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旋风 2019-12-02
编号:NCFE-RZXZ-06:2018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火灾防护产品 消防防烟排烟设备产品

2018 年5月22 日发布

2018 年6月1日实施 国家消防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前言本认证实施细则是由国家消防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 或本中心)依据认证实施规则及工程中心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管理制 度和业务文件等有关要求,本着维护产品认证有效性、提升产品质量、服 务认证企业和控制认证风险等原则制定并发布.

当认证依据用标准、认证 实施规则及有关要求发生变更时,本认证实施细则与工程中心发布的后续 有关文件一并使用. 目录0. 引言.1 1. 适用范围.1 2. 生产企业分类原则.1 3. 认证模式选择.3 3.1 认证的基本模式.3 3.2 认证模式的具体细化.3 4. 认证单元划分.3 5. 认证流程及时限.3 5.1 认证流程.3 5.2 认证时限.3 6. 获证前的认证要求.3 6.1 认证委托.3 6.2 型式试验.4 6.3 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工厂检查)5 6.4 认证评价与决定.7 7. 获证后监督的认证要求.7 7.1 获证后监督方式选择.8 7.2 获证后监督人日.8 7.3 获证后监督频次.8 7.4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查(或检测)9 7.5 获证后跟踪检查.9 7.6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取样品检查(或检测)10 7.7 获证后监督的记录.10 7.8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10 7.9 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和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10 8. 认证证书.10 8.1 认证证书的保持与延续.10 8.2 认证证书的内容.11 8.3 认证范围的扩大(获证后认证委托)11 8.4 认证范围的缩小.12 8.5 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12 8.6 证书恢复.14 8.7 认证证书的使用.16 9. 认证的变更.16 9.1 变更类型.16 9.2 变更程序.16 10. 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管理.17 11. 认证标志.18 12. 收费依据与要求.18 13. 与技术争议、申诉、投诉相关的流程及时限要求.18 14. 特殊情况认证要求.19 附件

1 消防防烟排烟设备产品强制性认证典型产品及单元划分原则.20 附件

2 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资料.23 附件

3 消防防烟排烟设备产品认证检验规则.24 附件

4 获证后监督的基本要求.27 附件

5 生产企业质量控制要求.34 附件

6 工程中心有关收费规定.40 附件

7 认证证书和检验报告样式.41 附件

8 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登记管理系统技术要求.51 消防防烟排烟设备产品 NCFE-RZXZ-06:2018

1 0. 引言 消防防烟排烟设备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是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火灾防护产品》(编号:CNCA-C18-02:2014)(以下简称实施规则)的要求编制,作为认证实施 规则的配套文件.依据实施规则和工程中心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管理 制度和业务文件等有关要求,本着维护产品认证有效性、提升产品质量、 服务认证企业和控制认证风险等原则,制定并公布本认证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是依据实施规则的要求编制,与实施规则共同使用.本实 施细则适用的产品范围、认证依据与实施规则中的有关规定保持一致,并 根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发布的目录界 定、目录调整等公告实施调整. 工程中心依据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建立生产企业的分类管理要求, 结合生产企业的分类,明确消防防烟排烟设备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实施 要求. 1. 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消防防烟排烟设备产品,包括以下产品种类:防火 排烟阀门(防火阀、排烟防火阀、排烟阀)、消防排烟风机、挡烟垂壁产 品. 2. 生产企业分类原则 工程中心收集、整理与认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有关的各类质量信息, 并据此对生产企业(工厂)进行分类.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应 予以配合. 工程中心将生产企业分为四类,分别用 A 类、B 类、C 类、D 类表示. 生产企业分类所依据的质量信息至少包含如下方面: (1)工厂检查结论;

(2)型式试验和监督抽取样品的检测结果;

(3)国家或地方质量监督抽查结果、CCC 专项监督结论;

(4)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对获证后监督的配合情况;

(5)媒体,产品检测、设计、销售、维修、使用者,社会公众的质量 信息反馈;

(6)认证费用与检验费用交纳情况,参与配合认证与检验工作情况;

消防防烟排烟设备产品 NCFE-RZXZ-06:2018

2 (7)执行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登记制度情况;

(8)影响认证公正性、有效性的其他情况;

(9)行业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组织等出具的有关产品质量、信用等级 评价等结果. 生产企业分类原则见表 1. 表1:生产企业分类原则 类别 分类原则A类生产企业至少应在五年内未出现生产企业分类所依据的质量 信息 1-8 条涉及的问题. 生产企业分类所依据的质量信息中第

9 条评价结果为最高等 级(如AAA 级).(作为参考条件) B 类 生产企业至少应在三年内未出现生产企业分类所依据的质量 信息 1-8 条涉及的问题. 生产企业分类所依据的质量信息中第

9 条评价结果为较好等 级(如A级或 A 级以上).(作为参考条件) C 类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 (1)除A类、B 类、D 类的其他生产企业.对于没有任何质 量信息的生产企业,其分类类别默认为 C 类;

(2)主动申请证书暂停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证书无法正常保 持的生产企业;

(3)初始认证委托的生产企业其分类类别默认为 C 类. D 类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 (1)除C类(2)之外原因导致证书被暂停或撤销的生产企 业;

(2)未严格执行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登记制度的生产企 业;

(3) 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工程中心的获证后监督的生产企业. 工程中心将依据所实时收集的各类质量信息,按照上述分类原则经评 议后确定生产企业的分类类别. 生产企业分类类别须按照 D-C-B-A 的次序逐级提升,D 类生产企业应 至少连续两次通过监督方可提升到 C 类,按A-B-C-D 的次序逐级或跨级下 降. 消防防烟排烟设备产品 NCFE-RZXZ-06:2018

3 3. 认证模式选择 3.1 认证的基本模式 实施防烟排烟设备产品认证的基本模式为:型式试验+企业质量保证能 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获证后监督. 必要时, 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产 品一致性检查)可与型式试验一并进行. 3.2 认证模式的具体细化 结合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原则,针对不同类别企业,认证模式中的获证 后监督可分别细化为:获证后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查(或检测),获证后 使用领域抽取样品检查(或检测)、获证后跟踪检查以及上述方式的合理 组合. 4. 认证单元划分 按照实施规则第

4 条和本实施细则附件

1 执行. 5. 认证流程及时限 5.1 认证流程 认证流程包括:认证委托、型式试验、工厂检查、认证评价与决定和 获证后监督等环节. 5.2 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按照实施规则第 6.4 条执行. 产品检测时限见附件 3. 检测时限是认证委托人与指定实验室正式签订 检测合同之日起,至指定实验室出具检测报告实际发生的时间. 工程中心按照相关程序文件、管理制度和业务文件的要求在认证时限 内完成相关工作,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及指定实验室应予以配 合. 由于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其自身原因逾期未完成认证活动 导致认证超时的,不计入认证时间内. 6. 获证前的认证要求 6.1 认证委托 6.1.1 认证委托的提出与受理 认证委托人通过 消防产品认证综合服务平台 (www.china-ncfe. 消防防烟排烟设备产品 NCFE-RZXZ-06:2018

4 com)向工程中心提出本实施细则涵盖产品的认证委托.提出认证委托时, 需提供必要的企业信息和产品信息,包括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的资 质证明资料、相关方之间的协议等(见附件 2).工程中心及指定实验室对 认证委托资料进行审核,对于符合要求的,在10 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及签 订认证合同通知,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在10 个工作日内通知认证委托人补 正资料并提交. 6.1.2 委托资料 认证委托人应按工程中心的要求提供有关认证委托资料和技术材料 (见附件 2). 认证委托人应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工程中心及指定实验室对认证委托人提供的认证资料进行管理、保存, 并负有保密的义务. 6.1.3 不受理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违反国家政策法规或有关规定的;

(2)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不能提供有效工商营业执照、组 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境外企业需提供有效的法律文件)或营业执 照(三证合一);

(3)以ODM 生产方式的委托认证;

(4)对同一单元产品重复认证或命名、型号规格等形式不同,但实质 为同一单元产品的重复认证;

(5)以OEM 生产方式提出委托认证,其生产企业为 D 类生产企业;

(6)不应受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委托的其他情况. 6.2 型式试验 6.2.1 型式试验合同 认证委托人自行选择指定实验室委托型式试验,指定实验室应与认证 委托人签订型式试验合同,型式试验合同包括型式试验的全部样品要求和 数量、检测标准项目等,并告知认证委托人. 指定实验室应有效落实国家认监委合理利用工厂检测资源的有关要 求,当认证委托人具备规定的条件时,应积极采用工厂检测资源开展相关 工作. 6.2.2 样品要求 认证委托人不得借用、租用、购买样品用于试验. 指定实验室应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对样品真实 消防防烟排烟设备产品 NCFE-RZXZ-06:2018

5 性有疑义且认证委托人不能合理解释的,指定实验室应终止型式试验. 6.2.3 样品数量 试验样品数量应符合附件

3 要求. 6.2.4 试验项目及要求 防火材料产品主型产品的试验项目应为该产品标准规定的全部适用试 验项目,分型产品的试验项目根据分型产品与主型产品的差别确定,具体 按附件

3 要求执行. 6.2.5 型式试验的实施 指定实验室对样品进行型式试验,应确保检测结论真实、准确,对检 测全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以保证检测过程和结果的记录具有可 追溯性.型式试验后,按有关规定处置试验样品和相关资料. 6.2.6 型式试验报告 工程中心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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