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怪只怪这光太美 2019-12-10
富德生命康健无忧重大疾病保险 (2019 版) 条款 第1页共39 页 富德生命康健无忧重大疾病保险(2019 版) (2019 年2月版) 本保险条款的每一部分都关乎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

为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我们提供了以下基本概念的解释.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即 您 . 被保险人:是指其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即 我们 .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犹豫期:是指对于保险期间为

1 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为了使投保人能够冷静考虑自己的保险 需求,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签收保险合同次日零时的一定期间内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将无 息退回投保人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该期间称为犹豫期. 保险责任:是指当符合保险合同约定条件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应承担的保险金给付责任. 责任免除:是指当保险合同约定的某些事故发生时或在某些特定条件下,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 以下为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将有助于您阅读条款. 【阅读指引】 您享有的重要权益 被保险人享有保险责任的保障.第五条 犹豫期内您可以选择解除保险合同.第十八条 您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第十九条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本主险合同有

90 日的等待期.第五条 在责任免除的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或不予豁免保险费.第六条 在某些情况下, 保险合同会效力中止, 但在一定的条件下, 您可以申请复效. 第九条、第十一条 犹豫期后解除保险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第十九条 请您特别注意 重大疾病的定义 、 中症疾病的定义 、 轻症疾病的定义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我们对重要术语进行了释义,请您特别注意.第三十条 本主险合同中 您 均指投保人, 我们 均指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富德生命 〔2019〕 疾病保险

011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富德生命康健无忧重大疾病保险 (2019 版) 条款 第2页共39 页 【条 款目录】 第一部分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第十六条 宣告死亡处理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十七条 诉讼时效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第五部分 如何解除合同 第三条 保险期间 第十八条 犹豫期内解除合同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的保障 第十九条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第四条 基本保险金额 第六部分 您需关注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保险责任 第二十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第六条 责任免除 第二十一条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第七条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第二十二条 年龄或性别错误处理 第三部分 您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第八条 保险费的支付 第二十四条 联系方式的变更 第九条 宽限期及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二十五条 欠款扣除 第十条 减少保险金额 第二十六条 争议处理 第十一条 保险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二十七条 重大疾病的定义 第四部分 如何申请保险金 第二十八条 中症疾病的定义 第十二条 受益人 第二十九条 轻症疾病的定义 第十三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第七部分 释义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 第三十条 释义 第十五条 保险金的申请 富德生命康健无忧重大疾病保险 (2019 版) 条款 第3页共39 页 【条 款内容】 第一部分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主险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保险单或其他书面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其复印件 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 、与本主险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声明、批注、批单 及其他书面协议.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 本主险合同自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生效, 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 的日期为准. 我们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的保障 第四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 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第五条 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 ,身故或全残(释义一)或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的,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释义二) ,本主险合同终止.这9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释义三) (不含猝死(释义四) )发生上述情 形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发生本主险合同所定义的全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资质的 医疗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若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以内(含第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 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我们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 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 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主险合同现金价值(释义五)减少为零,本 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富德生命康健无忧重大疾病保险 (2019 版) 条款 第4页共39 页 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指被保险人首次发生符合本主险合同 第二十七条 重大疾病的定 义 之疾病,或者首次达到本主险合同 第二十七条 重大疾病的定义 之疾病状态,或者首次接 受符合本主险合同 第二十七条 重大疾病的定义 之疾病手术,该疾病、疾病状态或疾病手术 应当由我们认可的医院(释义六)的专科医生(释义七)明确诊断. 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同时我们将不再承担轻症疾病保险金、 中症疾病保险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中的任何一项保险责任.

二、中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中症疾病, 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 保险金额的 6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本主险合同定义的中症疾病指被保险人首次发生符合本主险合同 第二十八条 中症疾病的定 义 之疾病,或首次达到本主险合同 第二十八条 中症疾病的定义 之疾病状态,或首次接受符 合本主险合同 第二十八条 中症疾病的定义 之疾病手术.该疾病、疾病状态或疾病手术应当由 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针对本主险合同定义的每一中症疾病,我们仅给付

1 次中症疾病保险金.在本主险合同有效 期内,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

2 次为限.若申请中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重 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 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中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三、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 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 险金额的 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指被保险人首次发生符合本主险合同 第二十九条 轻症疾病的定 义 之疾病,或者首次达到本主险合同 第二十九条 轻症疾病的定义 之疾病状态,或者首次接 受符合本主险合同 第二十九条 轻症疾病的定义 之疾病手术,该疾病、疾病状态或疾病手术应 当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针对本主险合同定义的每一轻症疾病,我们仅给付

1 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在本主险合同有效 期内,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

5 次为限.若申请轻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中 症疾病保险金或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将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或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 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 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四、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我们 将豁免自被保险人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之日起,您应交 的本主险合同续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纳,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五、寿险复原保险金 1. 若被保险人已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且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365 日后身故,我们将按本 富德生命康健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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