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牛牛小龙人 | 2019-12-07 |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 盛运环保 ) 于 近日收到来自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现将 公司涉及的有关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案件一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桐庐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桐庐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给原告转让费用6500万元(利息暂计 算至2018年3月底止,至实际付款日止的后续利息另行计算支付);
(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将上述第1项诉讼请求变 更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原告项目二期(即两江漂浮物打捞 处置项目)转让费用4,766.63万元, 并支付原告利息损失1,176.54万元(利息计算 至2018年12月31日,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的银行贷款利息损失按4, 766.63万元转让费用本金按年利率8%计算支付),共计5,943.17万元.
3、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原告桐庐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桐庐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 司,于2015 年7月31 日经工商登记变更为现名称,原告系全资国有公司.被告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安徽盛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 年10 月9日经工商登记变更名称为现名称.桐庐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原 名称桐庐盛运环保能源有限公司.2011 年11 月11 日,甲方桐庐县人民政府与 乙方安徽盛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 《桐庐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特许 经营权转让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框架协议》 约定:甲方将其 投资、建设、经营的桐庐县生活垃圾及焚烧发电项目转让给乙方,并由乙方继续 投资、建设、经营.《框架协议》 第二条第
2 款约定: 项目二期(即两江漂浮 物打捞处置项目)由甲方负责建设.建成后,甲方将项目的整体经营权转让给乙 方.经县政府审计部门审定的建设投资额作为转让费用.乙方应在审计报告出具 后90 日内一次性付清该转让费用,同时办理二期项目资产移交手续,项目二期 码头、船只、打捞项目等剥离,由甲方另行管理. 框架协议签订后为实施项目 的经营,乙方全资出资于
2011 年12 月在桐庐县设立了桐庐盛运环保能源有限 公司,具体对受让项目进行整体经营.2012 年4月23 日,原告和二被告签订了 桐庐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特许经营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权 协议》),《特许经营权协议》约定:原告将《框架协议》中约定的桐庐县生活垃 圾焚烧发电项目的特许经营权转让给二被告经营,特许经营期限为
27 年(含2年建设期和
25 年运营期),即2012 年1月1日至
2038 年12 月31 日. 《特许经 营权协议》还约定了其他相关内容.《特许经营权协议》签订后被告方按约定经 营了桐庐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对于《框架协议》中约定的项目二期桐庐县 人民政府确定由原告负责投资建设完成,按《框架协议》的约定二被告应支付给 原告项目二期转让费. 该转让费二被告已超出支付期限但分文未付. 故提起诉讼.
4、上述诉讼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53%.
5、上述诉讼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已判决.
6、民事判决书的相关内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安徽盛 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桐庐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桐庐县城市建 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桐庐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二期(即:两江漂浮物打捞处 置项目)转让费用 4766.63 万元, 并支付银行贷款利息损失 1176.54 万元(利息暂 计算至
2018 年12 月31 日, 后续利息损失从
2019 年1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 止以 4,766.63 万元转让费用为基数按年利率 8%另行计算), 合计 5,943.17 万元,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 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 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338,959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343,959 元, 由被告盛运 环保、桐庐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桐庐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申请退费;
被告盛运环保、桐庐盛运环保电 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法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 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 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 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 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 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案件二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安徽国元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阜新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阜新中科 )、陇南盛运 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陇南电力 )、图们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 图们电力 )、玉树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玉树电力 )、 哈尔滨市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哈尔滨电力 )、乌兰浩特市盛运 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乌兰浩特电力 )、呼伦贝尔盛运环保生物发电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呼伦贝尔生物发电 )、庐江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 庐江电力 )、祥云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祥云电力 )、 农安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农安电力 )、集贤盛运生物质电力有 限公司 (以下简称 集贤生物质 )、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盛 运重工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盛运钢结构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 盛运钢结构 )、开晓胜
2、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阜新中科向原告支付到期未付借款人民币100.00万元,利息、 违约金160,000元(暂计至2018年12月20日,此后以100万元为基数,按每月2%计 算至全部债务清偿完毕);
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代理费6600元以及 诉讼保全担保费960元等;
(2)依法判令陇南电力向原告支付到期未付借款人民币100.00万元,利息、 违约金160,000元(暂计至2018年12月20日,此后以100万元为基数,按每月2%计 算至全部债务清偿完毕);
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代理费6600元以及 诉讼保全担保费960元等;
(3)依法判令图们电力向原告支付到期未付借款人民币100.00万元,利息、 违约金160,000元(暂计至2018年12月20日,此后以100万元为基数,按每月2%计 算至全部债务清偿完毕);
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代理费6600元以及 诉讼保全担保费960元等;
(4)依法判令玉树电力向原告支付到期未付借款人民币100.00万元,利息、 违约金160,000元(暂计至2018年12月20日,此后以100万元为基数,按每月2%计 算至全部债务清偿完毕);
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代理费6600元以及 诉讼保全担保费960元等;
(5)依法判令哈尔滨电力向原告支付到期未付借款人民币100.00万元,利息、违约金160,000元(暂计至2018年12月20日,此后以100万元为基数,按每月 2%计算至全部债务清偿完毕);
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代理费6600元 以及诉讼保全担保费960元等;
(6)依法判令乌兰浩特电力向原告支付到期未付借款人民币100.00万元, 利息、违约金160,000元(暂计至2018年12月20日,此后以100万元为基数,按每 月2%计算至全部债务清偿完毕);
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代理费6600 元以及诉讼保全担保费960元等;
(7)依法判令呼伦贝尔生物发电向原告支付到期未付借款人民币100.00万元,利息、违约金160,000元(暂计至2018年12月20日,此后以100万元为基数, 按每月2%计算至全部债务清偿完毕);
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代理费 6600元以及诉讼保全担保费960元等;
(8)依法判令庐江电力向原告支付到期未付借款人民币100.00万元,利息、 违约金160,000元(暂计至2018年12月20日,此后以100万元为基数,按每月2%计 算至全部债务清偿完毕);
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代理费6600元以及 诉讼保全担保费960元等;
(9)依法判令祥云电力向原告支付到期未付借款人民币100.00万元,利息、 违约金160,000元(暂计至2018年12月20日,此后以100万元为基数,按每月2%计 算至全部债务清偿完毕);
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代理费6600元以及 诉讼保全担保费960元等;
(10) 依法判令农安电力向原告支付到期未付借款人民币100.00万元, 利息、 违约金160,000元(暂计至2018年12月20日,此后以100万元为基数,按每月2%计 算至全部债务清偿完毕);
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代理费6600元以及 诉讼保全担保费960元等;
(11)依法判令集贤生物质向原告支付到期未付借款人民币100.00万元,利息、违约金160,000元(暂计至2018年12月20日,此后以100万元为基数,按每月 2%计算至全部债务清偿完毕);
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代理费6600元 以及诉讼保全担保费960元等;
(12)判令被告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安徽盛运钢结构有限公司、开晓胜对被告阜新中科、陇南电力、图们电 力、玉树电力、哈尔滨电力、乌兰浩特电力、呼伦贝尔生物发电、庐江电力、祥 云电力、农安电力、集贤生物质应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律师代理费、 诉讼担保费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2017 年10 月,阜新中科、陇南电力、图们电力、玉树电力、哈尔滨电力、 乌兰浩特电力、呼伦贝尔生物发电、庐江电力、祥云电力、农安电力、集贤生物 质分别因经营周转须通过原告平台融资
100 万元.2017 年9月21 日,安徽盛运 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晓胜分别出具《担保书》;
2017 年9月25 日,安 徽盛运钢结构有限公司、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出具《担保书》.
2017 年9月25 日,阜新中科、陇南电力、图们电力、玉树电力、哈尔滨电力、 乌兰浩特电力、呼伦贝尔生物发电、庐江电力、祥云电力、农安电力、集贤生物 质分别发函至原告, 请求将其在国元网金平台的借款人民币壹佰万元整划到安徽 盛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