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645135144 2019-12-19
《 《 《 《2003 年版权 年版权 年版权 年版权(修订 修订 修订 修订)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 30.

间接侵犯版权U输入或输出侵犯版权复制品 间接侵犯版权U输入或输出侵犯版权复制品 间接侵犯版权U输入或输出侵犯版权复制品 间接侵犯版权U输入或输出侵犯版权复制品 (1) 任何?未获作品的版权拥有?的特许,将该作品的复制品输入或输出香 港,而他知道或有理由相信该复制是该作品的侵犯版权复制品,而且他输入或输出该复 制品并非供自己私?和家居使用,即属侵犯该作品的版权. (2) 就第(1)款而言,如符合以?各项情况,即不属侵犯作品的版权 ― (a) 有关的侵犯版权复制品仅凭藉第35(3)条而属侵犯版权复制品,并且是在制作它的所在国家、?区或?方合法?制作的;

及(b) 输入该侵犯版权复制品的?是为以?各项目的以外的目的而将它输入的―(i) 将该侵犯版权复制品出售或出租;

或(ii) 为牟利或经济报酬而分发该侵犯版权复制品,或分发该侵犯版 权复制品并达到会对版权拥有?造成损害性影响的程度. [比照

1988 c.

48 s.

22 U.K.] 31. 间接侵犯版权U管有侵犯版权复制品或进行侵犯版权复制品交易 间接侵犯版权U管有侵犯版权复制品或进行侵犯版权复制品交易 间接侵犯版权U管有侵犯版权复制品或进行侵犯版权复制品交易 间接侵犯版权U管有侵犯版权复制品或进行侵犯版权复制品交易 (1) 任何?未获作品的版权拥有?的特许,就该作品的复制品作出以?作为, 而他知道或有理由相信该复制品是该作品的侵犯版权复制品,即属侵犯该作品的版权D (由2000 年第

64 号第

2 条修订) (a) 为任何贸易或业务的目的,或在任何贸易或业务的过程?,又或在与任何贸易或业务有关连的情况?或在任何贸易或业务的过程?管有该复制品;

(由2000 年第64 号第2条代替)(b) 将该复制品出售、出租、要约出售或要约出租,或为出售或出租而展示该复制品;

(c) 为任何贸易或业务的目的,或在任何贸易或业务的过程?,又或在与任何贸易或业务有关连的情况?或在任何贸易或业务的过程?公开展览或分发该复制品;

或(由

2000 年第64 号第2条代替)CB(1)2404/02-03(01)

2 (d) 并非为任何贸易或业务的目的,亦并非在任何贸易或业务的过程?,亦并非在与任何贸易或业务有关连的情况?分发该复制品并达到损害版权拥有?的程度.分发该复制品并达到对版权拥有?造成损害性影响的程度(由

2000 年第64 号第2条修订)(2) 就第(1)(a)及(c)款而言,有关的贸易或业务是否包含经营版权作品的侵犯 版权复制品并不具关键性. (由2000 年第

64 号第

2 条增补) (3) 就第(1)(a)款而言,如符合以?各项情况,即不属侵犯作品的版权―(a) 有关的侵犯版权复制品仅凭藉第35(3)条而属侵犯版权复制品,并且是在制作它的所在国家、? 区或?方合法?制作的;

及(b) 管有该侵犯版权复制品的?是为以?各项目的以外的目的而管有它的―(i) 将该侵犯版权复制品出售或出租;

或(ii) 为牟利或 经济报酬而分发该侵犯版权复制品,或分发该侵犯版权复制品并达到会对版权拥有?造成损害性影响的程度.(4) 就第(1)(c)款而言,如在符合以?各项情况?公开展览作品的侵犯版权复 制品,即不属侵犯该作品的版权 ― (a) 该侵犯版权复制品仅凭藉第35(3) 条而属侵犯版权复制品,并且是在制作它的所在国家、?区或?方合法?制作的;

及(b) 公开展览该侵犯版权复制品的?是为出售或出租该侵犯版权复制品或版权作品的任何其他侵犯版权复制品的目的以外的目的而公开展览该侵犯版权复制品的.(5) 就第(1)(c)款而言,如在符合以?各项情况?分发作品的侵犯版权复制 品,即不属侵犯该作品的版权 ― (a) 该侵犯版权复制品仅凭藉第35(3) 条而属侵犯版权复制品,并且是在制作它的所在国家、?区或?方合法?制作的;

及(b) 分发该侵犯版权复制品的?并非为牟利或经济报酬而分发该侵犯版权复制品,而该?分发该侵犯版权复制品并未达到对版权拥有?造成损害性影响的程度.3[比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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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U.K.] 32. 间接侵犯版权U提供制造侵犯版权复制品的方法 间接侵犯版权U提供制造侵犯版权复制品的方法 间接侵犯版权U提供制造侵犯版权复制品的方法 间接侵犯版权U提供制造侵犯版权复制品的方法 (1) 任何?未获作品的版权拥有?的特许而D (a) 制作物品;

(b) 将物品输入或输出香港;

(c) 为任何贸易或业务的目的,或在任何贸易或业务的过程?,又或在与任何贸易或业务有关连的情况?或在任何贸易或业务的过程?管有物品;

或 (由

2000 年第64 号第3条代替)(d) 将物品出售、出租、要约出售或要约出租,或为出售或出租而展示该物品,而该物品是经特定设计或改装,用以制作该作品的复制品,而该?是在知 道或有理由相信该物品是将用以制作该等侵犯版权复制品的情况?作出? 述作为,则该?即属侵犯该作品的版权. (2) 任何?未获作品的版权拥有?的特许,藉电讯系统传送该作品(但并非藉 广播或藉包括在有线传播节目服务内而传送),而他是在知道或有理由相信将有作品的 侵犯版权复制品藉在香港或其他?方接收该传送而制作的情况不作出该传送,则该?即 属侵犯该作品的版权. (3) 就第(1)(c)款而言,有关的贸易或业务是否包含经营经特定设计或改装用以 制作版权作品的复制品的物品,并不具关键性. (由2000 年第

64 号第

3 条增补) [比照

1988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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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U.K.] 35. 侵犯版权复制品 的涵义 侵犯版权复制品 的涵义 侵犯版权复制品 的涵义 侵犯版权复制品 的涵义 (1) 在本部?, 侵犯版权复制品 (infringing copy) 就版权作品而言, 须按照本条解释. (2) 如某作品的复制品的制作构成侵犯有关作品的版权,则该复制品即 属侵犯版权复制品. (3 ) 除第 35A 条另有规定外,如D (a) 某作品的复制品(附 属作品的复制品除外)已 输入或拟输入香港;

及(b) 该 复制品(附属作品的复制品除外)假使是在香港制作即会构成

4 侵犯有关作品的版权,或违反关乎该作品的专用特许协议, 该复制品(附属作品的复制品除外)亦属侵犯版权复制品(附属作品的 复制品除外). (4) 就第

118 至133 条(刑事条文)而言, 侵犯版权复制品 (infringing copy) 并不包括符合以?说明的某作品的复制品D (a) 是在制作它的所在国家、?区或?方合法?制作的;

(b) 已於自该作品在香港或其他?方发表的首?起计18 个月届满之后的任何时间输入香港或拟於该18 个月届满之后的任何时间输入香港;

及(c) 假 使是在香港制作即会构成侵犯有关作品的版权,或违反关乎 该作品的专用特许协议, 亦不包括符合以?说明的某附属作品的复制品D (i) 是在制作它的所在国家、?区或?方合法?制作的;

(ii) 已输入或拟输入香港;

及(iii) 假 使是在香港制作即会构成侵犯有关作品的版权,或违反 关乎该作品的专用特许协议. (5) 就第 VII 分部(关乎输入侵犯版权物品的法律程序)而言, 侵犯版权 复制品 (infringing copy) 并不包括符合以?说明的某作品的复制品或某附属作 品的复制品D (a) 是在制作它的所在国家、?区或?方合法?制作的;

(b) 已输入或拟输入香港;

及(c) 假使是在香港制作即会构成侵犯有关作品的版权,或违反关乎该作品的专用特许协议的.(6) 凡在任何法律程序?出现某作品的复制品是否侵犯版权复制品的问 题,并且证明D (a) 该复制品是该作品的复制品;

及(b) 版权存在於该作品或曾在任何时间存在於该作品,则须推定该复制品是在版权存在於该作品时制作,直至相反证明成立为止.(7) 在本部?, 侵犯版权复制品 (infringing copy) 包括凭藉任何?列 条文而被视为侵犯版权复制品的复制品D 第41(5)条(为教学或考试的目的而制作的复制品);

第44(3)条(由教育机构为教育的目的而制作的纪录);

第45(3)条(由教育机构为教学的目的而藉翻印进行复制);

第46(4)(b)条(由图书馆馆长及档案室负责?倚赖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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