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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通知 附件:池州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修订) 池州学院
2017 年8月7日2附件: 池州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管理,加强校风、学风建设,严肃学校纪 律,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培养德、智、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国家教育 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教育部第
41 号令)及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管理制度,维护学校和社 会稳定,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勤奋学习,刻苦钻研, 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完成规定学业. 第三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 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 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四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在校学生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有违法犯罪 行为.凡受到司法部门处理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校纪处分:
(一)被判以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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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判以管制、拘役或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者(属过失犯 罪) ,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被处以治安警告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被处以治安罚款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六条 学生违纪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处分:
(一)违纪行为确凿但拒不承认错误,或受处分后,无理纠缠, 态度恶劣者;
(二)在一年内重复违纪者;
(三)屡教不改者;
(四)对检举人、证人威胁和打击报复者;
(五)同时犯有几种违纪行为者. 第七条 对在违纪事件调查中,拒不合作,干扰、阻挠或作虚 假证明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章 学习纪律 第八条 学生上课、政治学习、实验、实习(训) 、毕业设计或 参加军训、劳动、社会实践、运动会等公共活动,都不得无故迟到、 早退、缺席.违者,按下列情况给予纪律处分:
(一)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 15―19 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达20―29 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达30―39 学时者,给予记 过处分;
达40―49 学时者,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达50 学时以上 (含50 学时)者,按《池州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试行)第五十二条第 七款处理;
(二)一学期内无故迟到、早退累计
3 次作为旷课
1 学时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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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学生因旷课受到纪律处分后,无悔改表现,又继续旷课 者,累计以前的旷课时数,从严处理,直到开除学籍. 第九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病或因事不能参加学校安排的 公共活动,必须严格履行请假制度.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离岗)或 请假逾期不归者的,学生所在学院应及时报告学校相关部门并通知 学生家长,在此期间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违纪学生按 每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