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戴静菡 | 2019-12-06 |
2012 年7月11.
引言 1.1 结构性产品发行人(「发行人」)对上市结构性产品市场的持续成功寄予全力 支持,并将致力恪守一贯的高标准.发行人亦认同联交所及证券及期货事务监 察委员会创立一个信息流通的市场之目标,让上市结构性产品的投资者了解发 行及监管架构,以及相关投资的潜在风险. 1.2 本业界准则的订立拟鼓励促进市场操守及推动整个上市结构性产品行业持续维 持高标准.虽然发行人应遵守本业界准则,但该等准则不拟成为具约束力的承 诺,亦不应导致产生可强制执行的责任或职责.偶尔未能遵守业界准则本身将 不会导致发行人或其流通量代理人承受任何制裁或执法行动.然而,联交所将 考虑发行人就本业界准则之遵守情况以评核其是否适合发行上市结构性产品. 1.3 各发行人认同进行上市结构性产品业务时,均应以维持上市结构性产品市场的 整体公正性,且不导致该市场或联交所声誉受损. 2. 何谓流通量及为何有此需要? 2.1 流通量供应为上市结构性产品的重要特点,此乃由於其可促进投资者买卖相关 产品,否则上市结构性产品可能缺乏流通性. 2.2 於各交易日,发行人本身或透过指定的流通量代理人(以有关身份行事,即为 「流通量提供者」)就其各项上市结构性产品提供流通量.流通量提供者无需 支持上市结构性产品的价格.实际上,一如其他市场参与者,流通量提供者可 按任何价格自由买卖. 2.3 流通量提供者的责任载列於上市文件,一般包括: (a) 回覆报价的最长时间 即接获报价要求后至提供买卖报价所需的最长时 间;
(b) 买入与卖出价之间的最大差价;
(c) 最少报价数量;
及(d) 流通量提供者不予提供报价的情况.
2 2.4 流通量提供者可按以下其中一种方式提供流通量: (a) 因应投资者的报价要求(「回应报价准则」),於联交所的交易系统 输入买卖指示.第3节载列各发行人於其上市文件内所载将采纳的新 收紧的流通量标准.回应报价准则的标准乃适用於所有上市结构性产 品的最低服务水平,其适用於任何可能出现的市况;
或(b) 主动於联交所的交易系统输入买卖指示(「主动报价准则」).市场 已惯常就若干产品按优於上市文件所载的流通量供应标准行事.第4节载述一系列主动报价准则的新标准,其将按自愿基准应用於大部分 与交投活跃资产挂h的产品.严格来说,由於可能出现因第 4.11 段所 载原因而出现的短暂中断情况,主动报价准则并不一定为持续报价. 3. 回应报价准则 3.1 除第 3.3 段所载的特定例外情况外,不论挂h资产为何,回应报价准则适用於 所有上市结构性产品. 3.2 回应报价准则的最低服务水平为: (a) 回应报价的最长时间 :
10 分钟 (b) 最大买卖差价 :
20 个价位 (c) 最少报价数量 :
20 个买卖单位 (d) 最短持盘时间 :
5 分钟1 3.3 於下列情况下无需按回应报价准则报价: (a) 开市前时段或收市竞价交易时段(如适用)或联交所指定的任何其他情况;
(b) 於某个交易日每个上午交易时段的首五分钟或於首次开始交易后的首五分 钟;
(c) 当上市结构性产品或挂h资产因任何原因暂停交易;
(d) 当并无上市结构性产品可供庄家活动进行时;
(e) 若上市结构性产品的理论价值低於 0.01 港元;
(f) 就牛熊证而言,於发生强制赎回事件后;
1 若挂h资产的价格或现行市况出现变动,发行人可透过公布新的买卖报价更新有关报价.倘任何投 资者已於该五分钟持盘时段进行买卖,则有关报价要求将会当作完成.
3 (g) 就任何与指数挂h的上市结构性产品而言,若有关指数的期权或期货合约 的买卖出现或存在暂停或限制,或指数水平因任何原因未有如期计算或公 布;
(h) 当出现流通量提供者控制以外的运作及技术问题,导致流通量提供者提供 流通量的能力受阻时;
或(i) 若挂h资产或股票市场於短时间内出现异常价格变动及高波幅水平2 ,导 致严重影响流通量提供者的对冲或平仓能力. 4. 主动报价准则 4.1 发行人在毋须投资者提出报价要求时,将为选取的上市结构性产品按主动报价 准则为投资者服务.主动报价准则可省却投资者要求报价的不便,亦可提高市 场透明度.此目标可於流通量提供者「实时」显示产品基准价格出现变动时达 致.主动报价准则项下的目标服务水平较适用於回应报价准则者更严格. 主动报价准则的标准 4.2 许多上市结构性产品的交投并不活跃.而市场对相关产品缺乏买卖兴趣的原因 可能包括: 挂h资产的交投并不活跃、临近到期、极价外或极价内.发行人认 为,应把资源集中投放於投资者较高需求的产品,为具备以下条件的上市结构 性产品提供主动报价: (a) 与交投活跃资产挂h(定义见第 4.3 段);
(b) 其总市场流通量为 50%或以下(按第 4.4 段所详述);
(c) 就权证而言,产品到期前剩余时间为一个月或以上(按第 4.5 段所详述);
(d) 就权证而言,其「价值状况」介乎 20%价内及 20%价外之间(按第 4.6 段 所详述);
及(e) 就牛熊证而言,其挂h股份的的现行价格与赎回价相差为 2%以上,或挂 h指数的现行水平与赎回水平相差为 1%以上(按第 4.7 段所详述).
2 出现异常价格变动或高波幅水平情况的例子包括: (i) 金融动荡 与金融动荡相关的异常波动市况(若干其他交易所称为「急剧波动的市场」 ( fast market )) 例如,於雷曼兄弟於
2008 年9月破产后期间以及
2010 年5月6日发生的 「闪电崩盘」( flash crash )(道琼斯工业平均指数於当日经历最大单日跌幅).当金融市场 於短时间内经历不寻常的高波幅水平及交投异常畅旺时,致令风险及不明朗因素骤升,即出 现「急剧波动的市场」.一般而言,当价格迅速变动时较难立刻提供报价;
或(ii) 挂h资产的不稳定性 发生导致挂h股份或指数的单日市价出现重大波动及 /或挂h资产 的流通性在极短时间内严重下降的事件 例如,日本於
2011 年3月11 日发生地震,导致日 经指数於紧接期间大幅下挫,以及令有关权证价格出现波动.
4 4.3 交投活跃的挂h资产指: (a) 任何本地指数(如恒生指数、恒生中国企业指数);
或(b) 由联交所不时公布合资格发行牛熊证的任何挂h股份3 ,即市场上拥有最 高成交金额的股份(「交投活跃股份」). 4.4 无需就多於 50%总市场流通量的上市结构性产品按主动报价准则报价,此乃 由於相关产品已有足够公众持货量促进市场上的供求. 4.5 权证越接近到期,其时间值会跌得越快,致令难以就其按主动报价准则报价. 因此,仅能就并无受时间值下跌而有重大影响的权证按主动报价准则报价. 就本业界准则而言,发行人将就距离到期尚余一个月或以上的权证按主动报 价准则报价. 4.6 就权证而言,主动报价准则的其中一项条件为价值状况.「价值状况」亦可 称为「价内」或「价外」,用作描述挂h资产价格与权证的行使价的关系. 以认购权证为例,若挂h资产价格低於行使价,该权证被视为处於「价外」, 而若挂h资产价格高於行使价,该权证被视为处於「价内」.投资者一般对 极价内或极价外的上市结构性产品兴趣不大.因此,发行人将仅会就价值状 况为±20%的权证按主动报价准则报价. 4.7 随著挂h资产价格或水平越接近赎回价或赎回水平,牛熊证的价格将更为波 动不定.因此,当挂h股份的价格与赎回价的相差为 2%以内或挂h指数与赎 回水平的相差为 1%以内,更难以在第 4.9 段订明的经收紧差价围内提供报 价. 主动报价准则的报价时段 4.8 发行人将於以下时段按主动报价准则报价(该时段简称为「合资格时段」): (a) 符合第 4.2 段所载的主动报价准则条件时;
及(b) 属於第 3.3 段所载的豁免情况以外的其他时段. 主动报价准则的最低服务水平 4.9 主动报价准则项下的最大买卖差价为: (a) 就与本地指数挂h的权证而言,5 个价位;
(b) 就与交投活跃股份挂h的权证而言,10 个价位;
3 参见香港交易所网站内「牛熊证合资格相关资产的本季度名单」 (连结:http://www.hkex.com.hk/chi/prod/secprod/cbbc/underlying_latest_c.htm)
5 (c) 就与本地指数挂h的牛熊证而言,10 个价位;
及(d) 就与交投活跃股份挂h的牛熊证而言,15 个价位. 发行人会因应不断改变的情况(如不同市况、对冲成本、挂h资产的价位及 某特定产品的条款)在差价的围内按主动报价准则报价. 由於牛熊证价格对其挂h资产价格的变动更为敏感,对冲该挂h资产的费用 因而相对较高,故此牛熊证的差价一般相对权证而言较阔. 4.10 主动报价准则的最少报价数量为
20 个买卖单位. 未必能持续按主动报价准则报价 4.11 由於流通量提供者可能需於一段合理短暂时间内暂停按主动报价准则报价, 以因应市况或运作需要调整报价参数,故此未必能持续按主动报价准则报价. 导致出现短暂中断报价的普遍原因包括: (a) 某上市结构性产品的交易模式出现突变或重大变动,如一只相对交投 并不活跃的权证之交投突然变得活跃;
(b) 有关可能影响挂h资产市价的媒体报导(如有关挂h资产的盈利预测 或建议派发股息等新闻);
(c) 若挂h资产或股票市场於短时间内出现异常价格变动或波幅水平甚高, 导致严重影响流通量提供者寻求对冲或将现有对冲平仓的能力;
(d) 挂h股份按较一般水平更阔的买卖差价进行交易,导致上市结构性产 品的差价超出第 4.9 段所订明的最高水平;
(e) 流通量提供者合理怀疑任何潜在的价格厘定出错/系统问题/错误;
(f) 流通量提供者合理怀疑挂h资产有不寻常交易;
(g) 运作及技术问题(如电脑网络中断、遗失数汀⑽茨苡肓凰 结或发行人电脑系统所产生的技术问题);
或(h) 流通量提供者将蒙受或预期将蒙受因其上市结构性产品的交易频密程 度及数量所引致的财务风险. 4.12 发行人就未能履行按主动报价准则报价以及任何长时间服务中断须应联交所 要求时作出解释.
6 自愿按主动报价准则报价 4.13 倘出现不符合第 4.2 段所载条件的情况,发行人无需按主动报价准则报价.然而,即使发行人并无责任按主动报价准则报价,发行人仍可自行选择按主动 报价准则报价.倘发行人自愿按主动报价准则报价,则第 4.9 段所载有关买卖 差价的规定将不适用.倘发行人按回应报价准则报价,则第 3.2 段所载有关买 卖差价的规定将会适用. 4.14 发行人不论由於任何原因而未能按主动报价准则报价时,投资者则仍可享有 按第 3.2 段所述有关回应报价准则的最低流通量供应之服务水平.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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