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我不是阿L | 2022-11-22 |
2016 年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1 2016 年邹城市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第一期) 募集说明书摘要 声明及提示
一、发行人董事会声明 发行人已批准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 发行人全体董事承 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发行人相关负责人声明 发行人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部门负责人保证本 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三、主承销商声明 本期债券主承销商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了勤勉尽 责的义务.
四、律师声明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保证由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募集 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已经本所审阅, 确认募集 说明书及其摘要不致因上述内容出现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引致的法律风险,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五、信用承诺声明 发行人及本期债券主承销商、审计机构、发行人律师、信用评级 机构为本期债券发行出具了信用承诺书,承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邹城市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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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国证券法》 、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 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并自愿接受惩戒.
六、投资提示 凡欲认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 请认真阅读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 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并进行独立投资判断.主管部门对本期债券发 行所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债券风险作出实质性判断. 凡认购、受让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视同自愿接受本期债 券募集说明书对本期债券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债券依法发行后,发 行人经营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在评价本期债券时, 应认真考虑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 列明的各种风险.
七、其他重大事项或风险提示 凡认购、受让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视为同意《邹城市城市 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 接受 《邹城市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债权代理协议》 之权利及义务安排. 为维护本期债券投资者的权益, 发行人及本期债券债权代理人已 订立了 《邹城市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债权代 理协议》.协议约定,如发行人未按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履行 其在本期债券项下的相关义务, 本期债券债权代理人将代理投资者行 使相应的权利. 除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外, 发行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或实 体提供未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列明的信息和对本期债券募集说 明书作任何说明. 邹城市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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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投资者若对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 可咨询 发行人或主承销商.
八、本期债券基本要素 债券名称:2016 年邹城市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小微企业增信 集合债券(第一期) (简称
16 邹城小微债 ) . 发行规模:11.8 亿元.分两期发行,本期债券的发行规模为
7 亿元. 债券期限及利率:本期债券为四年期固定利率债券,同时附加第 三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本期债券采 用固定利率方式,单利按年计息.本期债券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簿记建档发行系统,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市场 化方式确定发行票面年利率.簿记建档区间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由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市场情况充分协商后确定. 票面利率在本期债 券存续期内前三年固定不变. 发行方式及对象:本期债券以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通过 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开户的机构投资 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和在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 公司开立合格基金证券账户或 A 股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 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公开发行. 担保方式:本期债券无担保. 信用等级:经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综合评定,发行 人的主体信用级别为 AA,本期债券信用级别为 AA. 邹城市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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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目录释义.5 第一条 发行依据
6 第二条 相关机构
7 第三条 发行概要
10 第四条 认购托管
13 第五条 发行网点
14 第六条 认购承诺
14 第七条 本息兑付
15 第八条 基本情况
17 第九条 业务情况
27 第十条 财务情况
60 第十一条 发行债券.61 第十二条 资金投向.62 第十三条 偿债保障.67 第十四条 风险揭示.70 第十五条 信用评级.74 第十六条 法律意见.77 第十七条 其他事项.80 第十八条 备查文件.80 邹城市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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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释义 在本募集说明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下列词汇具有以下含 义: 发行人、公司:指邹城市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本期债券: 指总额为 11.8 亿元的
2016 年邹城市城市资产经营有 限公司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本期债券的发行规模为
7 亿元. 募集说明书:指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本期债券发行而制 作的《2016 年邹城市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 (第一期)募集说明书》 . 募集说明书摘要:指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本期债券发行 而制作的《2016 年邹城市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小微企业增信集合 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摘要》 . 申购和配售办法说明:指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本期债券 发行而制作的《2016 年邹城市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小微企业增信 集合债券(第一期)申购和配售办法说明》 . 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指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簿记建档:指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确定本期债券的利差区间,投 资者直接向簿记管理人发出申购订单, 簿记管理人负责记录申购订单, 最终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根据申购情况确定本期债券最终发行利率 的过程,是国际上通行的债券销售形式. 承销团:指主承销商为本期债券发行组织的,由主承销商和分销 商组成的承销组织. 承销团协议:指主承销商与承销团其他成员签署的《2015 年邹 城市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承销团协议》 . 余额包销: 指承销团成员按照承销团协议所规定的承销义务销售 邹城市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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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本期债券,并承担相应的发行风险,即在规定的发行期限内将各自未 售出的本期债券全部自行购入. 证券登记机构: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 中央 国债登记公司 )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 中国证券 登记公司 ) . 三方协议:指《2015 年邹城市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小微企业 增信集合债券资金使用专项协议》 . 《债权代理协议》:指《邹城市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小微企业 增信集合债券债权代理协议》 . 《监管账户及偿债账户协议》 :指《邹城市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 司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账户及资金监管协议》 .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指《邹城市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小 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 上证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银行/债权代理人: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工作日:指北京市的商业银行的对公营业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或休息日) . 元:指人民币元. 第一条 发行依据
2015 年9月22 日, 公司召开董事会并做出决议, 同意发行规模
15 亿元,期限不超过
4 年期的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并出具《邹 城市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
2015 年10 月20 日,出具《邹城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同 意邹城市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申请发行企业债券的批复》 (邹国资 邹城市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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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委〔2015〕33 号),同意发行人发行规模
15 亿元,期限不超过
4 年期的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 本期债券业经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邹城市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 司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核准的批复》 (发改企业债券【2016】
81 号)文件批准公开发行. 第二条 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邹城市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住所:邹城市铁山路
778 号 法定代表人:于雷 联系人:郑杰 联系地址:山东省邹城市铁山路
778 号 联系
电话:0537-5112099 传真:0537-5191937 邮政编码:273500
二、承销团:
(一)主承销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2-6 层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周一红、许进军、杨天化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2层联系
电话:010-66568061 传真:010-66568704 邮政编码:100033
(二)分销商: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邹城市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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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1501 法定代表人:田德军 联系人:于波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1501 联系
电话:010-83561240 传真:010-83561238 邮政编码:100086
三、证券登记机构:
(一)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0 号 法定代表人:水汝庆 联系人:李皓、李博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0 号 联系
电话:010-
88170745、88170758 传真:010-66061875 邮政编码:100033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 楼 总经理:高斌 联系人:刘莹 联系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 楼 联系
电话:021-38874800 传真:021-58754185 邮政编码:200120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