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烂衣小孩 | 2019-1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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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要素…3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3
(二)实施机构…3
(三)申请主体…3
(四)受理地点…3
(五)办理依据…3
(六)办理条件…3
(七)申请材料…3
(八)办理时限…7
(九)收费标准…7
(十)咨询服务…7
二、办理流程…7
(一)申请…7
(二)受理…7
(三)办理进程查询…8
(四)获取审批决定书…8
(五)流程图…8
三、救济途径…8
(一)投诉…8
(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9
四、有关说明…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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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要素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合伙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编码:3706000104303
(二)实施机构:烟台市工商局企业注册许可科
(三)申请主体:合伙企业及分支机构
(四)受理地点:烟台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工商局窗口(烟台 市芝罘区菜市街
46 号).
(五)办理依据:
1、 《合伙企业法》 (1997 年2月通过,2006 年8月修订)第 九条、第十三条、第九十条.
2、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2007 年5月国务院令第
497 号,2014 年2月修订)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 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
3、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1988 年6月国务院令第
1 号,
2014 年2月修订)第五条.
(六)办理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七)申请材料: (除明确是复印件的皆是原件,1 份,纸质 和电子版) 合伙企业设立需提交的材料 :
4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
(2)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合 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合伙人是企业的,提 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合伙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 记证书复印件;
合伙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 件;
合伙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提交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 副本复印件;
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 证书复印件;
(3)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 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5)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 确认书;
(6)主要经营场所证明(某一合伙人自有经营场所作为出资 的,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
租用他人的场所,提交租赁 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 他产权证明.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提交场 所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
(7)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
执行 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 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8)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 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 作价确认书;
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提交 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5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 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10)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 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2)财务负责人和联络员信息;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 (1)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 《合伙企业登记 (备案)申请书》 ;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 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 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4)合伙企业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申 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合伙企业变更经营场所跨企业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 新经营场所前,向迁出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调档函和迁出登记, 后向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5) 法人、 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发生变化的, 提交其继任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继任委派书;
(6)合伙企业变更企业类型的,应当办理企业名称变更;
普 通合伙企业变更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提交由国家有关部门 或授权机构颁发的各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
(7) 合伙企业修改合伙协议的, 应当提交由全体合伙人签名、 盖章的新修改的合伙协议或者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做
6 出修改合伙协议的决议;
(8)新合伙人入伙的,提交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 人身份证明、入伙协议以及全体合伙人对新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 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9)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出资的,提交全体合伙人 对该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10)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 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 (1)清算人签署的《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
(2)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 理人的委托书;
(3)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做出的决定;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行政 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消的文 件) ;
(5)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6 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合伙企业,应当提交分支机构所在 地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证明;
(7)清税证明;
(八)办理时限:法定时限
20 个工作日,承诺时限设立
5 个 工作日,变更、注销
3 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论证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 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7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 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是否登记的决定.
(九)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咨询服务 烟台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设立咨询岗负责对申请人咨 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 窗口咨询地址:烟台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工商局窗口(烟台市 芝罘区菜市街
46 号) 电话咨询号码:0535―6631601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 网络提交.登陆烟台红盾信息网(http : //www.ytgsj.gov.cn)/烟台市工商局网上服务平台注册用户名后 进行申报/网上预审通过后到窗口提交书式材料. (2)窗口提交.烟台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地址:烟台 市芝罘区菜市街
46 号,联系
电话:0535-6631601 2.获取收件编号.申请人通过网络提交申请的,在其通过烟 台红盾信息网(http://www.ytgsj.gov.cn)录入信息时,即可 获取编号.
(二)受理 1.材料补正:受理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的,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补正做退件处 理的规定,由窗口人员以网络形式告知申请人.
8 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①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生成《受理通知书》 ,并 随即打印. ②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制作《不予受理通知 书》 ,通知书内容要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有权受理的其他机关的 名称等.
(三)办理进程查询 网络查询
网址:http://www.ytgsj.gov.cn 查询步骤: 1.进入烟台红盾信息网:http://www.ytgsj.gov.cn 2.在首页找到网上登记――企业登记系统登录――办理进度 查询. 相关技术支持请联系市工商局信息中心,
电话:6784095
(四)获取审批决定书 1.获取方式:窗口领取. 2.决定书类型:《营业执照》 .经营期限届满前需要延续的, 应当在届满前
30 日前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
(五)流程图 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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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救济途径
(一)投诉
1、投诉事项.有下列行为的,申请人可以进行投诉: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
(2)工作人员服务态度蛮横的;
(3)接收申请人宴请或钱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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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诉受理:市工商局窗口负责对违纪违法投诉事项的协调 处理.市政府服务中心监督考核科负责对市工商局窗口人员违纪 违法投诉事项的协调处理.
3、投诉处理 (1)对信函投诉做到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2)对网络投诉要做好登记,及时回复;
(3)投诉处理时限为 1-5 个工作日.重要投诉在
5 日内不能 办理完毕的,可延长
15 日.
4、投诉渠道 监察局派驻室
电话:0535-6631597 烟台市政务服务中心监督考核科:0535-6631578
(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1. 行政复议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以申请行政 复议: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营业执照变更、撤销的决定不服 的;
(2)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营业执照,或者 申请行政机关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2、行政复议受理机关:烟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地址:烟台市莱山区芙蓉路
6 号,
电话:0535-
6631893、6631895.
3、行政诉讼受理机关:芝罘区人民法院,地址:芝罘区佳苑 南街
18 号,联系
电话:6859012
四、有关说明 本服务指南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相关内容的修改变动情况和工 作实际要求,予以实时更新.
10 附件 1: 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行政许可事项流程图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 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 的,行政机关应告知申请 人, 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 证的权利;
依法要求听证 的, 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不属于许可范畴或 不属于本机关职权 范围的,不予受理, 出具《不予受理通知 书》 .告知申请人向 有关部门申请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 法定形式,或者申请 人按照本行政机关 的要求提交全部补 正申请材料的,出具 《受理通知书》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 符合法定形式的,当 场或5个工作日内返 回材料,发放一次性 《补正告知》 决定依法当场或在受理后3 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 可的决定. (以网络方式 申请受理的,自收到原 件起计算)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 形式,行政机关能够 当场作出决定的,应 当当场作出书面的 行政许可决定 依法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行 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 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 政许可事项, 行政机关应当 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行政机关发现行政 许可事项直接关系 他人重大利益的, 应 告知利害关系人, 申 请人和利害关系人 有权进行陈述和申 辩, 行政机关应当听 取申请人和利害关 系人的意见 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发 《驳 回通知书》 ,说明理由,并告知依 法申请复议、 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发《准予设立/开业/变更/注销登记通知书》 颁发营业执照(设立/开业/变更) 受理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当场或3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 工作,材料可当场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 申请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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