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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应自2014年7月31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债 权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处理.浙江德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 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4年8 月1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召开.债权人出席会议应向本 院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或个人 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浙江]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14年06月19日人民法院报第六版 (本公告从"中国法院网"下载,下载时间:2014-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