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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件为准. 2018-03-27 发布 2018-03-27 实施 生态环境部发布iH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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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目次前言.ii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污染源核算程序.2
5 废气污染源源强核算.4
6 废水污染源源强核算.11
7 噪声源源强核算.13
8 固体废物源强核算.13
9 管理要求.14 附录 A(规范性附录)钢铁工业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选取原则.15 附录 B(资料性附录)典型钢铁企业脱硫脱硝治理设施参考表.19 附录 C(资料性附录)钢铁工业污染源废气量计算.21 附录 D(资料性附录)钢铁工业颗粒物、氮氧化物排放质量浓度参考表.22 附录 E(资料性附录)钢铁工业烧结、炼铁工序颗粒物排污系数表.23 附录 F(资料性附录)钢铁工业氨氮污染物排污系数及典型治理措施情况.24 附录 G(资料性附录)钢铁工业噪声源源强及控制措施的降噪效果.25 附录 H(资料性附录)钢铁工业主要固体废物产生量.27 附录 I(资料性附录)钢铁工业源强核算结果及相关参数列表形式.28 ii 前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 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完善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评价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钢铁工业污染源源强核算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钢铁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废气污染物、废水污染物、噪声、固体 废物源强核算程序、核算方法选取原则及主要内容、核算结果等. 本标准附录 A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 B~附录 I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现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司、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冶金工业规划研究院、河北省众 联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18 年03 月27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8 年03 月27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1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钢铁工业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钢铁工业污染源源强核算程序及方法选取原则、内容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钢铁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和现有 工程污染源的源强核算. 本标准适用于钢铁工业正常和非正常工况下源强核算,不适用于突发泄漏、火灾、 爆炸等事故情况下源强核算. 本标准适用于烧结/球团、炼铁、炼钢、热轧及冷轧(含酸洗和涂镀)等主体生产过 程和原料准备、制氧、石灰等公用辅助生产过程的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源强核算, 不适用于黑色金属矿采选、铁合金冶炼、电渣炉冶炼以及焦炭、半焦(兰炭)的生产过程. 执行GB 13223的锅炉源强按照HJ888进行核算;
执行GB 13271的锅炉源强按照《污染源源 强核算技术指南 锅炉》进行核算.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 适用于本标准. GB
1322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456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171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662 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663 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664 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665 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50406 钢铁工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 2.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 HJ 2.2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
2 HJ 2.4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
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
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 法HJ
708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钢铁建设项目 HJ
878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 HJ
2019 钢铁工业废水治理及回用工程技术规范 HJ/T 2.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面水环境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884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准则 HJ
888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火电 HJ-20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锅炉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含铁尘泥 Fe-bearing dust and sludge 指钢铁企业在原料准备、烧结、球团、炼铁、炼钢和轧钢等工艺过程中进行除尘和废水 处理后得到的含铁固体废物. 3.2 燃气总硫含量 total sulfur in gasline 指单位体积燃气中所有硫元素的总质量,包括无机硫、有机硫等.
4 核算程序及方法选取原则 4.1 核算程序 污染源源强核算程序包括污染源识别与污染物确定、核算方法及参数选定、源强核算、
3 核算结果等,具体内容见 HJ 884.污染源识别与污染物确定亦应符合 HJ 2.
1、HJ 2.
2、HJ/T 2.
3、HJ 2.
4、HJ
708 等技术导则及相关排放标准的要求. 污染物排放量核算应包括正常工况和非正常工况(包括烧结机(球团设备)开机、废气 治理设施故障)两种情况下的污染物排放量. 4.2 核算方法选取原则 4.2.1 一般要求 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包括物料衡算法、类比法、产污系数法、排污系数法和实测法等, 各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按照附录 A 中规定的次序选取. 4.2.2 废气 a) 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 颗粒物优先采用类比法进行核算,其次采用排污系数法. 二氧化硫、氟化物优先采用物料衡算法进行核算,其次采用类比法. 氮氧化物采用类比法进行核算. 其他特征因子源强核算方法选取优先顺序为物料衡算法、类比法. 废气无组织源强采用类比法或其他可行方法进行核算. b) 现有工程污染源 废气有组织源强优先采用实测法核算, 其次颗粒物采用类比法进行核算, 二氧化硫和氟 化物采用物料衡算法进行核算, 氮氧化物采用类比法进行核算, 其他特征因子源强核算方法 选取的优先顺序为物料衡算法、类比法.采用实测法核算源强时,对HJ
878 及排污单位排 污许可证等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因子,仅可采用有效的自动监测数据进行核算;
对HJ
878 及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因子,优先采用自动监测数据,其 次采用手工监测数据. 废气无组织源强采用类比法或其他可行方法进行核算. 4.2.3 废水 a) 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 污染源源强核算优先采用类比法核算,其次采用排污系数法核算. b) 现有工程污染源 污染源源强优先采用实测法核算,其次采用类比法核算.采用实测法核算源强时,对4HJ
878 及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因子,仅可采用有效的自动监测 数据进行核算;
对HJ
878 及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因子,优先 采用自动监测数据,其次采用手工监测数据. 4.2.4 噪声 a) 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 污染源源强核算采用类比法进行核算. b) 现有工程污染源 污染源源强核算优先采用实测法,其次采用类比法. 4.2.5 固体废物 a) 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 污染源源强核算优先采用产污系数法核算,其次采用类比法核算. b) 现有工程污染源 污染源源强核算优先采用实测法核算,其次采用类比法、产污系数法核算.
5 废气污染源源强核算 5.1 物料衡算法 5.1.1 一般要求 物料衡算法适用于钢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二氧化硫、氟化物、氯化氢等源强核算. 5.1.2 二氧化硫 5.1.2.1 烧结机头烟气(球团焙烧烟气) 烧结机头烟气和球团焙烧烟气污染源二氧化硫源强按式(5-1)进行核算.
5 10 ) ( )
2 1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i i i i n n n n m f fl p d i i i fg i i i i i s s s s s D m f fg s fl p d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1) 式中: D――核算时段内二氧化硫排放量,t;
i m ――核算时段内第 i 种含铁原料使用量,t;
i m s ――核算时段内第 i 种含铁原料含硫率,%;
i f ――核算时段内第 i 种固体燃料使用量,t;
i f s ――核算时段内第 i 种固体燃料含硫率,%;
5 i fg ――核算时段内第 i 种燃气使用量,104 m3 ;
i fg s ――核算时段内第 i 种燃气总硫含量,mg/m3 ;
i fl ――核算时段内第 i 种熔剂及其他辅料使用量,t;
i fl s ――核算时段内第 i 种熔剂及其他辅料含硫率,%;
p ――核算时段内烧结矿(球团矿)产量,t;
p s ――核算时段内烧结矿(球团矿)含硫率,%;
d ――核算时段内除尘灰收集量,t;
d s ――核算时段内除尘灰含硫率,%;
? ――脱硫效率,%. 烧结机头烟气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二氧化硫源强时, 含铁原料应考虑氧化铁皮、 含铁尘 泥和高炉返矿. 对于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核算二氧化硫源强,原辅料、固体燃料及产品等进出项 的数量、 含硫率和燃气总硫含量可取设计资料中相关数据, 如设计资料中无相关数据可通过 类比法获得;
对于现有工程污染源核算二氧化硫源强,原辅料、固体燃料及产品等进出项的 数量、 含硫率和燃气总硫含量应取核算时段内检测报告中相关数据, 并为其使用量的加权平 均值,如部分原辅料、燃料及产品等进出项确实无法进行检测时,可通过类比法获得相关数 据.烟气脱硫设施的脱硫效率可参考附录 B,对于首次采用的废气脱硫治理技术,应当提供 中试数据等材料,证明其治理效率. 5.1.2.2 高炉热风炉烟气、轧钢热处理炉烟气等 高炉热风炉烟气、 轧钢热处理炉烟气以及连铸坯切割烟气等燃气污染源二氧化硫源强按 式(5-2)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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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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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i n i fg i D fg s ? ? ? ? ? ? ? ? ? ? ? ? ? ? ? ? (5-2) 式中: D―― 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