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Q215851406 | 2022-12-13 |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东方电气集团东方电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东方电机)投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东方电气新能源设备(杭州)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杭州新能源)于近期收到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裁定书【(2017)浙0109破申24 号】,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裁定书》主要内容 (1)申请人名称:东方电机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嘉陵江西 路138号. (2)被申请人名称:东方电气新能源设备(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 州市萧山区临江工业园区纬五路2998号. (3)申请事由: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杭州新能源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杭州市 萧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杭州新能源进行破产清算.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于2017年4月21日通知被申请人杭州新能源, 被申请人杭州新能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 出异议.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查明: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杭州新能源享有到期债权, 被申请人杭州新能源至今未清偿.被申请人杭州新能源的登记机关为杭州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大江东分局,系东方电气集团东方电机有限公司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 公司(内资法人独资),注册资本409,363,000.00元.被申请人杭州新能源公司自 2008年5月成立起连续亏损,现已停止生产经营,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根据被申请人 杭州新能源提供的审计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12月31日,被申请人杭州新能源资产 总计1,283,630,526.03元,负债总计1,991,498,870.78元,所有者权益 -707,868,344.75元,已资不抵债. (4)裁定主要内容: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 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 人东方电机控制设备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东方电气新能源设备(杭州)有限公司的 破产清算申请.
二、法院选定管理人情况 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选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 款之规定,指定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担任东方电气新能源设备(杭州)有限公司的 管理人.
三、对本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东方电机对杭州新能源的长期股权投资409,363,000.00元, 已对上述投资全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杭州新能源破产清算不会对本公司生产经营 带来重大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进行信息披露. 特此公告.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