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雨林姑娘 | 2019-07-30 |
电话: 日期: 重要声明:
1、 本产品为万能保险,结算利率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部分是不 确定的,将随实际投资和经营情况发生变动,敬请注意.
2、 本说明书所载资料,包括投保示例部分,仅供投保人理解保 险条款时参考,各项内容均以保险条款约定以及实际结算利 率为准. 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聚宝盆(B 款)年金保险(万能型) 产品说明书 为方便您了解和购买本保险,请您仔细阅读本产品说明书.在本产品说明书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 本公司 均指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一、产品特色 1. 保底收益有保证 无论资本市场是起是伏,本产品年结算利率保证不低于 3%. 2. 全额入账增值快 不扣任何初始费用,按照约定转入的生存类保险金或保单红利(如有)全部进入保单账 户,让您的财富增长更快. 3. 月月结算更透明 每日计息,月度公布,月月复利累积,实现账户价值持续增长. 4. 专家理财收益增 借助专家理财团队,让您轻松分享保证利率之上的超额收益,且免收保单管理费. 5. 部分领取巧规划 合同生效后,您可根据需要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提取灵活,自在规划.
二、产品描述 1. 投保年龄:本产品接受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范围与主险合同一致. 2. 保险期间:本产品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一致. 3. 保险费及交费方式:本产品的保险费通过主险合同的生存类保险金或保单红利(如有) 按照约定转入的方式支付.
三、保险责任 在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 且在附加险合同有效的前提下, 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 任: 1. 年金 若合同生效满三年且被保险人生存, 年金受益人可向我们申请年金. 我们将自年金受益 人提出申请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每年按当时保单账户价值的 10%给付年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 我们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当时的保单账户 价值,附加险合同终止. 2.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 我们按申请 身故保险金 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 身故保险金 , 保单账户同时被注销,附加险合同终止.
四、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附加险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 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斗殴、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附加 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附加险合同终止, 我们向您退还附加险合同的 现金价值.
五、犹豫期及退保 1. 犹豫期 自您签收附加险合同次日起, 有10 日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 请您认真审视附加险合同, 如果您认为附加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 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附加险合同, 我们将退 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解除附加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 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附加险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 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 退保 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附加险合同的,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 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现金价值指附加险合同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 通常体现为解除合 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等于保单 账户价值减去退保手续费后的金额.附加险合同不收取退保手续费.
六、主要投资策略 我们立足于长期稳健的经营,投资策略遵循 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 相统一和 资产与负债匹配,风险与收益兼顾的原则.以长期投资、价值投资为主的投资理念进行大类 资产的配置, 以信用等级较高、 期限较长的资产类别为配置重点, 以低风险资产配置比例高、 高风险资产配置比例低为特点, 形成相对稳定的战略资产配置结构, 努力保持结算利率水平 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七、保单账户及结算 1. 保单账户 我们于合同生效日为您建立保单账户.初始的保单账户价值为零. 在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保单账户价值因下列情形而增加: (1)主险合同的生存类保险金或保单红利(如有)转入附加险合同保单账户后,保单账 户价值按转入金额等额增加;
(2)结算账户利息后,保单账户价值按结算利息等额增加;
在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保单账户价值因下列情形而减少: (1)收取保单管理费后,保单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2)收取风险保障费后,保单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3)申请年金给付后,保单账户价值每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我们当年应给付的年金 金额等额减少;
(4)发生部分领取后,保单账户价值按申请领取的金额等额减少. 若保单账户价值不足以支付保单管理费及风险保障费,附加险合同终止. 在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保单账户价值因下列情形降为零,附加险合同终止: (1)发生保险事故的;
(2)退还现金价值的. 在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 我们每年会向您寄送保单年度报告, 告知您保单账户价值的具 体情况. 2. 账户利息 账户利息在每月结算日零时 (指每月第
1 日) 或附加险合同终止时根据实际经过天数和 日结算利率按单利结算. 在附加险合同终止时结算的, 实际经过天数为当月实际经过的天数, 日结算利率为年保 证利率对应的日利率.年保证利率为 3%. 在每月结算日结算的, 实际经过天数为上个月实际经过的天数, 我们根据保险监督管理 机关的有关规定,确定上个月的日结算利率(对应的年利率不低于年保证利率,年保证利率 之上的部分是不保证的),并在结算日起6个工作日内公布. 3. 费用扣除 (1)初始费用:指按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收取的费用,若我们收取初始费用,则在您支付 保险费时收取.本产品不收取初始费用. (2)保单管理费:指为维护附加险合同而收取的费用,若我们收取保单管理费,则在每 月结算日从保单账户中扣除.本产品不收取保单管理费. (3)风险保障费:指根据附加险合同承担的保险责任应收的保障成本,若我们收取风险 保障费,则在合同生效日及以后每月结算日从保单账户中扣除.本产品不收取风险保障费. (4)部分领取手续费:指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时按一定金额收取的费用.对每一保单 年度的前两次部分领取, 我们不收取部分领取手续费;
对每一保单年度以后的各次部分领取, 我们每次收取
15 元部分领取手续费.我们保留调整部分领取手续费收取标准的权力,但最 多不超过每次
50 元. (5)退保手续费:指附加险合同解除时按保单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收取的费用.本产品 不收取退保手续费.
八、其他权益 1. 部分领取 在合同有效期内,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 但您每次申请领取的 金额及领取后的保单账户价值余额不得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 我们在扣除部分领取手续 费后向您退还部分领取金额. 2. 保险金领取方式选择权 受益人在领取保险金时,可以一次性领取,或者转换为年金领取.如果选择年金领取, 领取金额按照转换时我们提供的转换标准确定. 用于转换的保险金金额不得低于转换时我们 规定的相应最低限额.
九、投保示例 示例 1: 小强刚过完
10 岁的生日,父母想送给他一份迟来的生日礼物,使他未来能够享受良好的教育、拥有幸福的生活,经慎重考虑,选择购买了利安人寿 至 尊鑫禧年金保险(分红型) ,年交保险费
100000 元,5 年交清,并附加了利安人寿附加聚宝盆(B 款)年金保险(万能型) .若主险鑫禧金和每年的年金 进入附加险保单账户的金额为下表所列 年度保险费 ,在保险期间内没有申请年金给付、部分领取和转换年金的情况下,其附加险各保单年度的各项保 险利益演示如下: 保单年度年龄年度 保险 费 累计 保险 费初始费用进入保 单账户 的价值 保单 管理 费 风险 保障 费 结算利率(低) 结算利率(中) 结算利率(高) 保单 账户 价值 身故 保险金 现金 价值 保单 账户 价值 身故 保险金 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