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 2019-12-10 |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嘉宇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非上市公众公 司监督管理办法》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 、 《非上市公 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信息披露》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 息披露细则》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细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 苏嘉宇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规定,江苏 众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接受江苏嘉宇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 公司 ) 的委托,指派本所朱一葵律师、李春华律师(以下简称 本 所律师 )出席公司于
2019 年5月20 日召开的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 本次股东大会 ) ,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 会议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 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律师声明: 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提供的文件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情况, 依法发表的法律意见. 公司保证并承诺: 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为真实、 准确、 完整, 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 且无任何 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律文件, 随公司其 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 法律意见书2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2019 年4月1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二)2019 年4月19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 (www.neeq.com.cn) 信息披露平台上发布了 《江苏嘉宇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以下简称 大会通知 ) . 大会通知 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召开地点、 出席对象、 审议事项、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
(三)本次股东大会按照 大会通知 所载内容于
2019 年5月20 日上午
9 点在海安县海安镇镇南路
516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由公司董事长王晓华先生主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 国相关法律法规、 《信息披露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股权登记日所登记的股东名册、出席会议股东签名等相关资料,并 经本所律师见证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7 名,代 表公司股份 2385.176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2.4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列席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现场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一)《公司
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议案;
法律意见书3
(二)《公司
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议案;
(三)《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报告》议案;
(四)《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议案;
(五)《公司
2019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议案;
(六)《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议案;
(七)《公司
2018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议案;
(八)《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
(九) 《关于公司》 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 大会通知 所列明的事 项相符,符合法律法规、《信息披露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方式、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方式召开和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对议 案审议后,以书面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各提案的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1、审议并通过《公司
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议案 表决结果:2385.176 万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份数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2、审议并通过《公司
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议案 表决结果:2385.176 万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份数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3、审议通过《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报告》议案 表决结果:2385.176 万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份数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4、审议通过《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议案 法律意见书4表决结果:2385.176 万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份数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5、审议通过《公司
2019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议案 表决结果:2385.176 万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份数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6、审议通过《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议案 表决结果:2385.176 万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份数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7、审议通过《公司
2018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议案 表决结果:2385.176 万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份数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8、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 表决结果:2385.176 万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份数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议案 表决结果:2385.176 万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份数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我国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股东 大会会议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做出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自本所盖章及本所经办律师签字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5(本页无正文,为《江苏众瓴律师事务所关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