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2013-01-1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责任.

股票简称: 亚星化学 股票代码:

600319 编号: 临2016-014 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关于收到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案已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在本次诉讼中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为原告 ? 涉案的金额:3371.8 万元 ? 不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亚星化学" ) 今日接到控股子公司潍坊亚星湖石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星湖 石" )通知:亚星湖石近日收到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 称"潍坊市中院" ) (2015)潍商初字第

227 号《民事判决书》 .现将 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案由:2012 年3月,亚星湖石与浙江纳克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纳克莱公司" )的合同纠纷(基本情况请见公司于

2012 年4月25 日披露的临 2012-005 公告、2012 年5月24 日披露的 2012-018 公告) . 原告:潍坊亚星湖石化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邹怀辉,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岳媛,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纳克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 城区河中路

258 号1901-1906 室. 法定代表人:丁方,总经理. 被告:邱向瑛,男,1975 年3月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 市新安江街道隆东路

7 幢201 室. 被告:孙亚军,女,1979 年9月22 日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 市璜山镇高大村

210 号. 亚星湖石于

2015 年8月20 日向潍坊市中院递交民事起诉状, 潍 坊市中院于

2015 年8月24 日开始受理该合同纠纷案件.

二、诉讼或仲裁的案件基本情况

2012 年3月6日,亚星湖石将收款人为亚星湖石、票面金额均 为1000 万元的六份银行承兑汇票(共计

6000 万元)背书给浙江纳克 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纳克莱公司" ) 公司进行贴现.

2012 年3月8日,因纳克莱公司资金链出现问题只付款

2200 万元整,剩 余兑现款 3603.8 万元未支付.后经公司多方催款截至目前,尚有 3371.8 万元票据贴现款未追回.

三、 诉讼判决情况 潍坊市中院(2015)潍商初字第

227 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 下:

(一)被告浙江纳克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潍坊亚星湖石 化工有限公司欠款本金

33718000 元及利息 7176773.27 元, 于本判决 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邱向瑛对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 任;

被告邱向瑛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纳克莱医药股份有 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潍坊亚星湖石化工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 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46274 元,由被告浙江纳克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邱向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 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 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已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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