示的人士通知本公司所作出的修订;

1.1.6 「期货交易协议」或「本协议」是指本标准条款及条件,及开户表格和补充文件,包括本公司不时指 定的任何适用附件附录及补充及 / 或其他文件;

1.1.7 「实际受益人」是指「账户」的最终受益人(或如果 客户 为公司或法团的话,则该公司或法团的 最终受益人并包括透过代理人或信托而持有利益的受益人) ;

1.1.8 「电子交易服务」指本公司或会提供的电子交易设备及服务,包括但不限於经其互动音频回应系统、 互联网及/或任何其他电子通讯管道所提供或可被取用的服务;

1.1.9 「交易密码」指本公司知会客户的通行密码,个人身份密码、用户标识码,或就客户使用本公司的电 子交易服务而不时向客户知会的密码;

1.1.10 「商品」是指在任何交易所进行买卖的任何项目,包括但不限於货币、证券、指数(不论股市或其他 方式) 、利率、汇率、实际资产(包括贵重金属、农产品、石油及土地等)及其他投资以及其所涉的 权利或期权,在某情况下包括任何上述各项之期货/期权合约而在每个别情况下不论该项目是否可以 交收;

1.1.11 「证券」包括但不限於股份、股票、债券、贷款股额、款项、约蚱蛉魏斡扇魏瓮盘(不论是 法团注册与否)或政府或本地机关发出的相类似票,且包括以上各项有关之权利、认购权或利益亦 包括利益证明或参与证书或以上各项之临时或短期证书、收蛉瞎夯蚬郝虮V;

1.1.12 「期交所合约」是指经「证监会」及「期交所」批准在「市场」上买卖的商品合约而其可变为期货/期 权合约,或指依照「期交所」规则执行的期货/期权合约;

1.1.13 「期货合约」是指根梅葜葱腥魏紊唐贰⑵诨趸蚱谌灰字显家源镏乱韵履康: a) 合约一方同意在日后协定的时间按既定的价格向对方交付一种协定的 商品 或一种 商品 的协定数量;

或b) 合约双方将在日后协定的时间根 商品 价值的增减或(视乎实际情况而定)当时价位 较订立合约时协定的价位的升降而在彼此间进行调整,所涉差额须根显级┝⑺诮灰姿 规则决定;

3 1.1.14 「期权合约」是指由合约一方( 第一方 )及另一方( 第二方 )就任何商品、期货或期权交易 所签署的合约,而: a) 第一方授予第二方权利,但并非责任,让第二方在已协定之日期或以前按既定之价格向第一方 购买一已协定的商品或一数额之商品.若第二方行使其权利购买的话:- 1) 第一方有责任按既定之价格将该商品交收;

或2) 第二方收到一笔与该商品相关之款项(如有的话)其价值亦高於商品既定的价格,该款项 根┒┖显嫉纳唐贰⑵诨趸蚱谌灰坠嬖蛩宥;

或b) 第一方授予第二方权利,但并非责任,让第二方在已协定之日期或以前按既定之价格售卖一已 协定之商品,或一数量的商品予第一方.若第二方行使其权利售卖的话:- 1) 第一方有责任按既定之价格将商品交收;

或2) 第二方收到一笔与该商品有关之款项(如有的话)而其价值亦高於商品既定的价格,该款 项根┒┖显嫉纳唐贰⑵诨趸蚱谌灰坠嬖蛩宥;

1.1.15 「未平仓合约」是指尚未平仓的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

1.1.16 「平仓」的解释,就卖出「商品」的期货合约而言,是指订立相应的期货合约去买入相同款额及质量 的所涉「商品」供同日交收之用,就买入「商品」的期货合约而言,则是指订立相应的期货合约去卖 出相同款额及质量的所涉「商品」 供同日交收之用,而「已经平仓」及「正在平仓」的定义亦应按此 解释;

1.1.17 「期交所」是指香港期货交易所有限公司及其承继人或受让人;

1.1.18 「交易所」指香港期货交易所有限公司以及在世界各地进行期货/期权合约买卖的任何其他交易所、 市场或交易商协会;

1.1.19 「结算所」就「期交所」而言,指由「期交所」所委任或由其成立及营办以便向该所的参与者就期交 所合约提供结算服务的机构;

及就其他交易所而言,指任何为透过或在等交易所交易的合约而提供结 算服务的结算机构;

1.1.20 「市场」是指「期交所」或「交易所」不时成立及经营的市场之一;

1.1.21 「交易日」是指相关交易所进行有关期货/期权合约交易的任何一日;

1.1.22 「营业日」指於香港之银行在日常营业时段开门进行一般业务的任何一日(除星期六外) ;

1.1.23 「监管规则」指由监管机构不时发布之规定或其他法例、规条、守则、指引、通知及规管性指示;

1.1.24 「结算所规则」指向期交所参与者就期交所合约提供结算服务的结算所不时施行的一般规则、规例、 程序及惯例;

或就其他交易所而言,就透过或在该等交易所交易的期货/期权合约而向该等交易所的会 员或参与者提供结算服务的结算所之一般规则、规例、程序及惯例;

1.1.25 「期交所程序」是指任何不论名为什麽并不时由期交所就期交所合约交易所制订之常规、程序及行政 要求;

1.1.26 「期交所规例」指期交所当局所制订的规例或守则,并不时沿用作监管市场活动或在某情况下指在特 定市场适用的规例或守则;

1.1.27 「期交所规则」是指不时施行的期交所修订规则及其任何之修订、补充、变更及修改;

1.1.28 「债责」指客户或任何客户集团公司现在或此后不时所欠本公司或任何本公司联属人的全部或任何款 项、债务或其他责任(无论以何种货币表示) ,包括在任何保证金账户下或在本公司以客户名下或以 其他方式维持的任何其他账户下所欠的,无论现有或将来的,实有或或有的,主要或附属的,不论作 为当时债务人或担保人所欠的,不论是独自或与他人共同所欠的,包括货币、期货及/或期权交易、股 票经纪、保证金证券交易及其他金融交易所产生的全部金钱义务,连同本公司或任何本公司联属人因 上述款项、债务及责任而以任何方式产生的任何利息、管理费、其他费用、佣金、律师费及其他开支 (包括但不限於本公司或任何本公司联属人通过强制执行或以其他方式试图追讨上述任何款项、债务 及责任时产生的任何外汇损失及开支) ;

1.1.29 「保证金」指本公司就有关之期货/期权合约而透过保证金计算、差额调整或其他现金调整而不时依照 其绝对酌情权而要求客户以指定货币交付的数额或其他的抵押品;

1.1.30 「证监会」是指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1.1.31 「条例」是指《证券及期货条例》 (香港法例第

571 章)以及根鲜鎏趵贫ǖ娜魏胃绞舴捌 不时经修订、合并或取代的版本;

4 1.1.32 「守则」是指按条例所订立而不时生效的《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 ;

1.1.33 「赔偿基金」是指按照《证券及期货条例》 (第571 章)成立的投资者赔偿基金;

1.1.34 「风险披露声明书」是指由本公司在 账户 开立前向 客户 提供载於补充文件内及/或不时向 客户 提供的风险披露声明书;

1.1.35 「变价调整」包括根附崴闼构嬖虻

408 至411 条计算由结算公司及/或本公司代客户支付或收取 的任何款项. 1.1.36 「香港」是指香港特别行政区;

1.2 在本协议中: 1.2.1 凡未有诠释之文字,应按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期交所规则、规例及程序或其下之规例之定义作解释,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1.2.2 本协议的条款与条件安排为独立分项及分段乃仅为方便起见.在上下文文义允许或规定时,任何分项 或分段所载的任何条款与条件均同样适用於其他分项或分段所处理的事宜.各分项标题仅为方便参考 使用,并无任何法律效力及不影响任何释义;

1.2.3 客户如由超过一人组成,或客户乃一间有两名或以上人士组成的商号,客户的义务及责任应为上述每 一名人士的共同及个别义务及责任,而提及客户时应解释为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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