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ZCYTheFirst | 2012-1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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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6月11 日 星期二 (上接第一版) 对有一定收益且收益全部属于政 府性基金收入的重大项目, 由地方政府发行专项 债券融资;
收益兼有政府性基金收入和其他经营 性专项收入 (以下简称专项收入, 包括交通票款 收入等) , 且偿还专项债券本息后仍有剩余专项 收入的重大项目, 可以由有关企业法人项目单位 (以下简称项目单位) 根据剩余专项收入情况向 金融机构市场化融资.
(二) 精准聚焦重点领域和重大项目.鼓励 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依法合规使用专项债券和 其他市场化融资方式, 重点支持京津冀协同发 展、 长江经济带发展、 一带一路 建设、 粤港澳大 湾区建设、 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 推进海南全 面深化改革开放等重大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 以 及推进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 易地扶贫 搬迁后续扶持、 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建设、 铁路、 收 费公路、 机场、 水利工程、 生态环保、 医疗健康、 水 电气热等公用事业、 城镇基础设施、 农业农村基 础设施等领域以及其他纳入 十三五 规划符合 条件的重大项目建设.
(三)积极鼓励金融机构提供配套融资支持.对于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项目, 鼓励和引 导银行机构以项目贷款等方式支持符合标准的 专项债券项目.鼓励保险机构为符合标准的中 长期限专项债券项目提供融资支持.允许项目 单位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 支持符合标准的专项 债券项目.
(四) 允许将专项债券作为符合条件的重大 项目资本金.对于专项债券支持、 符合中央重大 决策部署、 具有较大示范带动效应的重大项目, 主要是国家重点支持的铁路、 国家高速公路和支 持推进国家重大战略的地方高速公路、 供电、 供 气项目, 在评估项目收益偿还专项债券本息后专 项收入具备融资条件的, 允许将部分专项债券作 为一定比例的项目资本金, 但不得超越项目收益 实际水平过度融资.地方政府要按照一一对应 原则, 将专项债券严格落实到实体政府投资项 目, 不得将专项债券作为政府投资基金、 产业投 资基金等各类股权基金的资金来源, 不得通过设 立壳公司、 多级子公司等中间环节注资, 避免层 层嵌套、 层层放大杠杆.
(五) 确保落实到期债务偿还责任.省级政府 对专项债券依法承担全部偿还责任.组合使用专 项债券和市场化融资的项目, 项目收入实行分账 管理.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和用于偿还专 项债券的专项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 纳入政府 性基金预算管理, 确保专项债券还本付息资金安 全;
项目单位依法对市场化融资承担全部偿还责 任, 在银行开立监管账户, 将市场化融资资金以及 项目对应可用于偿还市场化融资的专项收入, 及 时足额归集至监管账户, 保障市场化融资到期偿 付.市场化转型尚未完成、 存量隐性债务尚未化 解完毕的融资平台公司不得作为项目单位.严禁 项目单位以任何方式新增隐性债务.
三、 进一步完善专项 债券管理及配套措施
(一) 大力做好专项债券项目推介.地方政 府通过印发项目清单、 集中公告等方式, 加大向 金融机构推介符合标准专项债券项目力度.金 融管理部门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工作, 组织和协调 金融机构参与.金融机构按照商业化原则、 自主 自愿予以支持, 加快专项债券推介项目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