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夸张的诗人 | 2019-08-02 |
1 ―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惠州市东江环保技术 有限公司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粤环审〔2015〕231 号 惠州市东江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惠州市东江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技改项目环境 影响报告书》 (以下简称"报告书" ) ,惠州市环保局对报告书的初 审意见等材料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惠州市东江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位于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潼 侨镇联发大道
39 号.现有项目年收集处理危险废物 3.01 万吨. 技改项目拟在现有厂区内进行建设,技改完成后,全厂年收集处 理危险废物 8.15 万吨,其中有机溶剂废物(HW06)0.9 万吨、 废 矿物油(HW08)0.6 万吨、油水和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HW09) 0.34 万吨、染料和涂料废物(HW12)0.9 万吨、有机树脂类废物 (HW13)0.1 万吨、感光材料废物(HW16)0.1 万吨、表面处理 废物(HW17)1.5 万吨、含铬废物(HW21)0.03 万吨、含铜废 物(HW22)2 万吨、无机氟化物废物(HW32)0.06 万吨、废酸 (HW34)0.6 万吨、废碱(HW35)0.3 万吨、含镍废物(HW46) 0.27 万吨、其他废物(HW49)0.45 万吨.
二、根据报告书的评价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 ―
2 ― 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确保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且符 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中所列项目的性 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 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 施,减少能耗、物耗和污染物的产生量、排放量,并按照"节能、 降耗、减污、增效"的原则,持续提高项目清洁生产水平.
(二)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质处理、循环用水" 的原则优化设置给、排水系统,并进一步优化废水的处理、回用 方案和工艺.本项目产生的生产废水经处理后部分回用,剩余部 分处理达到《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1900-2008)中表 3"水 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及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2002) Ⅳ类标准中较严者后外排,生活污水经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 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918-2002) 一级 A 标准后外排.扩 建后,全厂外排生产废水及生活污水应分别控制在 218.5 吨/日、 50.6 吨/日以内.
(三)采取有效的废气收集和处理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 放量.项目配套的
4 吨/小时燃生物质锅炉废气排放执行广东省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44/765-2010)燃气锅炉大气污 染物排放标准;
生产废气中的颗粒物、氯化氢、硫酸雾、氟化氢、 甲苯、二甲苯等污染物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排放标准,TVOC 参照执行 ―
3 ― DB44/27-2001 中非甲烷总烃第二时段二级标准;
氨、硫化氢、 臭 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554-93)相应限值要 求;
食堂油烟参照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 ,各排气筒高度应符合报告书要求.颗粒物、 氯化氢、硫酸雾、氟化氢、甲苯、二甲苯等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执 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 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项目应按报告书论证结果,设置一定的防 护距离, 并配合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防护距离内的规划工作, 严禁建设学校、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建筑.
(四) 选用低噪声设备, 并对高噪声源设备采取有效的减振、 隔音、消音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 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2008)2 类标准的要求.
(五)项目产生的废树脂等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 物,其污染防治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 送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或委托有 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生活垃圾送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废在厂内暂存应分别符合《危险废物 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2001) 、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 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9-2001)以及《关于发布〈一般 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9- 2001)等3项国家污染物控制标准修改单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3 年第
36 号)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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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制订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建 立健全环境事故应急体系,并与区域事故应急系统相协调.制订 严格的规章制度,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减少污染物 排放,设置足够容积的废水事故应急池,杜绝非正常工况下污染 物超标排放造成大气、水环境污染事故,确保环境安全.
(七)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 通知》 (环办〔2012〕5 号)的要求,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 环境监理报告作为项目环保验收的依据.
(八)项目建成后,全厂外排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 总量应分别控制在 2.73 吨/年、0.18 吨/年以内;
全厂外排废气中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应分别控制在 0.31 吨/年、1.42 吨/ 年以内,具体指标由惠州市环保局核拨.
三、项目环保投资应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并予以落实.
四、报告书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 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 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 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项目投产满五年,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
五、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 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向我厅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由惠州市环保局 和我厅环境监察局负责. ―
5 ―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5 年5月25 日 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卫生计生委、统计局,惠州市环保局,省环境技术中心,江西省 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5 年5月25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