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于世美 2019-11-22

1 ― 海府办〔2016〕33 号 海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珠区 环境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街,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区应急委各成员单位: 《海珠区环境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 发给你们.

请结合海珠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认真组织 实施. 海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 年9月5日―2―附件

1 海珠区环境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

2016 年―3―目录1.总则.4 1.1 编制目的

4 1.2 编制依据

4 1.3 适用范围

4 1.4 工作原则

5 2.组织机构及职责

5 2.1 组织机构

5 2.2 职责

6 3.监测和预警

8 3.1 监测

8 3.2 预警

9 4.应急响应.10 4.1 响应分级

10 4.2 应急响应启动

10 4.3 响应措施

10 4.4 应急响应结束

16 5.应急评估.16 5.1 实时评估

16 5.2 总结评估

17 6.应急保障.17 6.1 资金保障

17 6.2 通信保障

17 6.3 人力资源保障

17 7.监督管理.17 7.1 预案演练

17 7.2 宣教培训

18 7.3 责任与奖惩

18 8.附则.18 9.附件.19 ―

4 ―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有效应对极 端不利气象条件导致环境空气重污染的能力,缓解空气污染的 影响,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维护环境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特 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 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 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环 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5-2012) 、 《环境空气质量指数 (AQI) 技术规定(试行) 》 (HJ633-2012)、《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 编制指南》 (环办函〔2013〕504 号)、《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 应急预案编修工作的函》 (环办函〔2014〕1461 号)、《全国环 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实施方案》 (环办函〔2015〕330 号)、广 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广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广州市危险源和危险区管 理规定》、《广州市环境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广州市出现环境空气重度污染或严重污染, 即空气质量指数 AQI 大于

200 情形下,海珠区辖区的应急响 应. ―

5 ―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 染天气应急响应的出发点,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重污染天气对 公众身体健康的影响. (2)强化管理,统一领导.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系统,实 现市区两级及区各部门的协调有序高效运转.根据空气污染程 度、实行分级响应. (3)及时预警、快速响应.建立健全环境空气重污染监测 预警平台,环保、气象部门密切配合,做好环境空气质量和气 象条件的监测预测工作,及时预警,快速响应. (4)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各部门各司其职,相互协同, 综合运用各类媒体加强大气污染防护和应急知识宣传,鼓励企 业自觉采取行动,提高公众的自我防护和参与意识.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 成立海珠区环境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 (以下简称区应急指 挥部),总指挥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协助 副区长分管环保工作的区政府办副主任、区环保局局长、区应 急办主任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区委宣传部、区环保局、区科工 商信局、区教育局、市交警海珠大队、区公安分局、区住建和 水务局、区农业局、区卫生计生局、区财政局、区城管局、区 文广新局、区气象局、区应急办、各街道办事处等. ―

6 ― 区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由区环 保局、区气象局、区应急办和区委宣传部组成. 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并负责管 理和实施.成员单位要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 畅,做到信息共享;

需要其他部门协助时,及时向区应急指挥 部提出请求. 2.2 职责 2.2.1 区应急指挥部 (1)负责环境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的组织实施. (2)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和督导各单位和街道办事处落 实环境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 (3)负责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应急处置情况,提请区政府向 市政府报告空气污染应急情况. (4)负责应急响应结束后组织各单位实施应急响应情况总 结及评估. 2.2.2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1)负责向各成员单位及各相关部门转发经市政府批准的 应急响应启动、调整、终止的信息. (2)负责组织向公众发布健康防护信息,倡导社会各界自 觉采取污染减排行动. (3)负责组织各相关相关成员单位制订应急响应措施的具 体工作方案. ―

7 ― (4)负责检查各成员单位应急预案的细化措施制定情况、 应急体系建设等情况,对各单位应急措施的组织落实情况进行 抽查. (5)负责组织开展应急工作的公众宣传和教育. 2.2.3 成员单位 (1)区委宣传部:协助协调媒体做好相关新闻报道工作. (2)区环保局:负责空气质量的监测,加大对重点污染源 的监测频度;

负责协调重点工业企业落实污染减排措施并加强 监管;

负责动态更新应急监管重点工业企业和停产企业名单并 定期公布;

负责及时提醒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倡导社会各 界自觉采取污染减排行动. (3)区科工商信局:负责协助区环保局落实应急监管企业 停产、减排措施. (4)区教育局:负责制定实施中小学及幼托机构环境空气 重污染应急工作方案;

加强对在校学生环境空气重污染健康防 护知识的宣传. (5)市交警海珠大队:负责根据限行方案组织落实黄标车 限行、机动车单双号限行等交通管理措施. (6)区公安分局:负责制定实施燃放烟花爆竹管控措施. (7)区住建和水务局:负责牵头组织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扬 尘污染控制措施,动态更新应急监管工地名单. (8)区农业局:负责做好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减少 ―

8 ― 露天焚烧. (9)区卫生计生局:负责拟定海珠区健康防护指引,报区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择机对外发布. (10)区财政局:负责协助区环保局落实应急监管企业停 产、减排措施. (11) 区城管局:负责制定道路保洁具体强化措施并组织、 督促落实;

组织开展建筑工地扬尘、乱摆卖露天烧烤、露天焚 烧等产生烟尘和有害物质的污染源执法检查,加强港口堆场扬 尘污染控制. (12) 区文广新局:负责制定实施重大群众性户外体育赛事 环境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方案. (13) 区气象局:做好海珠区天气监测、预报及信息发布工 作;

协助上级气象部门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14) 区应急办:负责协助总指挥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督促 检查落实区领导有关批示、指示. (15) 各街道办事处:根据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求,监督 企业落实应急监管企业的停产、减排措施;

并负责属地应急措 施的组织落实. 3.监测和预警 3.1 监测 (1)区环保局协助市环保局做好空气质量监测信息的接 收、统计分析和报告. ―

9 ― (2)区气象局协助市气象局做好环境空气重污染气象资料 信息的接收、统计分析、预报和报告.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依据空气质量预测结果,综合考虑空气污染程度和持续时 间,将环境空气重污染预警分为

4 个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蓝 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 蓝色预警:预测空气重度污染将持续

1 天. 黄色预警:预测空气重度污染将持续

2 天及以上. 橙色预警:预测空气严重污染将持续

1 天. 红色预警:预测空气严重污染将持续

2 天及以上. 3.2.2 预警信息发布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一转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 环境空气重污染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内容包括开始预警时间、 空气质量指数等级和空气污染持续时间,以及针对不同人群的 健康保护和出行建议,特别是提醒易感人群做好防护等. 3.2.3 预警措施 (1)蓝色、黄色预警措施 区应急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做好响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准备 工作. (2)橙色、红色预警措施 在采取黄色预警措施的基础上,区成员单位及各街道办事 ―

10 ― 处值班人员

24 小时上岗,保持通讯畅通. 区教育局、区卫生计生局、区文广新局、区科工商信局、 区住建和水务局分别负责督促学校及托幼机构、医院、体育场 (馆)、车站、区属公园景区(点)等重点区域和人员密集场所 做好环境空气重污染预警信息的接收和传播工作. 4.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应急响应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等

4 个等级,对应 蓝色、黄色、橙色、红色预警. 4.2 应急响应启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即时启动对应等级的应急响应.由区应 急指挥部办公室向成员单位、社会公众转发应急响应启动信 息,并通报启动对应等级的相应措施. 4.3 响应措施 4.3.1 Ⅳ级响应措施 4.3.1.1 强制性措施 (1)强化企业排放控制.责令应急监管企业名单中停产企 业或未完成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控制整改工作的企业停 止排污,工业涂装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按未完成 VOCs 排放控制整改处理.加强对停产企业监控和巡查. (2)强化工地污染控制.除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等重 点项目外,其他建设工程停止土石方开挖、拆除施工、余泥渣 ―

11 ― 土建筑垃圾清运,暂停含有挥发性有机溶剂的喷涂和粉刷等作 业.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每日至少增加

1 次.加强停止施工 和洒水降尘执法检查. (3)强化道路扬尘治理.增加全区道路清扫保洁时间,洒 水作业频次每天至少增加两次. (4)禁燃.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5)禁烧.禁止露天烧烤. 4.3.1.2 建议性措施 (1)倡导调峰生产.倡导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主动采取 措施,调峰生产,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产减排. (2)倡导公交出行、错峰上下班.倡导公众尽量乘坐公共 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汽车上路行驶;

有条件的单位和企业主动 错峰上下班行动. 4.3.1.3 健康防护措施 发布健康指引.对相应敏感人群发布健康防护指引. 4.3.2 Ⅲ级响应措施 4.3.2.1 强制性措施 (1)强化企业排放控制.责令应急监管企业名单中停产企 业或未完成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控制整改工作的企业停 止排污;

应急监管企业名单中重点监管企业通过降低生产负 荷、提高污染防治设施治理效率或者停产限产等方式减少污染 物排放 15%以上;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企业和区域停止各类 ―

12 ― 开停车、放空作业;

工业涂装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 料按未完成 VOCs 排放控制整改处理.加强对应急监管企业监 控和巡查. (2)强化工地污染控制.除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等重 点项目外,其他建设工程停止土石方开挖、拆除施工、余泥渣 土建筑垃圾清运,暂停含有挥发性有机溶剂的喷涂和粉刷等作 业.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每日至少增加

1 次.加强停止施工 和洒水降尘执法检查. (3)强化道路扬尘治理.增加全区道路清扫保洁时间,洒 水作业频次每天至少增加两次;

散装建筑材料、工程渣土、建 筑垃圾运输车辆停止上路行驶. (4)禁燃.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5)禁烧.禁止露天烧烤. 4.3.2.2 建议性措施 (1)倡导使用低排放原辅材料及燃料.工业锅炉使用预先 储存的优质、低灰份和低硫含量燃料. (2)倡导民用源减排.倡导停止一切装修、喷漆等民用排 放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行为. (3)倡导公交出行、错峰上下班.倡导公众尽量乘坐公共 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汽车上路行驶;

有条件的单位和企业主动 错峰上下班行动. (4)倡导过境车辆绕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 ―

13 ― 4.3.2.3 健康防护措施 发布健康指引.对相应敏感人群发布健康防护指引. 4.3.3 Ⅱ级响应措施 4.3.3.1 强制性措施 (1)机动车限行.全区禁止未持有绿色环保标志的汽车通 行;

除保障城市正常生产、生活的机动车外,对机动车实行单 双号限行. (2)强化企业排放控制.责令应急监管企业名单中停产企 业或未完成 VOCs 排放控制整改工作的企业停止排污;

应急监 管企业名单中重点监管企业通过降低生产负荷、使用优质燃 料、提高污染防治设施治理效率或者停产等方式减少污染物排 放30%以上;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企业和区域停止各类开停 车、放空作业;

工业涂装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按 未完成 VOCs 排放控制整改处理.加强对应急监管企业监控和 巡查. (3)强化工地污染控制.除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等重 点项目外,其他建设工程停止土石方开挖、拆除施工、余泥渣 土建筑垃圾清运,暂停含有挥发性有机溶剂的喷涂和粉刷等作 业.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等重点项目合理调整施工程序, 减少扬尘污染.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每日至少增加两次.加 强停止施工和洒水降尘执法检查. (4)强化道路扬尘治理.增加全区道路清扫保洁时间,每―14 ― 天增加清扫保洁作业 2-4 次,洒水次数不少于

4 次;

散装建筑材 料、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停止上路行驶. (5)禁燃.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6)禁烧.禁止露天烧烤. 4.3.3.2 建议性措施 (1)倡导使用优质燃料.工业锅炉使用预先储存的优质、 低灰份和低硫含量燃料. (2)倡导民用源减排.倡导停止一切装修、喷漆等民用排 放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行为. (3)倡导公交出行、错峰上下班.倡导公众尽量乘坐公共 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汽车上路行驶;

有条件的单位和企业主动 错峰上下班行动. (4)倡导过境车辆绕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 (5) 择机人工影响天气.择机采取人工影响局部天气措施, 降低大气污染物浓度. 4.3.3.3 建议性措施 发布健康指引.对相应敏感人群发布健康防护指引. 4.3.4 Ⅰ级响应措施 4.3.4.1 强制性措施 (1)机动车限行.全区禁止未持有绿色环保标志的汽车通 行;

除保障城市正常生产、生活的机动车外,对机动车实行单双 号限行. ―

15 ― (2)强化企业排放控制.责令应急监管企业名单中停产企 业或未完成 VOCs 排放控制整改工作的企业停止排污;

应急监管 企业名单中重点监管企业通过降低生产负荷、使用优质燃料、提 高污染防治设施治理效率或者停产等方式减少污染物排放 40% 以上.燃煤发电机组使用优质煤发电.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企 业和区域停止各类开停车、放空作业;

工业涂装未使用低挥发性 有机物含量的涂料按未完成 VOCs 排放控制整改处理. 加强对应 急监管企业监控和巡查. (3)强化工地污染控制.除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等重 点项目外,其他建设工程停止土石方开挖、拆除施工、余泥渣土 建筑垃圾清运,暂停含有挥发性有机溶剂的喷涂和粉刷等作业. 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等重点项目合理调整施工程序, 减少扬 尘污染.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每日至少增加两次.加强停止施 工和洒水降尘执法检查. (4)强化道路扬尘治理.增加全区道路清扫保洁时间,每 天增加清扫保洁作业 2-4 次,洒水次数不少于

4 次;

散装建筑材 料、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停止上路行驶. (5)禁燃.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6)禁烧.禁止露天烧烤. (7)民用源减排.停止一切装修、喷漆等民用排放挥发性 有机化合物行为. 4.3.4.2 建议性措施 ―

16 ― (1)倡导使用优质燃料.工业锅炉使用预先储存的优质、 低灰份和低硫含量燃料. (2)倡导公交出行、错峰上下班.倡导公众尽量乘坐公共 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汽车上路行驶;

有条件的单位和企业主动 错峰上下班行动. (3)倡导过境车辆绕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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