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被控制998 | 2019-08-02 |
在我国境内所有从事天然气利用的活动均应遵循本政 策.本政策中天然气是指国产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煤 矿瓦斯) 、煤制气、进口管道天然气和液化天然气(LNG)等.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天然气利用管理 工作.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天然气利用管理工作.
一、基本原则和政策目标 (一 (一 (一
(一) ) ) )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坚持统筹兼顾,整体考虑全国天然气 利用的方向和领域,优化配置国内外资源;
坚持区别对待, 明确天然气利用顺序,保民生、保重点、保发展,并考虑不 同地区的差异化政策;
坚持量入为出,根据资源落实情况, 有序发展天然气市场. (二 (二 (二
(二) ) ) )政策目标 政策目标 政策目标 政策目标.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 社会的要求,优化能源结构、发展低碳经济、促进节能减排、 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统筹国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提高 天然气在一次能源消费结构中的比重,优化天然气消费结 构,提高利用效率,促进节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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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天然气利用领域和顺序
(一)天然气利用领域
(一)天然气利用领域
(一)天然气利用领域
(一)天然气利用领域 根据不同用气特点,天然气用户分为城市燃气、工业燃 料、天然气发电、天然气化工和其他用户.
(二)天然气利用顺序
(二)天然气利用顺序
(二)天然气利用顺序
(二)天然气利用顺序 综合考虑天然气利用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 以及不同用户的用气特点等各方面因素,天然气用户分为优 先类、允许类、限制类和禁止类. 第一类:优先类 第一类:优先类 第一类:优先类 第一类:优先类 城市燃气 城市燃气 城市燃气 城市燃气:
1、城镇(尤其是大中城市)居民炊事、生活热水等用 气;
2、公共服务设施(机场、政府机关、职工食堂、幼儿 园、学校、医院、宾馆、酒店、餐饮业、商场、写字楼、火 车站、福利院、养老院、港口、码头客运站、汽车客运站等) 用气;
3、天然气汽车(尤其是双燃料及液化天然气汽车) ,包 括城市公交车、出租车、物流配送车、载客汽车、环卫车和 载货汽车等以天然气为燃料的运输车辆.
4、集中式采暖用户(指中心城区、新区的中心地带) ;
5、燃气空调;
工业燃料 工业燃料 工业燃料 工业燃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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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建材、机电、轻纺、石化、冶金等工业领域中可中 断的用户;
7、作为可中断用户的天然气制氢项目;
其他用户: 其他用户: 其他用户: 其他用户:
8、 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 (综合能源利用效率 70%以上, 包括与可再生能源的综合利用) ;
9、在内河、湖泊和沿海航运的以天然气(尤其是液化 天然气)为燃料的运输船舶(含双燃料和单一天然气燃料运 输船舶) ;
10、城镇中具有应急和调峰功能的天然气储存设施;
11、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项目;
12、天然气热电联产项目. 第二类:允许类 第二类:允许类 第二类:允许类 第二类:允许类 城市燃气: 城市燃气: 城市燃气: 城市燃气:
1、分户式采暖用户;
工业燃料 工业燃料 工业燃料 工业燃料:
2、建材、机电、轻纺、石化、冶金等工业领域中以天 然气代油、液化石油气项目;
3、建材、机电、轻纺、石化、冶金等工业领域中以天 然气为燃料的新建项目;
4、建材、机电、轻纺、石化、冶金等工业领域中环境 效益和经济效益较好的以天然气代煤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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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城镇(尤其是特大、大型城市)中心城区的工业锅 炉燃料天然气置换项目;
天然气发电: 天然气发电: 天然气发电: 天然气发电:
6、除第一类第
12 项、第四类第
1 项以外的天然气发电 项目;
天然气化工 天然气化工 天然气化工 天然气化工:
7、除第一类第
7 项以外的天然气制氢项目;
其他用户: 其他用户: 其他用户: 其他用户:
8、用于调峰和储备的小型天然气液化设施. 第三类:限制类 第三类:限制类 第三类:限制类 第三类:限制类 天然气化工 天然气化工 天然气化工 天然气化工:
1、已建的合成氨厂以天然气为原料的扩建项目、合成 氨厂煤改气项目;
2、以甲烷为原料,一次产品包括乙炔、氯甲烷等小宗 碳一化工项目;
3、新建以天然气为原料的氮肥项目. 第四类:禁止类 第四类:禁止类 第四类:禁止类 第四类:禁止类 天然气发电 天然气发电 天然气发电 天然气发电:
1、陕、蒙、晋、皖等十三个大型煤炭基地所在地区建 设基荷燃气发电项目(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项目除外) ;
天然气化工 天然气化工 天然气化工 天然气化工:
2、新建或扩建以天然气为原料生产甲醇及甲醇生产下
5 游产品装置;
3、以天然气代煤制甲醇项目.
三、保障措施 (一 (一 (一
(一) ) ) )做好供需平衡 做好供需平衡 做好供需平衡 做好供需平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统 筹协调各企业加快推进天然气资源勘探开发,促进天然气高 效利用,调控供需总量基本平衡,推动资源、运输、市场有 序协调发展.
(二)制定利用规划
(二)制定利用规划
(二)制定利用规划
(二)制定利用规划.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 源局要根据天然气资源落实和地区管网规划建设情况,结合 节能减排目标,认真做好天然气利用规划,确保供需平衡. 同时,要按照天然气利用优先顺序加强需求侧管理,鼓励优 先类、支持允许类天然气利用项目发展,对限制类项目的核 准和审批要从严把握,列入禁止类的利用项目不予安排气 量.优化用气结构,合理安排增量,做好年度用气计划安排. (三 (三 (三
(三) ) ) )高效节约使用 高效节约使用 高效节约使用 高效节约使用. . . .在严格遵循天然气利用顺序基础 上,鼓励应用先进工艺、技术和设备,加快淘汰天然气利用 落后产能,发展高效利用项目.鼓励用天然气生产化肥等企 业实施由气改煤技术.高含 CO2 的天然气可根据其特点实施 综合开发利用.鼓励页岩气、煤层气(煤矿瓦斯)就近利用 (用于民用、发电)和在符合国家商品天然气质量标准条件 下就近接入管网或者加工成 LNG、CNG 外输.提高天然气商 品率,增加外供商品气量,严禁排空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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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安全稳定保供
(四)安全稳定保供
(四)安全稳定保供
(四)安全稳定保供.国家通过政策引导和市场机制, 鼓励建设调峰储气设施.天然气销售企业、天然气基础设施 运营企业和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共同保障安全供气,减少 事故性供应中断对用户造成的影响. (五 (五 (五
(五) ) ) )合理调控价格 合理调控价格 合理调控价格 合理调控价格.完善价格机制.继续深化天然气 价格改革,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加快理顺天然气价格与可替 代能源比价关系;
建立并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鼓励天然气用气量季节差异较大的地区,研究推行天然气季 节差价和可中断气价等差别性气价政策,引导天然气合理消 费,提高天然气利用效率;
支持天然气贸易机制创新. (六 (六 (六
(六) ) ) )配套相关政策 配套相关政策 配套相关政策 配套相关政策.对优先类用气项目,地方各级政 府可在规划、用地、融资、收费等方面出台扶持政策.鼓励 天然气利用项目有关技术和装备自主化,鼓励和支持汽车、 船舶天然气加注设施和设备的建设.鼓励地方政府出台如财 政、收费、热价等具体支持政策,鼓励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 源项目.
四、政策适用有关规定
(一)坚持以产定需,所有新建天然气利用项目(包括 优先类)申报核准时必须落实气源,并签订购气合同;
已用 气项目供用气双方也要有合同保障.
(二)已建成且已用上天然气的用气项目,尤其是国家 批准建设的化肥项目,供气商应确保按合同稳定供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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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已建成但供气不足的用气项目,供气商应首先确 保按合同量供应,有富余能力情况下逐步增加供应量.
(四)目前在建或已核准的用气项目,若供需双方已签 署长期供用气合同,按合同执行;
未签署合同的尽快签署合 同并逐步落实气源.
(五)除新疆可适度发展限制类中的天然气化工项目 外,其他天然气产地利用天然气亦应遵循产业政策.
五、其它
(一)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
30 日后实施.从本政策实施 之日起,天然气利用项目管理均适用本政策,除国家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外,均以此为准.
(二)本政策根据天然气供需形势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以确保天然气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三)本政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各省(区、 市)可在本政策规定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实施办 法,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