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翔的荷兰人 | 2019-11-24 |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 促 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推进法治政府 建设, 维护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 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 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等有 关法律、 行政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 域内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行政复议、 审计 等其他行政机关内部监督活动, 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 是指行政执法 主体依法履行行政处罚、 行政许可、 行政强 制、 行政征收征用、 行政给付、 行政收费、 行 政确认、 行政登记、 行政裁决、 行政检查等 行政职责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监督, 是指上级 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 上级行政执法 部门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活动 的监督. 实施行政执法监督的政府和部门称 为行政执法监督机关, 接受监督的政府和 部门称为被监督机关. 第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应当坚持实 事求是、 合法公正、 程序正当、 违法必究的 原则, 保证法律、 法规、 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 强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领导, 建立健全 行政执法监督机制, 协调解决行政执法工 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开展法治政府示范 创建活动, 并将行政执法工作情况纳入法 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重要内容, 督促行政 执法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完善行政执法程 序,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加强行政执法队 伍建设, 强化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督导, 不 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第五条 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在本 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 负责本级人民政府 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行政执法部门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 本部门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建立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 信息和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 推进执法 公开和执法信息共享, 完善网上办案和网 上监督, 提高行政执法监督的信息化和规 范化水平.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行政 执法监督工作.
第二章 监督内容 第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包括下列内 容:
(一) 行政执法主体、 执法权限、 执法 程序的合法性;
(二) 行政执法队伍管理情况;
(三) 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和适当 性;
(四) 行政执法职责履行情况;
(五) 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
(六) 行政裁量基准制度落实情况;
(七) 行政执法公示、 全过程记录、 重 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情况;
(八) 行政执法案卷管理情况;
(九) 文明执法情况;
(十) 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对职责履行情况监督, 包括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审核确定本级政 府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执法部 门, 明确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职责, 并向 社会公布;
行政执法部门建立健全行政执 法责任制, 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明确 所属执法机构以及执法岗位的执法责任, 定期进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第十条 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 和持证上岗制度监督, 包括行政执法人 员通过行政执法资格考试, 取得行政执 法证件情况;
持证上岗执法和业务培训 情况. 第十一条 对行政裁量基准制度监 督, 包括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 对 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裁量权 进行细化、 量化, 制定行政执法裁量基准, 并向社会公布情况, 以及根据法律、 法规、 规章的制定、 修改和废止的修改情况. 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通过制定指 导规范等方式, 指导下级行政执法部门建 立和实施行政裁量基准制度. 第十二条 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监 督, 包括在政务网站和办事大厅、 服务窗 口等场所, 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主体、 人员、 职责、 权限、 依据、 程序、 监督方式、 救 济渠道等行政执法信息, 并进行动态调 整;
现场执法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表 明身份;
行政处罚、 行政许可、 行政检查等 行政执法结果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 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 法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 不得违法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的行 政执法信息. 第十三条 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制度监督, 包括通过文字、 音像等方式, 对 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并归档, 实现行 政执法的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对查 封扣押财产、 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 由、 生命健康、 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 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 应当进行全程音像 记录. 第十四条 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 审核制度监督, 包括根据法律、 法规、 规章 规定, 结合本单位行政执法的类别、 执法 层级、 所属领域、 涉案金额等因素, 制定重 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在作出重 大行政执法决定前, 由本部门承担法制工 作的机构对执法主体、 执法权限、 执法程 序、 事实认定、 法律适用、 执法文书等进行 审核, 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 不得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对行政执法案卷管理监 督, 包括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检查记 录、 证据材料、 执法文书等, 按照档案管理 的有关规定进行收集、 整理、 立卷、 归档, 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定期组织行政执法部 门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根据评查情况 提出改进执法工作意见. 第十六条 对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监督, 包括设置网络、 电话、 信件等投诉举 报方式, 受理并处理公众对违法或者不当 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使用真实姓名 或者单位名称投诉举报的, 应当为其保 密, 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
第三章 监督程序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加 强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 配备与监督工作 相适应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当具备相应条 件, 取得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本人或 者其近亲属与办理的监督事项有利害关 系, 或者有其他情形可能影响监督事项公 正处理的, 应当自行回避;
被监督机关、 投 诉举报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行政执法监督 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决 定;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没有自行回避, 被监 督机关、 投诉举报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决定其回避. 第十九条 开展现场行政执法监督活 动时,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当出示行政执法监 督检查证件, 并对监督活动进行全过程记 录.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发现被 监督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发出 《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 , 责令其改正:
(一) 执法主体、 执法权限、 执法程序 不合法的;
(二) 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当 的;
(三)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 责的;
(四) 落实行政执法制度不规范的;
(五) 利用执法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 粗暴、 野蛮等不文明执法的;
(七) 其他违反法律、 法规、 规章的情 形. 第二十一条 被监督机关应当自收到 《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 之日起三十日内 整改落实, 并向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报送整 改落实情况. 被监督机关对 《行政执法监督通知 书》 有异议的, 可以自收到 《行政执法监督 通知书》 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行政执法监 督机关申请复查,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复查并 答复. 第二十二条 被监督机关逾期不改正 或者拒不改正的,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可以 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 程度等情况, 分别作出责令限期履行、 责令补正或者改 正、 撤销、 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决定, 并制 发 《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 但当事人已对 该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提起行政诉讼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认为 行政执法监督事项涉及被监督机关以外 单位职责的, 可以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 助. 有关单位应当在职责权限范围内予以 协助.
第四章 监督措施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 采取日常监督、 专项监督等基本方式, 可 以通过抽查、 暗访等手段, 运用大数据监 测分析、 委托第三方评估等方法, 开展行 政执法监督工作. 日常监督包括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和 遵守法律、 法规、 规章情况、 行政执法人员 培训考试和持证上岗管理, 办理对行政执 法的投诉、 举报等. 专项监督包括对法律、 法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