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R30273052 2019-11-21

6 ― 附件

2 ―

7 ― 目次前言.

8

1 适用范围.9

2 规范性引用文件.9

3 术语和定义.10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申报要求.12

5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31

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37

7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38

8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与执行报告编制要求.41

9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45

10 合规判定方法.47 附录 A (资料性附录) 废水治理可行技术.49 附录 B (资料性附录)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60 附录 C (资料性附录) 执行报告编制参考表.77 附录 D (资料性附录) 酒、饮料制造工业水污染物产污系数表.114 ―

8 ― 前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等法律法规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 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 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 令第48 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酒、饮料制造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 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酒、 饮料制造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许可排放 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 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酒、饮料制造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附录 A、附录 B、附录 C 和附录 D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轻工业环境保护研究所、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酒业协会、 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1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

9 ―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酒、饮料制造工业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酒、饮料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 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酒、饮料制造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酒、饮料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在全国排污 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 同时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酒、饮料制造工 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酒、饮料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 理.果酒(发酵型)、奶酒(发酵型)、其它发酵酒制造参照葡萄酒制造执行,白兰地、威 士忌、伏特加、朗姆酒、奶酒(蒸馏型)、其它蒸馏酒(均有发酵和蒸馏工艺),以及配置 酒、露酒的制造参照白酒制造执行. 酒、饮料制造工业排污单位中,对于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 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对于执行《锅炉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 技术规范 锅炉》. 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 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酒、 饮料制造 工业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有效版本适 用于本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

10789 饮料通则 GB

1322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9821 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7631 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

10 ―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

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

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494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575 酿造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HJ

608 排污单位编码规则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HJ

94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 HJ

2048 饮料制造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HJ

2301 火电厂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 QB/T

2931 饮料制造取水定额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保局 环监〔1996〕470 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 号)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3年第14号) 《 十三五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国发〔2016〕65号) 《关于印发的通知》(环水体〔2016〕186号) 《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环 水体〔2016〕189号)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6〕1087号) 《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环办监测〔2017〕86号)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 第48号) 《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氮磷污染防治的通知》(环水体〔2018〕16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酒制造工业排污单位 wine manufacturing industry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酒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是指生产发酵酒精、白酒、啤酒、黄酒、葡萄酒的排污单位. ―

11 ― 发酵酒精工业(有发酵工艺的酒精制造)是指以淀粉质、糖蜜或其他生物质等为原料, 经蒸煮、糖化、发酵、蒸馏等工艺制成食用酒精、工业酒精、变性燃料乙醇等酒精产品的工 业. 白酒工业是指以高粱等粮谷为主要原料,以大曲、小曲或麸曲及酒母等为糖化发酵剂, 经蒸煮、糖化、发酵、蒸馏等工艺制成蒸馏酒的工业,包括从粮谷原料到成品酒灌装全过程 的生产企业、只进行白酒原酒生产的企业和只进行白酒勾调灌装的企业. 啤酒工业是指以麦芽(包括特种麦芽)、水为主要原料,加啤酒花(包括啤酒花制品), 经酵母发酵酿制成发酵酒的工业. 黄酒工业是指以稻米、黍米等为主要原料,经蒸煮、糖化、发酵、压榨、过滤、煎酒、 贮存等工艺生产发酵酒的生产过程. 葡萄酒工业是指以鲜葡萄或葡萄汁为原料, 经全部或部分发酵酿制而成, 含有一定酒精 度的发酵酒的工业, 包括从葡萄原料到成品酒灌装全过程的生产企业、只进行葡萄原酒生产 的企业和只进行葡萄酒加工灌装的企业. 3.2 饮料制造工业排污单位 beverage manufacturing industry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饮料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是指生产定量包装, 供直接饮用或按一定比例用水冲调或冲泡饮 用的, 乙醇含量(质量分数)不超过 0.5%的制品的排污单位.根据 GB/T

4754、 GB/T 10789, 主要产品分为碳酸饮料、瓶(罐)装饮用水、果蔬汁及果蔬汁饮料、含乳饮料和植物蛋白饮 料、固体饮料和茶饮料. 碳酸饮料是指以食品原辅料和(或)食品添加剂为基础,经加工制成的,在一定条件下 充入一定量二氧化碳气体的液体饮料, 不包括由发酵自身产生二氧化碳气的饮料. 包括果汁 型碳酸饮料、果味型碳酸饮料、可乐型碳酸饮料及其他型碳酸饮料. 瓶(罐)装饮用水是指以直接源于地表、地下或公共供水系统的水为水源,经过加工制 成的密封于容器中可直接饮用的水.包括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及其他类饮用水. 果蔬汁及果蔬汁饮料是指以水果或(和)蔬菜(包括可食的根、茎、叶、花、果实)等 为原料,经加工或发酵制成的液体饮料.包括果蔬汁(浆)、浓缩果蔬汁(浆)、果蔬汁饮 料及发酵果蔬汁饮料. 含乳饮料和植物蛋白饮料是指以乳或乳制品, 或其他动物来源的可食用蛋白, 或含有一 定蛋白质的植物果实、种子或种仁等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其他食品原辅料和(或)食品添 加剂,经加工或发酵制成的液体饮料.包括含乳饮料、发酵乳饮料、植物蛋白饮料、复合蛋 白饮料及其他蛋白饮料. 固体饮料是指用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等加工制成的粉末状、颗粒状或块状等,供冲 调或冲泡饮用的固态制品. 包括风味固体饮料、 果蔬固体饮料、 蛋白固体饮料、 茶固体饮料、 咖啡固体饮料、植物固体饮料、特殊用途固体饮料、其他固体饮料. 茶饮料是指以茶叶或茶叶的水提取液或其浓缩液、茶粉(包括速溶茶粉、研磨茶粉)或 直接以茶的鲜叶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食品原辅料和(或)食品添加剂,经加工制成的液体 饮料.包括原茶汁(茶汤)/纯茶饮料、茶浓缩液、果汁茶饮料、奶茶饮料、复(混)合茶 饮料、其他茶饮料等. ―

12 ― 3.3 许可排放限值 permitted emission limits 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浓度和排放量. 3.4 特殊时段 special periods 指根据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或其他相关环境管理文件, 对排 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有特殊要求的时段,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和冬防期间等. 3.5 生产期 production period 指生产糖蜜酒精、 葡萄酒、 原榨果蔬汁等具有季节性特点产品的排污单位自启动生产至 结束生产的时间段,按日计.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申报要求 4.1 基本原则 酒、 饮料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 统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的相应信息表.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规定需要填报或排 污单位认为需要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 增加需要在排污 许可证中载明的内容, 并填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 有核发权的地方环境主 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 一栏. 未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或按照有关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 处理、 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的排污单位,采用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措施不能达 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的排污单位, 以及存在其他依规需要改正行为的排污单位,在首次申报 排污许可证填报申请信息时, 应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 改正规定 一栏,提出改正方案.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填报, 排污单位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4.2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酒、饮料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应填报单位名称、是否需整改、行业类别(填报时 选择酒、饮料制造工业)、许可证管理类别、邮政编码、是否投产、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 所经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环境敏感区(如大气重点控制区域、总磷总氮控制区等)、所属 工业园区名称、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文号(备案编号)、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 案文件文号、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文号、颗粒物总量指标(t/a)、二氧化硫总量指 标(t/a)、氮氧化物总量指标(t/a)、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t/a)、氨氮总量指标(t/a)、 其他污染物物总量指标(如有)等. ―

13 ― 4.3 主要产品及产能 4.3.1 一般原则 应填报主要生产单元名称、生产设施名称、生产设施编号、设施参数、产品名称、生产 能力、计量单位、设计年生产时间及其他.以下 4.3.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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