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思念那么浓 | 2019-11-12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货物贸易
第三章 原产地规则和实施程序
第四章 海关手续和贸易便利化
第五章 贸易救济
第六章 技术性贸易壁垒
第七章 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第八章 服务贸易
第九章 投资促进
第十章 竞争 第十一章知识产权保护 第十二章环境问题 第十三章经济技术合作 第十四章机制条款 第十五章争端解决 第十六章最后条款
1 序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 中国 )和瑞士联邦(以下 简称 瑞士 ) ,以下单独提及时称 缔约一方 ,或同时提及时 称 缔约双方 ;
认识到彼此间在政治和经济领域长期和密切的关系与 合作;
致力于建立和深化密切和持久的关系,以加强缔约双方 间的友谊与合作;
进一步认识到自由贸易协定将为彼此带来利益,并提升 双边经贸合作;
意识到经济发展、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是可持续发展中 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的组成部分,更紧密的经济伙伴关系可 在促进可持续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认识到本协定的实施应以促进缔约双方公众福祉为目 标,包括提高生活水平,创造新的就业机会和促进与环境保 护相一致的可持续发展;
忆及自建立外交关系以来、特别是
2007 年《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与瑞士联邦委员会关于加强对话与合作的谅解 备忘录》签署以来双边关系取得的进展,并致力于深化和扩 大这些领域的对话和合作;
致力于促进繁荣、民主、社会进步、和谐,倡导自由、 平等、公正和法治,并重申遵守《联合国宪章》和国际关系 基本准则;
2 决心弘扬互惠互利的精神,并通过建立一个运行良好和 互利的双边优惠贸易体系来促进互惠贸易;
承认良好的公司治理与企业社会责任对可持续发展的 重要性,并确认双方将致力于鼓励企业遵守此方面的国际公 认准则和原则;
确信本协定将加强市场经济原则和提升缔约双方企业 在全球市场上的竞争力;
一致相信体现在《马拉喀什建立世贸组织协定》 (以下 简称《世贸组织协定》 )中的多边贸易体系的重要性,并决 定进一步促进和加强上述多边贸易体系;
基于双方各自在《世贸组织协定》和其他多边、区域和 双边协定下的权利和义务;
为实现上述目标,同意达成如下协定(简称 本协定 ) :
3
第一章 总则 第1.
1 条目标
一、 基于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以下简称为 GATT1994 ) 第二十四条和《服务贸易总协定》 (以下简称为 GATS )第 五条,中国和瑞士应通过本协定设立自由贸易区,以期促进 繁荣和可持续发展.
二、本协定的目标是基于市场经济体之间的贸易关系:
(一)实现货物贸易自由化;
(二)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
(三)提升相互的投资机会;
(四)促进缔约双方市场的竞争;
(五)确保充分和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及执法;
(六)进一步了解缔约双方的政府采购,并为未来在这 一领域的合作奠定基础;
(七)消除和避免不必要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包括卫生 和植物卫生措施;
(八)以上述方式开展国际贸易,以促进可持续发展为 目标,并确保将这一目标纳入和反映在缔约双方的贸易关系 中;
以此为和谐发展和扩大国际贸易做出贡献.
三、缔约双方应按照国际公法的习惯解释规则,参照目 标条款第二款解释和适用本协定的规定. 第1.2 条地理范围
4 除另有指明外,本协定应适用于:
(一)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部关境,包括领陆、领 水和领空,以及按照国际法和其国内法行使主权权利和管辖 权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二)瑞士:瑞士的领土,包括按照国际法和国内法规 定的领陆、内水和领空. 第1.3 条与其他协定的关系
一、缔约双方确认彼此在《世贸组织协定》下,及在双 方参与的《世贸组织协定》框架下其他协定和其他国际协定 下的权利和义务.
二、如果缔约一方认为另一缔约方所维护或建立的与另 一缔约方的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边境贸易安排或其他优 惠协定,对本协定的贸易体制有变更影响,或者本协定与缔 约双方均为成员的其他协定有不一致之处,缔约一方可提出 磋商请求.另一缔约方应提供充分的机会与请求方磋商,以 期找到一个缔约双方都满意的符合国际公法习惯解释规则 的解决方案. 第1.4 条中央、区域和地方政府 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各自的区域和地方政府,以及得到中 央、区域和地方政府主管机关授权的非政府机构在行使政府 权力时,遵守本协定项下的所有义务和承诺. 第1.5 条透明度
一、缔约双方应公布,或以其他方式公开提供可能会影 响本协定实施的法律、法规、司法判决、普遍适用的行政裁
5 决和各自参与的国际协定.
二、缔约双方应就具体问题做出回应,并根据请求尽可 能在收到请求后的
30 天1 内将第一款提到的相关信息提供给 对方.
三、第二款中所指的信息在下列情况视为已提供:同一 事项的副本提供给世贸组织,或提供给相关缔约方可免费访 问的政府、公众网站.
四、本条的规定与其他章中有关透明度的规定不一致, 以后者为准.
五、 本协定第 14.2 条中所设联络点应便于缔约双方就本 条款中所涉事项进行沟通.在另一缔约方请求下,联络点应 确定负责此事的部门或官员并提供必要的协助,促进缔约双 方交流. 第1.6 条信息披露 本协定中的任何内容都不应要求当事方披露妨碍执法 的、违反法律或违反公众利益或损害任何经营者合法商业利 益的信息.
1 就本协定而言, 天 是指日历天.
6
第二章货物贸易 第2.1 条范围
一、本章适用于在缔约双方关境间的任何贸易产品.在1923 年3月29 日瑞士联邦和列支敦士登公国之间的关税同 盟条约生效期间,瑞士的关境包括列支敦士登公国.
二、除非文中另有所指,商品和产品应被理解为具有相 同的含义. 第2.2 条国内税收及法规的国民待遇 每一缔约方应按照 GATT
1994 第三条的规定给予另一 缔约方的关境产品国民待遇.为此,GATT
1994 第三条及其 解释性说明应适用,并经必要修订后纳入本协定,构成本协 定的一部分. 第2.3 条海关进口关税
一、海关的进口关税是指对进口产品征收的任何形式的 税或费,但不包括任何:
(一) 按GATT
1994 第三条第二款征收的相当于国内税 的费用;
(二) 按GATT
1994 第六条、 世贸组织 《关于实施 GATT
1994 第六条的协定》 、世贸组织《关于补贴和反补贴措施的 协定》所实施的反倾销或反补贴税;
(三) 按GATT
1994 第八条规定征收的与进口所提供服 务成本相当的规费或其他收费.
二、除非本协定另有规定,每一缔约方应在协定生效之 时起依照附件一中关税减让表所列条款取消或削减原产于
7 另一缔约方的进口产品的关税.
三、除非本协定另有规定,任一缔约方不得违反附件一 中所列之条款提高任何现有关税,或对原产于另一缔约方的 产品采取任何新的关税. 第2.4 条进口关税基准税率
一、对于每个产品而言,对其适用的附件一中所规定的 连续性降税的关税基准税率,应是
2010 年1月1日执行的 最惠国进口关税税率.
二、如果缔约一方在
2010 年1月1日后和关税减让期 截止前降低其适用的最惠国进口关税税率,则自该降税实施 之日起,在附件一中所列该缔约方的关税减让表应适用降低 后的税率.
三、实施按照附件一计算的减让后的进口关税税率,数 字应精确至小数点后一位. 第2.5 条进出口限制 关于出口和进口限制,GATT
1994 第十一条应适用,并 经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