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雷昨昀 | 2019-12-30 |
2019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内容截止日:2019 年3月18 日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基金募集申请核准文件名称:《关于核准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2]879 号) 核准日期:2012 年7月2日成立日期:2012 年9月18 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因 基金价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 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因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 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 基金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以及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 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其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 期间.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为期
5 至20 个工作日的开放期,如 此轮替.即一年的封闭期结束之后每次打开申购与赎回业务办理时间达到
5 至20 个工作日,自由开放期的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个运作周期结束前公 告说明.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金合同.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 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 止日为
2019 年3月18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
2018 年12 月31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 目录第一部分 绪言.3 第二部分 释义.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23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8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49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50 第八部分 基金的封闭期与开放期.51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52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64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78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81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86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89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91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92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96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101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04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27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44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146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47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148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 第一部分 绪言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本招募说明书 )由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 》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 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 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 责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 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 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指《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招募说明书: 指《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浦银 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业务规则: 指《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
发售公告: 指《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 年6月1日起实 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立法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7月7日颁布同年
8 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月25 日颁布,同年
7 月1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 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立法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月8日颁布,同年
7 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