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我不是阿L 2019-08-29
国融证券合同;

,第c3S4 国融证券国融安泰

6 号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 健 管理人: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夕不 l 扩 目录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

3 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4 计划托管人和计划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4 集合计划资产的保管

7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I0 交易安排

10 集合计划参与、退出及分红的资金清算

13 集合计划资产估值、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5 集合计划收益分配

20 集合计划委托人名册的保管

21 信息披露

21 集合计划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22 集合计划托管报告

22 集合计划费用

22 禁止行为

26 违约责任和责任划分

26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27 托管协议的效力和文本

27 托管协议的修改、终止和资产清算

28 其他事项

28 2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 计划管理人(以下简称 管理人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营业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长安兴融中心西楼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计划托管人(以下简称 托管人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营业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伏安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一、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 依据 本协议依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 号J, 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证监会公 告〔2018]31 号,以下简称 《运作管理规定》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 见》(银发工2018]

106 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国融证券国融安泰

6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订.

( 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计划托管人和计划管理人之间在开展的本集合计划相关业务(包括 但不限于参与人名册的登记、集合计划资产的保管、集合计划资产的管理和运作、集合计划 的参与、退出及相互监督等)过程中的有关权利、义务及职责,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 原则 计划管理人对拟发起设立的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计划托管人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托管. 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 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 义.

二、计划托管人和计划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计划托管人对计划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根据《管理办法》、《运作管理规定》、《指导意见》)、本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的规定,托管人应对计划管理人就集合计划资产的投资范围、集合计划资产的投资组合 的比例限制、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计算、集合计划管理费的计提和支付、集合计划托管费的 计提和支付、集合计划收益分配的提取及集合计划运营所需支取的其他各项费用等行为进行 监督和核查. (1)投资范围 本集合计划将主要投资于债券、公开募集的基金、国债期货及现金类资产等金融监管部 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其中投资于 存款、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具体为: 固定收益类;

现金、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债券回购、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

4 交易的债券(包含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同业存单以及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等)、永续债、资产支持证券(非 劣后级且穿透底层不为产品)、资产支持受益凭证等,该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集合计划总资 产的 80%-100%. 其他类产品;

国债期货(仅限套期保值)、公募基金、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资管计划、 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资管计划、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资管计划、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及其理财子公司的理财计划, 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该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集合计划总资产的 0-20% (不含). 对于任何的银行存款投资,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 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 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 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 至托管专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 .如存款协议中未体现 前述条款,托管人有权拒绝银行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管理人保管存 款证实书正本,托管人保存加盖资产管理人预留印鉴的存款证实书的复印件,存款证实书毁 损、灭失的风险和因存款证实书被抵质押、转让及存款本息未按存款协议的约定划入托管账 户产生的损失,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存款的投资和支取 事宜. 固定收益类按照该资产的市值占整个资产管理计划总值的比例来计算.投资于超出上述 投资范围的其他金融产品,须各方协商一致并按照合同变更流程对产品合同进行修改. 若存在其他资产管理产品作为委托人投资本集合计划的,本集合计划将不再投资除公募 基金以外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 (2)投资组合比例 本集合计划投资组合在各类资产上的投资比例,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短期融资券的债项评级为 A-i 级(含)及以上;

2)信用债的主体或者债项评级为 AA(含)及以上: 3)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 25%;

本公司管理 的全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资产的 25%.银行活期存款、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除外;

5 4)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等证券发行申购 时,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申报的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公司本 次发行的总量;

5)全部资产投资于标准化资产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管理 计划,其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在开放退出期内合计不得超过该资产管理计划资 产净值的 20%. 6)本集合计划开放退出期内,其资产组合

7 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价值,不低于该计 划资产净值的 10%. 7)本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 200%;

S)本集合计划参与质押式回购与买断式回购最长期限均不得超过

365 天;

9)本集合计划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再投资除公募基金以外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

10)本集合计划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再投资《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

(一)至第

(三) 项规定以外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股权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

11)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即同意授权管理人为规避特定风险,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可 以低于计划总资产的 80%,但不得持续

6 个月低于计划总资产的 80%. 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即同意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 有关联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在发生上述所列投资证券事项时,管 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当将交易结果告知委托人和托管人,上述所 列证券投资构成重大关联证券投资的,除履行前述程序外: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 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由于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组合规模 变动等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致的投资比例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或投资禁止政策, 为被动超标.除法律法规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管理人应在发生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投资政策 之日的

15 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如发生证券停牌或其他非管理人可以控 制的原因导致资产管理人不能履行调整义务的,则调整期限相应顺延.资产管理人应当自证 券恢复交易之日起的

15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法律、行政法规、金融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确有特殊事由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整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 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在本计划到期日前

15 个交易日内,因计划财产变现需要,本计划财产的投资比例限制

6 可以不符合上述计划配置比例规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或管理人拟变更本集合计划的 投向和比例的,管理人在事先取得投资者同意并在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可以调整本计划的 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3、计划托管人发现计划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告计划管理人住所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同时,通知计划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计 划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

4、计划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及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本托管协议 的约定,对集合计划投资比例和投资范围进行监督. ( 计划管理人对计划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根据《管理办法》、《运作管理规定》、《指导意见》)及其他有关规定,计划管理人就 计划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计划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妥善保管集合计划的有关资产、是否 将集合计划资产分账管理、是否擅自动用集合计划资产、是否按时将退出资金和分红收益划 入管理人在登记公司开立的本集合计划结算备付金账户或分红专户等事项,对计划托管人进 行监督和核查.

2、计划管理人发现计划托管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具体集合资产管理合 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计划托管人限期纠正.计划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给计划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 改正.计划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计划托管人改正.

3、计划管理人发现计划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计划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同时通知计划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计划管 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 计划托管人与计划管理人在业务监督、核查中的配合、协助 计划管理人和计划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集合计划业务执行监督、 核查.计划管理人或计划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监督方应报告计划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三、集合计划资产的保管

(一)集合计划资产保管的原则 I 、计划托管人按照规定代理开立集合计划财产的银行托管账户、证券账户、债券托管 专户,对所托管的不同集合计划财产分别设置账户.计划托管人对在计划托管人之处开立的 托管账户内的资金负有安全保管职责. 实物证券的保管根据相关规定办理,如规定存放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清 算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等其他机构的,按规定办理.如无规定的,原件由计划管 理人保管,计划托管人负责存管加盖计划管理人预留印鉴的复印件,实物证券损毁、灭失的 风险不由计划托管人承担.

2、计划托管人未经计划管理人的划款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集合计划的任 何资产(不包含计划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 行扣收汇划费、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3、对于因为集合计划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或计划应收代销参与款,应由计划管理人负 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计划托管人,到账日集合计划资产没有到达计划托管人 处的,计划托管人应及时通知计划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p 计划资产未到账给集合计划造 成损失的,计划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集合计划的损失.

4、计划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集合计划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集合计划资产托管事宜;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 控制度,防范和减少风险.

5、除依据《管理办法》、《运作管理规定》、《指导意见》及其他有关规定外,计划托管 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集合计划资产.

6、计划托管人不对处于自身实际控制之外的账户及财产承担责任.

7、本协议项下的托管资产若需投资于定期存款,计划管理人与计划托管人应当另行签 署《关于托管资产投资定期存款的补充协议》.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必须有 如下明确条款: 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本 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账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 划入其他任何账户 .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 划款指令.取得存款证实书(定期存单)后,由管理人保管存款证实书(定期存单)正本, 托管人保存加盖管理人预留印鉴的复印件,存款证实书(定期存单)的毁损或者灭失的风险 由管理人承担.管理人应在合理时间内办理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

(二)集合计划的银行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计划托管人可以在集合计划成立日前以集合计划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代理开立集合

8 计划的专用银行托管账户,并根据计划管理人合法合规的划款指令办理资金收付.计划管理 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及开户行的相关要求,为托管人开立银行托管账户提供必要协助.本集合 计划的银行托管账户实行无印鉴管理.托管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融安泰

6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i!K号:

3000397869082153 开户行;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商务中心区支行

2、集合计划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集合计划业务的需要.计划托管 人和计划管理人不得假借本集合计划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集合计划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集合计划业务以外的活动'

3、集合计划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条件下,计划托管人可以通过集合计划银行托管 账户办理集合计划资产的支付. ( 集合计划证券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计划托管人应当代理本集合计划,以管理人、托管人和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联名的 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证券账户名称应当是 证券公 司名称 资产托管机构名称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 .计划管理人应为计划托管人办理证 券账户开户事宜提供必要协助.

2、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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