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5天午托 2019-08-30

(ii) 本公司 (第二被告) ;

及(iii)本公司之董事总经理兼执行董事刘智仁 (第三被告) ,以就以下事 项提出索偿,其中包括:(1)强制履行日期为二零一三年五月二日之协议,内容有关本公司 之须予披露交易 (详情於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三年五月二日之公布披露) ;

或(2)替代性地, 8,000,000港元的替代强制履行损害;

及(3)利息;

(4)进一步及或其他补偿;

及(5)成本.正式 审讯已於二零一七年九月四日至七日进行. 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本公司接获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由香港高等法院 颁布的判决 ( 「判决」 ) 命令 (其中包括) 本公司及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End User Technology Limited向区君宇先生共同及分别支付金额4,400,000港元. C

7 C 诚如本公司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之公布所宣布,本公司已於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五 日采用上诉通知形式向上诉法庭提出上诉.本公司之上诉编号为二零一七年CACV 237号. 此外,就该判决、该上诉、该呈请 (如下所述) 及其他将予采取的适当行动寻求进一步法律 意见. 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本公司接获自高等法院发出;

由区君宇先生提起有关香港法 例第32章 《公司 (清盘及杂项条文) 条例》 ( 「该条例」 ) 之呈请 ( 「该呈请」 ) ,指称本公司因被视 作未能偿还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之该判决中所述的合共港币4,400,000元而可 能获高等法院根锰趵跷那迮.该呈请之编号为二零一七年HCCW 343号. 本公司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一日就其产权处置向法院申请认可令 ( 「认可令」 ) ,以待厘定该 呈请.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进行之聆讯上,法院已颁授认可令,有关条款如下:直 至法院进一步颁令为止(i)不得取消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或之后於本公司日常业务过 程中作出之任何付款或其他产权处置;

(ii)批准就有关日常业务过程中所产生开支之转入或 转出本公司若干指定银行账户之款项;

(iii) 不得取消本公司就各项法律程序所产生之合理法律费用付款;

(iv) 不得取消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或之后办理之任何本公司股份转让;

及(v)本公司应於向公众刊发全部季度报告 (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起) 及年报 (自截至二零 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起) 之日期起三日内将该等报告提交予呈请人. 根叩确ㄔ红抖阋话四晁脑率站傩械那迮坛是腭鲅吨淞,本公司於二零一八年 五月三日向法院支付港币4.4 百万元港元.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七日,清盘呈请押后至确定CACV 237/2017实质性上诉为止. 由於本公司仍具有偿债能力且本公司之正常营运并无受该呈请之负面影响.本公司正努力 反对该呈请并将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以保障本集团的利益及资产以及本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利益. C

8 C 本公司之集资活动 於紧接本公布日期前过去十二个月,本公司曾进行下列集资活动: 公布日期 集资活动 所得款项净额 (概约) 所得款项拟定用途 所得款项实际用途 二零一七年六月 十九日 根话闶谌ò疵抗晒 份0.081 港元配售最多320,000,000股新股份 24,900,000港元 (i)23,600,000港元用於 悉数偿还二零一四年承 兑票 (定义见下文) 的 未偿还本金额;

及(ii)余 额用於巩固本公司之一 般营运资金基础,为其 业务发展提供资金及 或为任何日后出现之投 资机会或日后任何偿还 其未偿还债务之需求提 供资金. 悉数按拟定用途动用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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