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丑伊 2019-08-28

3 类标准.

(五)按分区防渗原则落实各项防渗措施.合理设立地下水 水质监控点,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地下水水质进行定期动态 监测,做好地下水污染预警预报.

(六)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

(七)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 办法(试行) 》 (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 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 当地环保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 急管理办法 (试行) (环境保护部第34号) 、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 ―

7 ― 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 (试行) 》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 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 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八)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 (环发〔2015〕162 号) ,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 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 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项目大气污染物中的颗粒物、二f英的年排放量分别为 87.8374 吨、2.036 克.水污染物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的年排放 量分别为 5.01 吨、0.38 吨.

四、厂界外设置合理的绿化带及防护距离.防护距离范围内 不得新建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

五、项目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 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 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 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六、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 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 三同时 制度 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 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 并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厅备案并函告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调试生产 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排污许可证进行重新 ―

8 ― 申报工作. 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验收擅自投 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

20 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 送达桂林市生态环境局、平乐县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请桂林市生态环境局、平乐县环境保护局按规定对项目 执行环保 三同时 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 报我厅.

九、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

5 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 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向我厅 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19 年4月26 日 (信息是否公开:主动公开) 抄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桂林市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平乐县人民政府、工业和 信息商贸局、环境保护局,平乐县工业集中区管委会, 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自治区环保技术中心,广西博环 环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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