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 2019-12-08 |
1 - 林环罚字〔2018〕8 号 林州市合鑫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吴元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7794459427(1-1) 地址:林州市陵阳镇工业园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
2017 年12 月7日,林州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 督导组和林州市环保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未 按照《林州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转发< 关于全市涉气工业企业执行重污染天气特别严格管控措施 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林环攻坚办〔2017〕327 号)要求, 停产到位, 铸造车间进行生产.
以上事实有 "调查询问笔录" 、 照片等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 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 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 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 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 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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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12 月21 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林州市环境 保护局行政处罚 (听证) 事先告知书》 (林环罚先告字 〔2017〕
81 号) ,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权利,你 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一 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 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的规定,经我局法制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对你 单位处以
10 万元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 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 将罚款缴至林州市财政局指定的代收机构. 收款银行:林州市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 户名:林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归集户 账号:00000111244531910012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报送我局法制科进行 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
3 - 向安阳市行政复议受理中心或者向林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 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林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 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