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匕趟臃39 2019-12-19

1 ― 电子监管号:3713002019B07168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2 ― 合同编号: 临沂 -01-2019-0083 号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人: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通讯地址: / ;

邮政编码: / ;

电话: / ;

传真: / ;

开户银行: / ;

账号: / .

受让人:临沂联合纺织有限公司 ;

通讯地址: / ;

邮政编码: / ;

电话: / ;

传真: / ;

开户银行: / ;

账号: / . ―

3 ―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 《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等法律、 有关行政法规及土地供应政策规 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 同. 第二条 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 出让人根 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地下资源、 埋藏物不 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 受让人对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 在出让期限 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置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 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章 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编号为 GX-2019-007 , 宗 地总面积大写 捌仟伍佰玖拾肆 平方米(小写

8594 平方米) ,其中出让宗地面积为大写 捌仟伍佰玖拾肆 平方米(小写

8594 平方米) . ―

4 ―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宗地坐落于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罗西街道郭岑石社区.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为 / ;

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图见附件 1.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以 / 为 上界限,以/为下界限,高差为 / 米.出让宗地竖向界限见附件 2. 出让宗地空间范围是以上述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 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 工业用地 . 第六条 出让人同意在

2019 年5月6日前 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 出让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 达到本条第

(一) 项规定的土地条件:

(一)场地平整达到 场地平整 ;

周围基础设施达到 通路、供电、通讯、供水、排水 ;

(二)现状土地条件 / ―

5 ― .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

50 年,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交付土地之日起算;

原划拨(承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 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 款为人民币大写 贰佰陆拾捌万 元 (小写

2680000 元),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叁佰壹拾壹点捌肆 元(小写 311.84 元) . 第九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定金为人民币大写 伍拾肆万 元 (小写

540000 元) , 定金抵作土地出 让价款. 第十条 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一款第

(一) 项的规定 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一次性付清国 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 一 期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 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第一期 人民币大写 贰佰陆拾捌万元(小写

2680000 元) ,付款时间:2019 年6月5日之前. ―

6 ― 分期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 受让人在支付 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时, 同意按照 支付第一期土地出让价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 向出让人支付利息. 第十一条 受让人应在按本合同约定付清本宗地全部出 让价款后, 持本合同和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申 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第三章 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 第十二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开发投资强度按 本条第

(一) 项规定执行:

(一) 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 受让人同意本 合同项下宗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 案的金额人民币大写 肆仟伍佰壹拾壹点捌伍 万元(小写 4511.8500 万元) ,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 伍仟贰佰伍拾 元 (小写

5250 元) . 本合同项下宗 地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建筑物、 构筑物及其附属设 施、设备投资和出让价款等.

(二) 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非工业项目建设, 受让人承诺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开发投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大写 ―

7 ― / 万元(小写 / 万元) . 第十三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 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符合市(县)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 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见附件 3) .其中: 主体建筑物性质 工业厂房 ;

附属建筑物性质 服务配套设施 ;

建筑总面积 10312.80 平方米;

建筑容积率不高于 / 不低于 1.20 ;

建筑限高 地上不大于

50 米,地下不大于

10 米;

建筑密度不高于 / 不低于 35% ;

绿地率不高于 15% 不低于 / ;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 依据临规高设【2018】34 号规划条 件执行 . 第十四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配套按本条 第

(一) 项规定执行:

(一) 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 根据规划部门 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本合同受让宗地范围内用于企业内部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占地面积不超过受让宗地面积的

7 %,即不超过 / 平方米, 建筑面积不超过 / 平方米. 受让人同意不在受让宗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 专家 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设施;

8 ―

(二) 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住宅项目建设, 根据规划建设 管理部门确定的规划建设条件, 本合同受让宗地范围内住宅建 设总套数不少于 / 套. 其中, 套型建筑面积

90 平方米以下住 房套数不少于/套,住宅建设套型要求为/.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套型建筑面积

90 平方米以 下住房面积占宗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比例不低于 / %.本合 同项下宗地范围内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 廉租住房等政府 保障性住房,受让人同意建成后按本项下第 / 种方式履行: 1.移交给政府;

2.由政府回购;

3. 按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4. / . 第十五条 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同步修 建下列工程配套项目,并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 / 第十六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

2020 年5月5日之前开工, 在2021 年5月4日之前竣工. 受让人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

30 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 请,经出让人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 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

9 ― 第十七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内进行建设时, 有关 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与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 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 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但由此影响受让宗地使用功能 的,政府或公用事业营建主体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第十八条 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 容积 率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在出让期限内,需要改变本合同 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双方同意按照本条第

(一) 项规定办理:

(一)由出让人有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 依法办理改变土地用途批准手续, 签订国有建设用 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权出让合同, 由受让人按照批准改变时新土地用途下建设用地 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与原土地用途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 场价格的差额补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办理土地变 更登记. 第十九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在使用期限内, 政府保留对本 合同项下宗地的规划调整权, 原规划如有修改, 该宗地已有的 建筑物不受影响, 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 构筑物及其 附属设施改建、翻建、重建,或者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须 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 ―

10 ― 第二十条 对受让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在 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 出让人不得收回;

在特殊情况 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 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 构 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评估市场价格及经评估认定的直接损失给予土地使用者补偿.

第四章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一条 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国有建设用 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后, 有权将本合同项 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首次 转让的,应当符合本条第

(一) 项规定的条件:

(一) 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 完成开发投资总额 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二) 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 已形成工业用地或 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第二十二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 出租及抵押合 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 第二十三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全部或部分转让后, 本 合同和土地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 义务随之转移, 国有建设 ―

11 ― 用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 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后, 本 合同和土地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的,转让、 抵押双方应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 抵押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 证,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五章 期限届满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 土地使用者需 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 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 人提交续期申请书, 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 宗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 出让人同意续期的, 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办理出让、 租赁 等有偿用地手续,重新签订出让、租赁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 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租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六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 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未获批准的, 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 地使用证, 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国―12 ― 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 出让人和土地使用者同 意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 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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