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霜天盈月祭 2019-12-09

1 ― 西安市科学技术局 西安市财政局文件 市科发〔2017〕100 号 西安市科学技术局 西安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获国家、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政策兑 现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科技局、各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西安市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 制改革,打造"一带一路"人才高地若干政策》(市字〔2017〕

47 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全市引才、育才、留才、用才的 实施服务工作,鼓励高层次科技人才勇攀科技高峰,为西安科技 ―

2 ― 创新和产业发展做出贡献,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获 国家、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政策兑现的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 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西安市科学技术局 西安市财政局

2017 年11 月23 日―3―《获国家、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政策兑现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西安市深化人才发展 体制机制改革, 打造 "一带一路" 人才高地若干政策》 (市字 〔2017〕

47 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引才、育才、留才、用才 的实施服务工作,鼓励高层次科技人才勇攀科技高峰,为西安科 技创新和产业发展做出贡献,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西安市行政区域内, 具有独立法人资 格的单位及其科研人员.

第二章 奖励标准 第三条 对为西安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 获得 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的个人或团队,给予

150 万元奖励;

第四条 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和科学技术进步

一、二等奖的个人或团队,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奖励;

第五条 对获得省部级一等奖的个人或团队,给予

20 万元 奖励.

第三章 奖励资格的认定 第六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自 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以国家颁发的奖励证书为准. ―

4 ― 第七条 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 属特设机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颁 发的科技奖励以下达奖励的文件为准;

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以陕 西省颁发的奖励证书为准. 其他省部级科技奖励的奖励资格由市 科学技术局认定. 第八条 申报以上所有奖励, 除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应是前 三完成单位外,均应是主持完成. 第九条 除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可下达给前三完成单位外, 其余奖励经费均下达给项目主持单位. 第十条 已获得年度"西安英才奖"的单位和人员,不得申 报奖励.

第四章 办理流程 第十一条 申报与受理. 国家、 陕西省官方公布获奖名单后, 由市人才办会同市科学技术局下发通知,自主申报,在指定地点 提交相关材料.其他省部级奖励,以通知之日起之前一年内获得 的奖励为有效奖励. 奖励以法人为申报单位, 不接受自然人申报. 每年一次. 第十二条 资格审查. 由市人才办会同市科学技术局按照申 报条件进行资格审查,核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十三条 公示.对审查合格的获奖个人或团队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奖励下达.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后,由市 ―

5 ― 科学技术局审核无误后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奖励文件和奖金. 第十五条 申报所需材料 1. 科学技术奖励政策兑现申报表;

2.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获奖证书复印 件;

3. 其他省部级奖励的奖励下达文件复印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 骗取奖励的,由市科学技术局通报批评并追缴奖励资金.情节严 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申报资格,并建议其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 给予问责. 第十七条 履行本细则职责的工作人员, 在工作过程中玩忽 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的,由其主管部门或监 察机关给予问责;

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市人才办、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负 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

2017 年5月3日起实行, 有效期至

2021 年12 月31 日. ―

6 ― 西安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2017 年11 月23 日印发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