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 2019-11-22 |
DCN-1000391 案件编号:DCN-1000391 投诉人 : The Association of Chartered Certified Accountants 被投诉人 : 吴魏 争议域名 : acca.cn 注册商 : 厦门市中资源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1. 案件程序
2010 年3月22 日,投诉人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06 年3月17 日发布的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 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下称《程序规则》)以及《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关于〈中 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向香港国际仲 裁中心提交了投诉书.
2010 年3月23 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向投诉人发出确认收到投诉书及案件费用通知.
2 2010 年3月23 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向域名注册机构传送请求协助函,请求确认上述争 议域名的相关资料.同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向投诉人发出通知,要求投诉人修正投诉书 的形式缺陷.
2010 年3月25 日,域名注册机构回复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确认争议域名持有人系被投诉 人并提供了有关信息.
2010 年3月26 日,投诉人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供了修改之后的投诉书.
2010 年3月30 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向被投诉人发出程序开始通知,要求被投诉人根据 《程序规则》及《补充规则》的规定于
20 天内提交答辩,并同时转去投诉书及所有附件 材料.
2010 年4月19 日,被投诉人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交了答辩书.同日,香港国际仲裁中 心向被投诉人确认收到该答辩书.
2010 年5月4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专家确定通知,告知双方当事人 李勇将作为专家审理本案.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正式将案件移交专家组,并要求专家组按时 做出裁决.
2010 年5月19 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向双方当事人发出通知,告知双方当事人,专家组 已经将做出裁决书的时间延至
2010 年5月25 日,并且于次日通知双方当事人,如果有任 何补充意见,可以在
2010 年5月21 日之前提交.
3 2010 年5月20 日,投诉人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交了补充意见和材料. 2. 基本案情 投诉人: 本案投诉人是 The Association of Chartered Certified Accountants (特许注册会计 师协会),投诉人的地址是
29 Lincoln'
s Inn Fields, London, WC2A 3EE, United Kingdom.投诉人认为,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非常相似, 极易产生混淆;
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
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 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因此投诉人于
2010 年3月22 日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交了投 诉书,要求转移该域名给投诉人.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是吴魏,地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59 号中国人民大学文 化大厦
1703 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持有人.被投诉人在收到本案投诉书后按期提交 了答辩书. 3. 当事人主张 投诉人认为: 投诉人享有 ACCA 的合法民事权益,而被投诉人与投诉人的名称及商标相同的本案的争 议域名不享有合法的民事权益.投诉人已于世界多国(包括英国、中国及香港)注册并广泛 使用 ACCA 商标..早自
2003 年11 月21 日开始,投诉人已在中国商标局申请注册了
3 个包含单词 ACCA 的商标(国际分类号
9、16 和41),并批准获得注册.
4 投诉人早在
2000 年5月22 日便已注册并使用了域名作为他们官方网 站的主页来推广商业活动.投诉人按国家明细划分的域名已经成为非常重要的在线地址用 来让世界各地的顾客与他们联络.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注册的与他们拥有的非常相似.因此, 本案的争议域名对于那些想要通过在线信息了解 ACCA 产品及服务而浏览被投诉人的网 页的顾客有误导作用,极易产生混淆.本案的争议域名的主体部分与其拥有的名称和在中 国以及其它国家注册的 ACCA 商标完全一致. 被投诉人在争议域名上不享有合法权益.被投诉人在
2008 年3月21 日注册争议域名, 而在此之前投诉人已经在中国使用 ACCA 商标至少超过
4 年.被投诉人的法人名称为 吴魏代表英中联合国际技术培训中心(中国)(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chool) , 与争议域名的实体部分没有任何联系.被投诉人并没有在中国注册任何相关的商标,也没 有得到任何允许其使用 ACCA 商标的执照.而且,明显地被投诉人藉 acca.cn 的域 名所提供及推广的服务与投诉人已注册的 ACCA 商标之商品及服务相同或相类似,具有 足以导至混淆的近似性. 被投诉人把他人(包括投诉人)的名称和商标注册成为 .cn 域名的行为,已经妨碍了 投诉人以及其它名称和商标持有人采用他们享有合法民事权益的名称和商标作为他们的域 名. 投诉人指出参考 DCN-0400015 号案件( Patek Philippe Decision ),该案中被投诉 人被投诉注册了域名和.被投诉人故意注 册与著名手表生产商的名字和商标相同或者类似的 .cn 域名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并 且被认为是恶意妨碍相关的知名手表生产商对该域名的使用,通过域名在互联网上的形式 以及生产商对其自身名称与商标所享有的民事权益,专家组裁定被投诉人的行为具有恶 意.
5 投诉人进一步主张,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是为了买卖丶出租或者以其它方式转让以获得 不正当利益.投诉人认为本案基本与 Patek Philippe Decision 一样,即被投诉人注册 争议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将其卖给投诉人以获得不正当利益. 被投诉人认为: 被争议域名不属于《解决办法》管辖范围.由于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在
2010 年3月22 日,而该域名注册日期为
2008 年3月21 日,该域名不符合解决办法规定的:仲裁中心不 应受理争议域名注册时间已满
2 年或者超过
2 年以上的案件.并且该域名最早在
2003 年3月21 日CNNIC 开放.CN 一级域名时即曾经被注册,2008 年被投诉人是在以前的的注册 人没有续费失效后再次注册. 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不相同,不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 性.投诉人的英文全称为 The Association of Chartered Certified Accountants , ACCA 只是首字母的缩写.不能因为缩写的原因而不让任何其他人或者机构注册其缩写字 母组成的域名.而投诉人在中国的注册商标为图形商标,不是文字商标,只是在图形上具 有文字相似性.另外,投诉人自
2000 年5月22 日注册 accaglobal.com 时,就应该开始 注册 ACCA 的相关 CN 域名,而其并没有注册单纯的 ACCA 的CN 域名,并且到目前为止近
10 年的推广已经让广大用户认为 accaglobal.com 域名就是英国特许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官方 网站,而不会认为其他纯 acca 字母域名是 acca 旗下的官方网站.点击 http://www.accaglobal.com/network ,我们可以看到 accaglobal 针对各个国家的分支 站点是采用了 accaglobal.com 的二级域名:比如针对中国,使用的是 cn.accaglobal.com.比如针对俄罗斯,使用的是 russia.accaglobal.com.投诉人认为 accaglobal.com 与acca.cn 具有相似性,被投诉人认为 任何具有一般常识的人都不会 认为 accaglobal.com 与acca.cn 具有相似性,投诉人注册 accaglobal.com 国际域名不 能剥夺其他人在中国注册 acca 的CN 域名.另外根据投诉人在中国的注册商标来看,只是
6 注册了 9,16,41 类商标,而不是全类别的注册.因此任何人在中国注册了包含 acca 四 个字母的域名而在其他商标类别使用都是可以的. 被投诉人认为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享有合法权益.被投诉人在提供 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善意地使用该域名或与该域名相对应的名称;
被投诉人提供服装 类信息咨询服务 www.acca.cn ,已经善意地使用该域名或与该域名相对应的名称.被投 诉人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有关服务商标,但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
25 类商标持有人的授 权可以注册域名并使用在建立相关网站.被投诉人合理地使用并且是非商业性地合法使用 该域名,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意图.www.acca.cn 网站是为了介绍服装 类信息内容,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意图.被投诉人于
2009 年12 月9日获得了 ACCA 在中国的
25 类注册商标所有者洪景欣的授权,可以使用该域名注册域名并建 立相关网站.请看附件 的ACCA 商标使用授权书以及其他相应证据. 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不具有恶意.中国 CNNIC 在2003 年3月17 日 开放了.CN 域名的注册,而accaglobal 并没有及时注册.CN 域名.根据 CNNIC 的历史记 录可以看到一位香港居民曾在
2003 年3月17 日注册了 acca.cn 的域名,在2008 年3月21 日因为没有续费而放开注册.根据 ROID 数据和 Registration Date: 2008-03-21 04:27,可以看出 Acca.cn 域名于
2008 年3月21 日被济南建科科技有限公司(联系人为 赵旭)所注册.被投诉人并没有从一开始就直接注册该域名,而是从 济南建科科技有限 公司 买入的该域名,因此投诉人购买该域名不存在恶意抢先注册的事实.该域名过户信 息香港仲裁中心应该可以从 CNNIC 调出相关文档查询.域名过户前 济南建科科技有限公 司 使用 acca.cn 建立网站的事宜与被投诉人无关. 被投诉人对于域名的使用无恶意.被投诉人建立网站目前主要是为了介绍服装相关信息网 站.被投诉人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从来没有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 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被投诉人没有可能阻 止投诉人以域名 www.accaglobal.com 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 志;
因为投诉人自
2000 年便开始注册使用了 www.accaglobal.com 推广其业务,并且在中
7 国区使用的是形如 cn.accaglobal.com 符合品牌 VI 统一形象的域名来推广.而被投诉人 已经提供证明其在
25 类商标上拥有注册和建设网站的权益.被投诉人注册域名是从来没 有 损害 投诉人的声誉,也没有 破坏 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由于投诉人在中国区 推广的是 cn.accaglobal.com 域名,并且投诉人允许其国内合作伙伴中审国际技术培训公 司注册了 www.accatrainer.com,上海财经大学注册了 www.acca-acca.cn ,华南理工大学 注册了 www.sinoacca.com.cn,除了上述合作单位注册包含了 acca 域名外,中国还有和其 业务相关的网站如 www.17acca.cn ,www.52acca.com 中文网站.而投诉人允许相关网站 长期存在,没有采取任何法律或者仲裁活动获得相关域名,可见其并没有禁止开展其业务 培训的单位注册包含 ACCA 的域名,也就是说投诉人不认为包含 ACCA 的域名会混淆与投诉 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4. 专家组意见 首先专家组注意到被投诉人提出: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在
2010 年3月22 日,而域名注册 日期为
2008 年3月21 日,仲裁中心不应受理争议域名注册时间已满
2 年或者超过
2 年以 上的案件.经专家组核实后认为,2010 年3月21 日是星期日,投诉人于星期日的次日提 出本案投诉并不属于《解决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不予受理的情况.因此专家组不支持被投 诉人提出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没有管辖权的主张. 《解决办法》第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s
(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 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r
(二)被投诉的 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r
(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 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非常相似,极易产生混 淆;
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
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 使用具有恶意.投诉人依据以上理由提出将域名转移给投诉人的请求.被投诉人对于投诉
8 人的各项主张都提出了反驳,并且提出了相关理由和证据.关于被投诉人的反驳意见,专 家组首先注意到了被投诉人所提出的被投诉人对本案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的主张和理 由.被投诉人提出,2009 年12 月9日被投诉人获得了 ACCA 在中国的
25 类注册商标 所有者洪景欣的授权,该商标所有人授权被投诉人可以使用该商标注册域名并建立相关网 站.专家组审核了与此有关的证据.专家组注意到,被投诉人提交了在中国商标局下属的 中国商标网上的检索结果,证明洪景欣在第
25 类商品范围对于 ACCA 在中国享有注册 商标专用权.被投诉人还提交了洪景欣于
2009 年12 月10 日向被投诉人签发的授权被投 诉人使用 ACCA 注册有关域名的授权书,该授权书写明: 洪景欣拥有 ACCA 注册商标 (25 类)的商标权,授权吴魏(身份证号 420111197702154085)可以注册包含 ACCA 字母 的国际域名、国别域名或者国内域名用于建立网站和博客的使用此类商标权益 .另外, 专家组自行上网对本案争议域名的使用状况进行了调查.专家组发现被投诉人使用本案争 议域名建立的网站属于服装类信息内容介绍网站,与第
25 类ACCA 中国注册商标许可授权 范围相符合.专家组没有发现被投诉人正在使用 ACCA 从事超出商标许可范围之外的活 动.专家组认为,根据《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而进行的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是一种快 捷、简易的网上在线争议解决方式,对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一般不进行开庭质证,专家组 仅依据投诉和答辩过程中双方提交的证据,根据专家组的判断对事实进行认定并做出裁 决,但该裁决不影响当事人认为必要时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争议的权利或者新证据出现之后 再行依据《解决办法》提起投诉的权利.经过审核被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专家组在本案中 确认被投诉人已经得到了 ACCA 第25 类的商标权利人洪景欣的许可,可以使用 ACCA 建立服装类信息介绍网站.在被投诉人已经证明其得到了商标使用授权、同时被 投诉人使用该商标建立的网站的范围仅仅是在第
25 类商品的情况下,专家组不能不认定 被投诉人对于 ACCA 享有《解决办法》第八条所称的合法权益.如果投诉人能够证明被 投诉人未在合理的被授权范围内从事网站的活动,本专家组可能会有不同的判断.但是本 案情况并非如此.专家组因此认为,投诉人未能证明《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条 件得到满足. 专家组认为,《解决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投诉获得支持所应当满足的三项条件必须都要得 到具备,由于投诉人未能证明《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得到满足,而被投诉
9 人已经举证证明被投诉人对于被投诉的域名享有合法权益,所以专家组没有必要再对本案 是否满足另外两个条件进行分析. 5.裁决 基于以上分析,专家组认为,在本案中《解决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第二项条件未能得到满 足,因此专家组裁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请求. 独任专家: 李勇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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