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 2019-11-23 |
1 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塘造湖、植树造林、建绿色通道、堆放固体废弃物及其他毁坏基 本农田种植条件和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 的意见》(中发〔2017〕4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 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通 知》(国土资规〔2018〕1号)
2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4 禁止开垦草原等活动;
禁止在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和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 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5 禁止围湖造田(地)和违规围垦河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6 禁止使用带有危险性病、虫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育苗或造林,禁止试验、推广带 有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植物检疫条例》 与市场准入相关的禁止性规定
(一)农、林、牧、渔业
67 禁止措施 设立依据
7 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8 禁止将有毒、有害废物用作肥料或用于造田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9 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和水 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农药管理条例》
10 禁止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受重金属污染物或者 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土地复垦后,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的,不得用于种植食用农作物 《土地复垦条例》
11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12 禁止对重要的渔业苗种基地和养殖场所进行围垦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13 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
禁止在禁渔区或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14 禁止在湖泊保护范围内圈圩养殖(江苏) 《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
15 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或者撤销登记的农药 《农药管理条例》
16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17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粘土砖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二)制造业
68 禁止措施 设立依据
18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建筑和装修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19 禁止违规制造、销售和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20 重点区域(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严禁新增钢铁、焦化、电解铝、 铸造、水泥和平板玻璃等产能 《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国发〔2018〕22号)
21 严禁钢铁、电解铝、水泥和平板玻璃等新增产能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 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18〕17号)
22 禁止指定区域生产、销售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各地区) 按所在地地方性法规及省级人民政府规章规定执行
23 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煤发电机组、燃油发电机组和燃煤热电机组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4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 《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27号)
25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6 禁止公用电厂违规转为自备电厂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 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发改经体〔2015〕2752 号)
27 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未经监 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因生产原因造成特种设备存在危 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立即停止生产,主动召回;
禁止销售、使 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以及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 检验、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三)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69 禁止措施 设立依据
28 禁止在燃气管网和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地区新建、改建和扩建燃烧煤炭、重油、渣油等燃 料的供热设施(吉林) 《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9 禁止在领海基点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以及其他可能改变该区域地形、地貌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30 禁止擅自改变城乡规划确定的需要依法保护用地的用途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1 禁止在临时利用的无居民海岛上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或者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32 禁止破坏国防用途无居民海岛的自然地形、地貌;
禁止将国防用途无居民海岛用于与国防 无关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33 禁止在依法确定为旅游娱乐用途的无居民海岛及周边海域建造居民定居场所和从事生产性 养殖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34 禁止新建混凝土搅拌站(北京)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35 列入《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的货物,或者属于临时禁止进口或出口 的货物,禁止进口或出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36 禁止从事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商品加工贸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37 《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列明的禁止进口技术,禁止进口;
《中国禁止出口限 制出口技术目录》列明的禁止出口技术,禁止出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38 禁止销售境外密码产品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四)建筑业
(五)批发和零售业
70 禁止措施 设立依据
39 动物诊疗机构不得在动物诊疗场所从事动物交易、寄养活动(北京) 《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
40 禁止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和仓储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41 禁止利用内河封闭水域等内河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 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42 禁止非政府指定机构投资空中交通管理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 《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
43 禁止快递企业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
禁止快递企业寄递国家机关公文;
禁 止普通邮政、快递等传递国家秘密载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44 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 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45 禁止个人和未依《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设立的保险组织经营保险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46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 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八)住宿和餐饮业
(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七)金融业
(九)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71 禁止措施 设立依据
47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占用、混同国家用于人民防空通信的专用频率和防空警报音响信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48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 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 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 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 的;
(八)侮辱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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