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bingyan8 | 2019-11-20 |
1 ― 贵环审〔2019〕1 号 贵港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广西贵港利而安化工 有限公司年产21 万吨化工产品扩建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广西贵港利而安化工有限公司: 《广西贵港利而安化工有限公司年产
21 万吨化工产品扩建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及 相关材料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属于扩建项目(项目代码:2018-450804-26-03 -025771).建设地点位于贵港市覃塘区产业园甘化园区.建设 规模为年产
10 万吨高浓度甲醛、3 万吨脲醛树脂、3 万吨酚醛 树脂、5 万吨乙酸乙酯.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
1 条醋酸乙 ―
2 ― 酯生产线,在原有工程甲醛车间内新增
1 条甲醛生产线,在原 有工程脲醛-酚醛胶水车间内新增
3 台脲醛树脂反应釜、2 台酚 醛树脂反应釜.主要建设内容有新增罐区及储罐、装车台、纯 水站、露天泵区、以及部分环保设施等.设置
1 台氧化器余热 锅炉及
1 台尾气处理器,蒸汽由甲醛生产车间氧化器余热锅 炉、尾气处理器提供.主要依托原有工程的车间厂房、原料仓 库、办公生活区、尾炉区、空压站等生产辅助设施、给排水等 公用设施,环保设施主要依托工程有循环水池、污水处理池、 初期雨水池、事故应急池、危险废物暂存间暂存,以及依托原 有工程脲醛树脂生产的废气 冷凝+喷淋装置 处理设施等.主 要建设的环保设施有尾气处理器燃烧处理、酚醛树脂生产过程 产生的废气经 冷凝+活性炭吸附装置 处理、乙酸乙酯生产过 程产生的 VOCs 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吸附处理、废水沉淀池沉淀及 添加芬顿试剂处理,以及水循环利用系统等. 扩建项目新增用地面积 15074.98m2 ,项目总投资
13000 万元,环保投资约
235 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的 1.81%.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选址符合覃塘区产业园甘 化工业园规划.该项目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 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 ―
3 ― 目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书》的要求 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各类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甲醛生产线的吸收塔尾气经液封槽后进入尾气处理器(即尾 气锅炉)进行燃烧处理后经 21m 的排气筒排放,烟尘、NOx 达到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排放限值 要求,甲醛等的排放浓度达《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1571-2015)废气中有机特征污染物及排放限制要求;
脲 醛树脂生产线废气甲醛、氨进入原有工程喷淋装置喷淋处理, 经喷淋处理后通过同一根 21m 高排气筒排放,甲醛、氨符合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的规定 限值;
酚醛树脂生产线废气采取冷凝+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甲醛、苯酚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 2015)中的规定限值;
乙酸乙酯生产线废气 VOCs 进入活性炭吸 附装置吸附处理后通过 23m 高排气筒排放,VOCs 参照《天津市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 2014)表2排放限值;
储罐大呼吸小呼吸产生的废气为无组织排放.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 清污分流、雨污分 流 原则完善厂区排水系统. 生产设备清洗废水、喷淋废水、乙酸乙酯废水作为甲醛吸收 ―
4 ― 塔吸收液回用,或内部循环使用;
车间地面清洗废水排入沉淀 池加入芬顿试剂进行处理,经处理后废水回用清洗;
初期雨水 排入沉淀池加入芬顿试剂进行处理、反冲洗废水经酸碱中和处 理、生活污水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1中的间接排放标准限值,未规定的污染 物项目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三 级标准,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 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及其修改单一级 A 标准 后排入鲤鱼江.严格分区防渗,建立场地区域地下水环境监控 体系,防止污染地下水.
(三)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按照《危险废物贮 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对危险废物废催化 剂、乙酸乙酯残液、废活性碳、废矿物油等进行分类收集、暂存,并委托有经营资格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集中处置;
沉淀池 污泥、乙酸乙酯装置填料、甲醇和混合气体过滤废滤芯在进行 危险废物鉴别之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甲醛残液回收作为 甲醛吸收液,废胶渣重新投入生产,废包装桶集中收集交由供 应商回收利用,废包装袋由废旧回收公司回收利用,空气和蒸 汽过滤废滤芯、废PP 棉滤芯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生活垃圾 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 ―
5 ― 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产生高噪声源的 机电设备要采取基础减振、隔音、消声等降噪措施,同时加强 厂区四周绿化建设,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 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标准要求.
(五)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 理.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设置废水事故应急 池,制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 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 办法(试行)》(环发〔2015〕4 号)相关要求,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环保部门 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试行)(环境保护部第
34 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 隐患 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6 年第
74 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 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七)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 (环发〔2015〕162 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 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 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 合理的环境诉求.
(八)建设单位要按照《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国发 ―
6 ― 〔2015〕
17 号)的有关要求,在园区污水处理厂和污水管网 未正常运行前,项目不得投产.
三、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 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 三同 时 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 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 生产的具体时间,试生产前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备案并函告当 地环境保护部门.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 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 施验收报告;
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 入生产;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四、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
20 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 书》送达市环境监察支队、覃塘区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 辖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我局委托市环境监察支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 监督检查,覃塘区环境保护局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运行期间 执行环保 三同时 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 时上报我局.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
5 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 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 ―
7 ― 质、规模、选址、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 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019 年1月15 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环境监察支队,覃塘区环境保护局,南京向天歌环保科技有限公 司. 贵港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9 年1月15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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