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ddzhikoi 2019-11-14
阳光保险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协会定期船舶营运费用和增值保险附加险条款(2013 版)

一、协会船舶战争险及罢工险定期保险条款(1/10/83 CL281-83) 本保险受英国法律和惯例的制约

1 危险 除此后的除外条款中另有规定者外, 本保险承保下列原因造成的被保险船舶的损失或损 害: 1.

1 战争、 内战、 革命、 造反、 叛乱或由此引起的内乱或任何交战方之间的敌对行为;

1.2 捕获、扣押、扣留、拘禁或羁押以及此种行为所引起的后果或进行此种行为的企 图;

1.3 被遗弃的水雷、鱼雷、炸弹或其他被遗弃的战争武器;

1.4 罢工者、被迫停工工人,或参加工潮、暴动或民变的人员;

1.5 任何恐怖分子或恶意或出于政治动机而行为的人员;

1.6 没收或征收.

2 并入 协会定期船舶保险条款1/10/83 ( 包括4/4 碰撞条款), 除其第1.2,2,3,4,6,12,21.1.8,22,23,24,25 和26 条外,只要不与本条款的规定相冲突,即视为被 并入本保险. 在违反拖带或救助服务方面的保证时,只要在接到该违反通知后迅速通知保险人,而且 同意保险人要求的额外保险费,本保险将继续承保.

3 羁押 在被保险船舶已是捕获、扣押、扣留、拘禁、羁押、没收或征收的标的,而且被保险人 因此已失去对被保险船舶的自由使用和处分达连续

12 个月的情况下,为确定被保险船舶是 否构成推定全损,应视为被保险人已丧失了对保险船舶的占有而无重新获得的可能性.

4 除外 本保险不承保 4.1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损害、责任或费用: 4.1.1 应用原子或核裂变和/或聚变或其他类似反应或放射性力量或物质所制造的战 争武器(以下称核战争武器)的爆炸;

4.1.2 在下述国家间爆发战争(无论宣战与否) :英国、美国、法国、苏联、中国;

4.1.3 征购或征用;

4.1.4 由被保险船舶所有国或登记国的政府、公共或地方权力机关或根据其命令实施 的捕获、扣押、扣留、拘禁、羁押、没收或征收;

4.1.5 根据检疫法规或由于违反海关或贸易法规引起的扣留、拘禁、羁押、没收或征 收;

4.1.6 实施普通的司法程序,没有提供担保或没有支付罚金或罚款或任何经济原因;

4.1.7 海盗(但本项除外责任不影响第 1.4 款承保的风险) . 4.2 协会定期船舶保险条款 1/10/83(包括 4/4 碰撞条款)承保的或非因其第

12 条便 可据其索赔的损失、损害、责任或费用. 4.3 根据任何其他对被保险船舶的保险可补偿的或非因本保险的存在便可根据该其 他保险补偿的任何金额的索赔. 4.4 任何迟延引起的费用索赔,但依英国法律和惯例以及根据

1974 年《约克・安特 卫普规则》原则上可补偿的费用除外.

5 终止 5.1 本保险得由保险人或被保险人提前

7 天发出通知而注销 (此种注销自保险人发出 的或发给被保险人的注销通知签发当日的午夜起届满

7 天时生效) .但保险人同意恢复本保 险, 如果在此种注销通知届满前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就新的保险费率和/或条件和/或保证 达成了协议. 5.2 无论是否已发出此种注销通知,本保险在下述情况下自动终止: 5.2.1 第4.1.1 款定义的核战争武器发生敌对性爆炸,不论此种爆炸发生于何地、何时,也不论是否涉及到被保险船舶;

5.2.2 在下述国家间爆发战争(无论宣战与否) :英国、美国、法国、苏联、中国;

5.2.3 被保险船舶被征用,无论是针对所有权还是使用权. 5.3 本保险因注销通知而注销或因本第

5 条规定的原因或因被保险船舶出售而自动 终止时,净保险费应按比例退还给被保险人. 如果在保险人承保后和约定的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之前, 发生了根据上述第

5 条的规定将 导致本保险自动终止的任何事件,本保险不生效.

二、 协会船舶战争险及罢工险定期保险条款 ( 1/11/95 CL281-95 ) 第1条危险条款

1 受此后提及的除外条款的制约, 本保险承保下列原因造成的被保险船舶的灭失或损害: 1.1 战争、内战、革命、造反、叛乱或由此引起的内乱或任何交战方之间的敌对行为 1.2 捕获、扣押、扣留、拘禁或羁押以及这些行为引起的后果或进行这些行为的任何威 胁企图 1.3 被遗弃的水雷、鱼雷、炸弹或其他被遗弃的战争武器;

1.4 罢工者、被迫停工工人或参与工潮、暴乱或民变的人员;

1.5 任何恐怖分子或出于政治动机行为的人员;

1.6 没收或征收. 第2条并入条款

1995 年11 月1日协会定期船舶保险条款(包括 3/4 碰撞责任条款修改为 4/4) ,除了第 1.

4、

2、

3、

4、

5、

6、

12、22.1.

8、

23、

24、

25、26 和27 条外,只要不与本条款的规定相 冲突,均视为被并入本保险. 在违反拖带和救助服务方面的保证时, 假如在接到该违反的通知后立即通知了保险人, 并同意保险人要求的任何附加保险费,本保险继续承保. 第3条羁押条款 如果被保险船舶已成为捕获、扣押、扣留、拘禁、羁押、没收或征收的标的,且被保险 人因此已失去对被保险船舶的自由使用和处分达连续

12 个月,那么,为确定被保险船舶是 否构成推定全损之目的, 被保险人应视为已被剥夺对被保险船舶的占有且无恢复占有的任何 可能性. 第4条索赔通知和招标条款 如果发生根据本保险可以索赔的损失或损害的意外事故, 须在被保险人、 船东或管理人 知道或应当知道损失或损害之日后,并在检验前,迅速通知保险人,以便在保险人认为有需 要时指定检验人. 若未在该日起

12 个月内通知保险人,除非保险人书面另行同意,对与此种意外事故或 损失、损害有关的或由其引起的根据本保险的任何索赔,保险人自动解除责任. 第5条除外条款 本保险不承保 5.1 下列原因引起的损失、损害、责任或费用: 5.1.1 在下列国家之间爆发战争(无论宣战与否) : 英国、美国、法国、俄国、中国 5.1.2 征购,无论是为所有权还是使用权,或征用;

5.1.3 由被保险船舶所有国或登记国的政府、公共或地方权力机构或根据其命令实施的 捕获、扣押、扣留、拘禁、羁押、没收或征收;

5.1.4 根据检疫法规或由于违反海关或贸易法规引起的扣留、 拘禁、 羁押、 没收或征收;

5.1.5 实施普通的司法程序,未提供担保,或未支付罚金或罚款或任何财务原因;

5.1.6 海盗(但本项除外不影响根据 1.4 款承保的风险) . 5.2 由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引起或可归因于或造成的损失、损害、责任或费用: 5.2.1 任何核燃料或核废料或从核燃料的燃烧产生的放射性或电离辐射污染;

5.2.2 任何核装置、核反应堆、或其他核装备或核组件的放射性的、有毒的、爆炸性的 或其他危险性或污染性的特征;

5.2.3 应用原子、 或核裂变和/或聚变或其他类似放射性力量或物质制造成的任何战争武 器. 5.3

1995 年11 月1日协会定期船舶保险条款(包括 3/4 碰撞责任条款修改为 4/4)承保 的或非因第

12 条的存在便可据其获赔的损失、损害、责任或费用. 5.4根据任何其他对被保险船舶的保险可获赔偿的或非因本保险的存在便可根据此种保 险获得赔偿的任何索赔的金额. 5.5 迟延引起的费用的索赔,但依英国法律和惯例及

1994 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原 则上可获赔偿的费用除外. 第6条终止条款 6.1 本保险得由保险人或被保险人提前

7 天发出通知而注消 (此种注消自保险人发出或 收到的注消通知签发当日的午夜起届满

7 天时生效) .不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此种注消 通知届满前,就新的保险费率及/或条件和/或保证达成了协议,保险人同意恢复本保险. 6.2 无论是否已发出此种注消通知,本保险在下列情况下自动终止: 6.2.1 在下述任何国家之间爆发战争(无论宣战与否) 英国、美国、法国、俄罗斯、中国 6.2.2 若被保险船舶被征用,无论是针对所有权还是使用权. 6.3 若本保险因注消通知而注消或因本第6条规定的原因或因被保险船舶的出售而自动 终止时,净保险费应按比例退还给被保险人. 注意事项: 如果在保险人承保之后,在约定的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之前,发生任何根据上述第

6 条 将导致自动终止本保险的事件,本保险将不生效.

三、协会保证条款(1/7/1976 CL26) 1.保证航行区域不涉及以下区域: (a)北美大西洋海域、内陆水域及其相邻岛屿, (1) 北纬 52° 10@以北,西经 50°以西;

(2)12 月21 日至

4 月30 日(均含当日) ,北纬 52° 10@以南由下列两地间划 线所形成的地区: 战役港 (Battle Harbour) 至小手枪湾 (Pistolet Bay) ;

海角 (Cape Ray)至诺斯海角(Cape North) ;

克斯贝利港(Port Hawkesbury)至马尔葛来夫 港(Port Mulgrave) ;

可梅(Baie Comeau)至马塔尼(Matane) ;

(3)12 月1日至

4 月30 日(均含当日) ,可梅至马塔尼以西(但非蒙特利尔 以西) ;

(b)蒙特利尔以西的五大湖或圣劳伦斯河水域;

(c)格陵兰岛水域;

(d)北纬 54° 30@以北或西经 130° 50@以西的北美太平洋海域、内陆水域及其 相邻岛屿. 2.保证航行区域不包括东经

15 ° 以东的波罗的海或其相邻水域 (a)12 月10 日至

5 月25 日(均含当日) ,磨港(Mo) (北纬

63 ° 24@)至凡 沙(Vasa) (北纬

63 ° 06@)沿线以北;

(b)12 月15 日至

5 月15 日(均含当日) ,菲普里(Viipuri) (东经

28 ° 47@) 至那凡(Narva) (东经

28 ° 12@)沿线以东;

(c)1 月8日至

5 月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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