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里红妆 2019-08-28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 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 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8128) 持续关连交易 买卖框架协议 董事局宣布,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恒有源与四川长虹 订立买卖框架协议.,恒有源及其联系人有意向四川长虹及其联系人提供空调类 家电产品安装工程服务,而四川长虹及其联系人有意向恒有源及其联系人销售空调类 家电产品,年期自生效日期起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GEM上市规则之涵义 於本公告日期,恒有源与四川长虹共同投资於宏源地能热宝技术有限公司,其中恒有 源持股51%,四川长虹持股49%.在GEM上市规则的定义下,四川长虹为本公司在附 属公司层面之关连人士.故此,根GEM上市规则第20章,买卖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 之交易构成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 由於(i)四川长虹为本公司在附属公司层面之关连人士;

(ii)董事局已批准买卖框架协议 项下拟进行之交易;

及(iii)独立非执行董事已确认买卖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条 款诚属公平合理、上述交易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且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利 益.因此,根GEM上市规则第20.99条,买卖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须遵守申 报及公告规定,但获豁免遵守通函、独立财务意见及股东批准之规定. -

1 - 买卖框架协议 日期: 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协议方: 1. 恒有源;

及2. 四川长虹 主体事项: 恒有源 (代表其本身及其联系人) 同意按买卖框架协议之规 定向四川长虹 (代表其本身及其联系人) 提供,四川长虹 (代 表其本身及其联系人) 同意购买,恒有源服务. 四川长虹 (代表其本身及其联系人) 同意按买卖框架协议之 规定向恒有源 (代表其本身及其联系人) 销售,恒有源 (代表 其本身及其联系人) 同意购买,长虹产品. 买卖双方将按买卖框架协议所载之条款和规定,就每一项 持续关连交易签订具体协议,订明具体条款. 年期: 由生效日期起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期间. 定价: 具体协议中有关销售和购买产品及服务的价格,买卖双方 将在充分考虑市场状况的情况下,以公平磋商为基础,且 以对本公司股东而言公平合理为基准而厘定.买卖双方同 意买卖框架协议项下产品及服务买卖须在依法合规及符合 双方的业务需求、业务审批条件和办理程序的前提下进 行. 个别购买订单的定价条款将按下列方式厘定: 1. 按买卖框架协议采购任何长虹产品前,恒有源或其联 系人的采购部将审查有关订单之报价,并确保有关报 价并不高於独立第三方供应商销售相同或类似产品之 -

2 - 价格.若长虹产品价格高於独立第三方供应商之价 格,恒有源将选择不接受该报价;

及2. 恒有源或其联系人向四川长虹或其联系人提供恒有源 服务之价格将不低於其在日常业务中向独立第三方提 供相同或类似服务之价格. 付款期限: 具体协议中有关费用的付款期限,买卖双方将在充分考虑 市场状况的情况下,以公平磋商为基础,且以对本公司股 东而言公平合理为基准而厘定. 年度上限: 按买卖框架协议所载之条款和规定所签订之具体协议,买 方需向卖方就产品及服务所支付的金额,由生效日期起至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每个公历年度的总额不会超 过以下每一项的上限金额: 生效日期起至 二零一八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零一九年 一月一日至 二零一九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零二零年 一月一日至 二零二零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万元人民币) (万元人民币) (万元人民币) 恒有源服务 6,599 7,259 7,985 长虹产品 15,250 16,775 18,452 上述年度上限乃经考虑(i)产品及服务的现时市价;

及(ii) 买 卖双方於买卖框架协议年期内对产品及服务的预期需求后 厘定. -

3 - 订立买卖框架协议之理由及裨益 四川长虹为家电制造商.透过是次合作,我们委托四川长虹按我们的设计及要求代工生 产符合我们客户需要之空调类家电产品.因此,我们得以向我们的客户销售已购买的相 关长虹产品.另一方面,董事相信,向四川长虹提供恒有源服务能为本集团之整体收入 及盈利带来增长.再者,此举亦能促进本集团与四川长虹的业务合作. 董事 (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 确认,订立买卖框架协议乃属於本集团的日常及一般业务 围,并认为买卖框架协议之条款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乃经有关各方公平磋商后厘定, 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有关本集团及恒有源的资料 本公司为一间投资控股公司,其附属公司恒有源主要从事於开发利用浅层地能 (热) 作为 建筑物供热替代能源的科研与推广;

致力於原创技术的产业化发展;

实现传统燃烧供热 行业 (有燃烧、有排放、有污染) 全面升级换代成无燃烧供热地能热冷一体化的新兴产 业. 有关四川长虹的资料 四川长虹为一间於中国注册成立之公司,是一家从事家用空调、中央空调及空气源热水 器的生产、研发及行销运营的家用电器公司. GEM上市规则之涵义 於本公告日期,恒有源与四川长虹共同投资於宏源地能热宝技术有限公司,其中恒有源 持股51%,四川长虹持股49%.在GEM上市规则的定义下,四川长虹为本公司在附属公 司层面之关连人士.故此,根GEM上市规则第20章,买卖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 构成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 由於(i)四川长虹为本公司在附属公司层面之关连人士;

(ii)董事局已批准买卖框架协议项 下拟进行之交易;

及(iii)独立非执行董事已确认买卖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条款诚属 公平合理、上述交易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且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因此, -

4 - 根GEM上市规则第20.99条,买卖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须遵守申报及公告规定, 但获豁免遵守通函、独立财务意见及股东批准之规定. 伦鞒鲆磺泻侠聿檠笏钪⑷ぜ叭沸,於本公告日期,概无董事於买卖框架 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中拥有重大权益.因此,概无董事须就买卖框架协议及其项 下拟进行之交易之相关董事会决议案放弃投票. 释义 於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联系人」 指 具有GEM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董事局」 指 本公司董事局 「买方」 指(1)在恒有源服务的销售和购买中,在任何时间购买恒 有源服务的四川长虹或其联系人;

及(2)在长虹产品的 销售和购买中,指在任何时间购买长虹产品的恒有源 或其联系人 「长虹产品」 指 空调类家电产品 「本公司」 指 中国地能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一间於开曼群岛注册成 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於GEM上市 「关连人士」 指 具有GEM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持续关连交易」 指 具有GEM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生效日期」 指 买卖框架协议签订日期 -

5 - 「费用」 指 按买卖框架协议规定就该协议项下拟进行的某一项销 售和购买所应付的代价或费用,此代价或费用乃按该 项销售和购买所签订的具体协议中订明的具体条款而 厘定 「GEM」 指 联交所GEM 「GEM上市规则」 指GEM证券上市规则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香港」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宏源地能热宝技术 有限公司」 指 宏源地能热宝技术有限公司,一间於中国注册成立的 公司,其中恒有源持股51%,四川长虹持股49% 「恒有源」 指 恒有源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 司 「恒有源服务」 指 空调类家电产品安装工程服务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港、中国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产品及服务」 指 恒有源服务及长虹产品 「人民币」 指 人民币,中国的法定货币 「买卖框架协议」 指 恒有源与四川长虹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就销售 和购买恒有源服务及长虹产品订立之框架协议 「卖方」 指(1)在恒有源服务的销售和购买中,指在任何时间提供 恒有源服务的恒有源或其联系人;

及(2)在长虹产品的 销售和购买中,指在任何时间销售长虹产品的四川长 虹或其联系人 -

6 - 「股东」 指 本公司股份持有人 「四川长虹」 指 四川长虹空调有限公司,一间於中国注册成立的公司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附属公司」 指 具有GEM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 指 百分比 承董事局命 中国地能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联席主席及执行董事 徐生恒 香港,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局由执行董事安宜先生、徐生恒先生、陈蕙姬女士、王满全先生、 臧毅然先生及戴祺先生,非执行董事赵友民先生,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贾文增先生、吴 德绳先生、武强先生及郭勤贵先生组成. 本公告乃遵照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GEM证券上市规则》 而刊载,旨在提供有关本公 司之资料;

本公司之董事愿就本公告共同及个别地承担全部责任.各董事在作出一切合 理查询后,确认就其所知及所信,本公告所载资料在各重要方面均属准确完备,没有误 导或欺诈成分,且并无遗漏其他事项,足以令致本公告所载任何陈述或本公告产生误 导. 本公告将由刊登日期起最少一连七天於GEM网站 (域名www.hkgem.com) 「最新公司公告」 一页内及本公司之网站www.cgsenergy.com.hk内刊登. -

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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