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翔的荷兰人 2019-12-19
打击洗钱 及 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指引 (储值支付工具持牌人适用)

2018 年10 月修订 目录 页 概览

1 第1章储值支付工具.

8 第2章风险为本方法.21 第3章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制度

25 第4章客户尽职审查.30 第5章持续监察.57 第6章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金融制裁及武器扩散资金筹集

60 第7章可疑交易报告及执法机构要求

65 第8章备存纪录.73 第9章职员培训.76 第10 章 电传转帐.79 附录 就储值支付工具产品进行尽职审查的限额

84 词汇表:主要用语及简称

86 1 概览 引言 1. 本指引是根吨Ц断低臣按⒅抵Ц豆ぞ咛趵(「《支 付条例》」)第54(1A)(b)条公布. 2. 本指引内的用语及简称应参照本指引词汇表所载定义诠 释.其他词语或词组的诠释则应遵照《支付条例》所载 释义(如适用). 3. 本指引由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发出,就发行储 值支付工具,罗列有关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 法定和监管要求,及储值支付工具持牌人(本身并非持牌 银行

1 )或持牌银行(以下统称「储值支付工具持牌人」)应 符合的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标准以遵守《支付 条例》的法定要求.金管局透过《支付条例》执行本指 引的合规.未能遵守本指引的储值支付工具持牌人,可 因为违反《支付条例》的有关要求,而被采取纪律行动 或其他行动. 4. 本指引第1章提供有关储值支付工具的具体指引,并涵盖 适用於储值支付工具持牌人的所有主要规定.然而,单 凭第1章本身并不全备,应连同第2至第10章一并阅读;

该等章节就若干具体提供更详细的规定.

2 5. 本指引旨在供储值支付工具持牌人,以及其主管人员与 职员使用.本指引: (a) 提供有关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一般背景资料,包括在香港适用的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 集法例的主要条文概要;

及(b) 提供实务指引,协助储值支付工具持牌人及其高级 管理层因应本身的个别情况,制定及实施相关营运 的政策、程序及管控措施,以符合有关打击洗 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法定及监管规定. 6. 金管局会不时检讨本指引的相关性及适用性,并会按需 要作出修订. 7. 为免引起疑问,如本指引中有关行为、考虑或要求时用

1 持牌银行指持有根兑幸堤趵返16 条批给的有效银行牌照的银行.

2 例如第

1 章订明须进行持续监察的高层次规定,第5章则更详细说明该项规定.

2 上「须/必须」或「应/应该」一词,即代表那是一项强制 要求.本指引的内容并非旨在悉数罗列致使符合有关法 定及监管规定的所有方法.因此,储值支付工具持牌人 应以本指引作为基准以制定与其架构及业务活动相称的 措施. 8. 本指引亦就施行《支付条例》附表

3 第2部第

6 条列载 的准则提供指引,协助储值支付工具持牌人履行其法律 及监管责任.储值支付工具持牌人须设有健全及适当的 管控制度,以确保遵守金管局发出的所有规则、规例或 指引. 9. 如储值支付工具持牌人没有遵守本指引的任何规定,则 可能会对其是否持续遵守《支付条例》附表

3 第2部第

6 条所列载对批给的牌照的最低准则(其规定储值支付工 具持牌人设有健全及适当的管控制度,以防止或打击可 能出现的洗钱或恐怖分子资金筹集),产生负面影响.金 管局获赋予权力,针对未能遵守本指引内的规定的储值 支付工具持牌人执行《支付条例》内的不同条文. 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活动的性质 10. 「洗钱」一词指出於达致下述效果的意图的行为U (a) 使属干犯香港法律所订可公诉罪行或作出假使在香 港发生即属犯香港法律所订可公诉罪行的作为而获 取的收益的任何财产,看似并非该等收益;

或(b) 使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代表该等收益的任何财 产,看似不如此代表该等收益. 11. 洗钱通常分为

3 个阶段,并往往涉及多宗交易,储值支 付工具持牌人应留意可能涉及犯罪活动的迹象.这3个阶段为: (a) 存放-实际处置来自非法活动的现金得益;

(b) 分层交易-透过复杂的多层金融交易,将非法得益 与其来源分开,目的是掩饰审计线索和隐藏款项来 源及拥有人的身分;

及(c) 整合-为犯罪得来的财富制造表面合法的印象. 如 分层交易过程成功,整合计划会将经过清洗的得益 实际回流至一般金融体系,令人以为有关得益是来 自合法商业活动或与该等活动有关.

3 12. 「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此用语指: (a) 在下述情况以任何方法直接或间接地提供或筹集财 产- (i) 怀有将该财产的全部或部分用於作出一项或多於 一项恐怖主义行为的意图(不论该财产实际上有 否被如此使用);

或(ii) 知道该财产的全部或部分将会用於作出一项或多 於一项恐怖主义行为(不论该财产实际上有否被 如此使用);

(b) 在知道某人是或罔顾某人是否恐怖分子或与恐怖分 子有联系者的情况下,以任何方法向该人直接或间 接提供任何财产或金融(或有关的)服务,或为该人的 利益而以任何方法直接或间接提供任何财产或金融 (或有关的)服务;

或(c) 在知道某人是或罔顾某人是否恐怖分子或与恐怖分 子有联系者的情况下,为该人的利益而以任何方法 直接或间接筹集财产,或为该人的利益而以任何方 法直接或间接寻求金融(或有关的)服务. 13. 恐怖分子或恐怖组织需要财政支援来达到目的.他们往 往需要隐藏或掩饰他们与资??源的关系.因此,恐怖 分子集团亦必须寻找清洗资?的途径(??有关的资?? 源是否合法),以?在?被当局发现的情况下使用资?. 与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大规模毁灭武器扩散资金筹集及金融制裁有关的法例 14. 财务行动特别组织(「特别组织」)是在

1989 年成立的跨 政府组织.其目标是制定标准及推动有效落实有关的法 律、监管及运作措施,以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 及大规模毁灭武器扩散资金筹集(「武器扩散资金筹集」)活动,以及其他影响国际金融体系的健全性的相关 威胁.特别组织制定的一系列建议被视为打击洗钱、恐 怖分子资金筹集及武器扩散资金筹集的国际标准,构成 国际间协调应对金融体系健全性威胁的基础,并有助确 保公平的竞争环境.特别组织为确保全球各地全面及有 效落实其标准,该组织对各司法管区进行评估,以监 察合规情况,并在评估后采取严格的跟进措施,包括识 别高风险及其他受监察司法管区,而特别组织可能加 强监察该等司法管区,特别组织成员以至国际社会亦 可能就该等地区实施防措施.多个主要经济体系都已 加入特别组织,形成国际合作的全球网络,有利成员地

4 区之间的交流.香港作为特别组织的成员,有责任实施 其最新建议

3 ,同时香港亦必须符合国际打击洗钱及恐怖 分子资金筹集标准,以维持其国际金融中心地位. 15. 在香港,与储值支付工具持牌人相关而涉及洗钱、恐怖 分子资金筹集、武器扩散资金筹集及金融制裁的主要法例 为: (a) 《支付条例》-关於储值支付工具持牌人应实施的 防措施;

(b) 《贩毒(追讨得益)条例》及《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 例》-关於严重或有组织罪行;

及(c) 《联合国(反恐怖主义措施)条例》、《联合国制裁条 例》及《大规模毁灭武器(提供服务的管制)条例》- 关於反恐怖主义、金融制裁及武器扩散资金筹集. 储值支付工具持牌人及其主管人员与职员都必须全面了 解其在各项法例下的相关责任. 《支付条例》 《支付条例》附表3第2部第

6 条16. 《支付条例》订明储值支付工具持牌人须设有健全和适 当的管控制度,以防止或打击可能出现的洗钱及恐怖分 子资金筹集 ,并确保符合: (a) 《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打击洗 钱条例》」)适用於储值支付工具持牌人的条文;

及(b) 金管局为防止、打击或侦测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 集而公布的措施,不论属规则、规例、指引或其他 形式. 《支付条例》第33Q 条17. 金管局可就任何违反《支付条例》的条文、根吨Ц 条例》施加的规定或要求或根吨Ц短趵匪⒊龅 牌照附加的条件对储值支付工具持牌人施加制裁.可施 加的制裁包括: (a) 命令该储值支付工具持牌人缴付罚款,而款额不超 过10,000,000 港元或因该违反而令该储值支付工具 持牌人获取的利润或避免的损失的款额的

3 倍(以较 大者为准);

(b) 向该储值支付工具持牌人作出警诫、警告、谴责及 / 或有关指明在某日期或之前采取行动以纠正该项违

3 特别组织建议载於特别组织网站(www.fatf-gafi.org).

5 反的命令;

及(c) 禁止该储值支付工具持牌人在金管局指明的一段时 间内或直至金管局指明的某宗事件发生之前,(i)提 出牌照申请;

(ii)发出书面通知,述明某人已成为该 储值支付工具持牌人的控权人;

(iii)寻求就某人成为 该储值支付工具持牌人的行政总裁或董事的同意;

(iv)寻求就某些人成为该储值支付工具持牌人雇员的 同意. 《支付条例》第8G 条及附表

3 第2部第

6 条18. 根吨Ц短趵返8G 条,持牌银行被视为获批给牌 照以发行或促进发行储值支付工具;

而根吨Ц短趵犯奖

3 第2部第

6 条,它们须设有健全和适当的管 控制度,以防止或打击可能出现的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 筹集.为免产生疑问,持牌银行发行的储值支付工具产 品应符合《支付条例》及本指引. 《贩毒(追讨得益)条例》 19. 《贩毒(追讨得益)条例》载有条文,规定可对怀疑是来 自贩毒活动的资产进行调查、在作出拘捕时冻结资产及 在定罪后没收来自贩毒活动的得益. 《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 20. 除其他事项外,《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 (a) 赋予香港警务处及香港海关的人员权力,调查有组 织罪行及三合会活动;

(b) 赋予法院司法管权,没收来自有组织及严重罪行 的得益,以及就《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所指罪 行的被告人的财产发出限制令及押记令;

(c) 增订一项有关可公诉罪行得益的洗钱罪行;

及(d) 让法院能够在适当情况下接受有关某犯罪者及某罪 行的资料,以决定在有关罪行构成有组织罪行/三合 会相关罪行或其他严重罪行时,是否适宜作出更重 的判刑. 《联合国(反恐怖主义措施)条例》 21. 《联合国(反恐怖主义措施)条例》旨在实施联合国安全 理事会决议(「安理会决议」)中有关防止为恐怖主义行 为提供资金及打击外国恐怖主义战斗人员构成的威胁的 决定.除相关安理会决议的强制执行措施外,《联合国 (反恐怖主义措施)条例》亦实施特别组织建议中明确与 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有关较具迫切性的部分.

6 《贩毒(追讨得益) 条例》及《有组 织及严重罪行条 例》第25 条22. 根斗范(追讨得益)条例》及《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 例》,如有人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任何财产代表任何 人的贩毒或来自可公诉罪行的得益而仍处理该财产,即 属犯罪.如犯此罪,一经定罪,最高刑罚为监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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