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520855 2012-12-28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宁政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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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 〕4 7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宁夏回族自治区 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工商局、金融服务办、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 监局制定的 《 宁夏回族自治区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办法》 ,已经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

1 ― 宁夏回族自治区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管理,拓宽企业 融资渠道,发挥商标品牌带动效应,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支持企 业加快发展,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担保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是指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 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设立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 以下简称借款人)以其合法拥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为质押,从 银行业金融机构 ( 以下简称贷款人)取得贷款,并按约定的利率 和期限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方式. 第三条 提供注册商标专用权作为质押的借款人为出质人, 接受注册商标专用权作为质押的贷款人为质权人. 第四条 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必须以其 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专用权一并 作为质押物.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不得作为质押物. 第五条 借款人必须是质押商标的合法所有人.一件注册商 标有两个以上共同所有人的,借款人为该注册商标的全体共有 人.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 ―

2 ― 贷款: ( 一)出质人名称与商标局档案所记载的名称不一致,且不 能提供相关证明证实其为注册商标权利人的;

( 二)合同的签订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 三)商标专用权已经被撤销、注销或者有效期满未续展的;

( 四)商标专用权已被人民法院查封、冻结的;

( 五)其他不符合出质条件的. 第七条 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时,借款人应当持 《 商标注册证》和贷款人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提出书面贷款申请. 贷款人应当负责拟制并向借款人提供统一的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 格式化申请书. 第八条 贷款人收到借款人的借款申请资料后,应当对借款 人的借款用途、资信状况、偿还能力、拟质押商标使用情况、质 押商标权证的真实性及有效性、实现商标质权的可行性等进行调 查核实,必要时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阅相关资料. 第九条 贷款人在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时,应 当预测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可能存在的市场风险,根据有关规 定,合理确定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条 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额度以拟质押商标的评估 价值为主要参考依据,由贷款人按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确定. 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 次贷款利率执行,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浮动. ―

3 ― 第十一条 拟质押注册商标的价值可以由借贷双方协商评估 认定,也可以由借款人委托贷款人认可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出具 的商标价值评估报告认定. 第十二条 借款人与贷款人达成贷款意向的,借款人持商标 价值评估报告和相关材料与贷款人签订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 和借款合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一)借款人与贷款人的名称 ( 姓名)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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