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木头飞艇 2019-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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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定州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一、行政许可事项(284项)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审批对象 审批部门 备注

1 防空地下室建设、竣工 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22条 《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 (中发[2001]9号)第九条 《河北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

12、

13、14条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1〕第22号)第

8、18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 〔2003〕国人防字18号)第57条 行政管理 相对人 定州市人 民防空办 公室

2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1996年10月29日主席令第78号, 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

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 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 (国人防办字〔2001〕第210号)第十八条:……

(二)300平方米(含) 以上5级工程、4级(含)以上工程、指挥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经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审查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

(三)5级以下工程、300平方米以下5级工程和 疏散支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 门备案. 行政管理 相对人 定州市人 民防空办 公室

3 人防通信、警报设施拆 除、迁移批准 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五条 2007年3月30日《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一条 行政管理 相对人 定州市人 民防空办 公室

4 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 围内埋设管道和修建地 面工程设施及人防工程 拆除、改造审批 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 2006年5月24日《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 条 行政管理 相对人 定州市人 民防空办 公室

5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 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 月29日予以修改)备注1:鉴于投资体制改革正在进行,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政许可仍按国务院 现行规定办理.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发〔2004〕20号) :第二部分第

(一) : ……对 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 (国发〔2014〕53号) :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 机关核准. 企业、 事业 单位、 社会 团体等 定州市发 展改革局 -

2 -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审批对象 审批部门 备注

6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 评估和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号,2007年10月28日予以修改)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 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核准建设;

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 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 (国发 〔2006〕28号)第二十三条: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 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201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第九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 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 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

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本 级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机关、 事业 单位、 企业 定州市发 展改革局

7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 历教育、学前教育、自 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 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 和终止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号,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国务 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 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002年12 月28日主席令第80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 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 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 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 审批机关核准. 公民、 具有 法人资格 的社会组 织 定州市教 育局 包含民办 教育机构 审批

8 普通中小学、幼儿园、 中等职业学校 (含民办) 章程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号,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七条:设 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 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00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80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 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十四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 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 单;

…… 《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 (教政法z2012{第9号)第五条:依法制定具有自身特色的学 校章程,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章程,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中小学、 幼 儿园、 中等 职业学校 定州市教 育局 包含民办 教育机构 审批

9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 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 休学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2006年6月29日主席令第52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条件不具备的地 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 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个人 定州市教 育局 -

3 -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审批对象 审批部门 备注

10 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 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 务教育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2006年6月29日主席令第52号, 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十四条: ……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 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社会组织 定州市教 育局

11 教师资格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1993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18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中小 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 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教师资格条例》 (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 号)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 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 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个人 定州市教 育局

12 校车使用许可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2012年4月5日国务院令617号)第十五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 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 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 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 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 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 人数;

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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