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三石 2022-12-12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沪0117刑初77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上海开佳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诉讼代表人王海. 被告单位上海财佳电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诉讼代表人张一帆. 被告人夏某某,男,196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住上 海市静安区. 公诉机关以沪松检诉刑诉〔2017〕7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上海开佳五金机电有 限公司、被告单位上海财佳电子电器有限公司、被告人夏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至2016年12月期间,被告人夏某某在经营被告单位上海 开佳五金机电有限公司及被告单位上海财佳电子电器有限公司期间,在无实际货物交易 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通过他人介绍购买上海江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 泉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共计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72万余元(其中上海开 佳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人民币35万余元,上海财佳电子电器有限公司人民币37万余元 ),税款共计人民币10万余元(其中上海开佳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人民币5万余元,上海财 佳电子电器有限公司人民币5万余元),并均已申报抵扣. 2017年4月23日,被告人夏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上海开佳五金机电有限公司、被告单位上海财佳电子电器 有限公司、被告人夏某某具有坦白、退缴违法所得等从轻处罚情节,当庭建议对被告单 位上海开佳五金机电有限公司、被告单位上海财佳电子电器有限公司分别判处人民币 2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罚金,对被告人夏某某判处10个月以上1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 用缓刑. 被告单位上海开佳五金机电有限公司、被告单位上海财佳电子电器有限公司、被告 人夏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盖章、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 中亦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上海开佳五金机电有限公司、被告单位上海财佳 电子电器有限公司、被告人夏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综上,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 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上海开佳五金机电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 币二万元(已缴纳).

二、被告单位上海财佳电子电器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 币二万元(已缴纳).

三、被告人夏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 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美娟 书记员李寅 二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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