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三石 | 2022-12-12 |
被告单位上海开佳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诉讼代表人王海. 被告单位上海财佳电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诉讼代表人张一帆. 被告人夏某某,男,196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住上 海市静安区. 公诉机关以沪松检诉刑诉〔2017〕7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上海开佳五金机电有 限公司、被告单位上海财佳电子电器有限公司、被告人夏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至2016年12月期间,被告人夏某某在经营被告单位上海 开佳五金机电有限公司及被告单位上海财佳电子电器有限公司期间,在无实际货物交易 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通过他人介绍购买上海江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 泉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共计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72万余元(其中上海开 佳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人民币35万余元,上海财佳电子电器有限公司人民币37万余元 ),税款共计人民币10万余元(其中上海开佳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人民币5万余元,上海财 佳电子电器有限公司人民币5万余元),并均已申报抵扣. 2017年4月23日,被告人夏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上海开佳五金机电有限公司、被告单位上海财佳电子电器 有限公司、被告人夏某某具有坦白、退缴违法所得等从轻处罚情节,当庭建议对被告单 位上海开佳五金机电有限公司、被告单位上海财佳电子电器有限公司分别判处人民币 2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罚金,对被告人夏某某判处10个月以上1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 用缓刑. 被告单位上海开佳五金机电有限公司、被告单位上海财佳电子电器有限公司、被告 人夏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盖章、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 中亦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上海开佳五金机电有限公司、被告单位上海财佳 电子电器有限公司、被告人夏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综上,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 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上海开佳五金机电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 币二万元(已缴纳).
二、被告单位上海财佳电子电器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 币二万元(已缴纳).
三、被告人夏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 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美娟 书记员李寅 二一七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