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匕趟臃39 | 2019-07-30 |
2002 C
01 C
01 实施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ICS 13.
040.
30 Z
60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备案号
11678 C
2001 2001 C
08 C
20 发布 DB44/ 26―2001 I 目次前言.II 引言.I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技术内容.1 4.1 控制区划分和标准分级.1 4.2 污染物分类和标准值.2 4.3 其他规定.2
5 监测.2 5.1 采样点.2 5.2 采样频率.2 5.3 样品采集和保存.3 5.4 排水量.3 5.5 统计.3 5.6 分析方法.3
6 标准实施.3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混合排放浓度限值计算
18 附录 B (规范性附录) 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负荷计算.18 附录 C (规范性附录) 污染物最高允许年排放总量计算.18 表1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4 表2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5 表3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7 表4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9 表5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12 表6分析方法.15 DB44/26―2001 II 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要求. 本标准是对 DB 4426-1989《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修订. 本标准与 DB 4426-1989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按GB/T 1.1-2000 的要求进行编制;
――明确适用范围;
――增加术语和定义;
――调整控制区划分及标准分级;
――采用年限制;
――第一时间段新增控制项目
16 项,原有项目标准值基本维持原标准的
一、二级标准值;
第二时 间段新增控制项目
46 项,色度、悬浮物、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石油类、动植物油、氨 氮等项目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适当从严;
――配套监测要求和分析方法. 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B、附录 C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东省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军、刘扬真、梁志光. 本标准于1989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DB44/ 26―2001 III 引言为控制水污染、保护水体水质、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和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代替DB 4426-1989《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DB 4426-1989废止. DB44/ 26―2001
1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1 范围 本标准分年限规定
74 种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同时规定执行标准中的各种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境内除船舶、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航天推进剂使用、兵器工业、 污水海洋处置工程等行业外的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 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 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
8703 辐射防护规定 GB
12997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GB
12999 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GHZB
1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 74个项目83种监测分析方法见表6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污水 wastewater 在生产、经营与生活活动中排放的水的总称. 3.2 排水量 drainage volume 在生产过程中直接用于工艺生产的水的排放量. 注: 排水量不包括间接冷却水、厂区锅炉及电站排水. 3.3 一切排污单位 all discharge units 本标准适用范围所包括的一切排污单位. 3.4 其他排污单位 other discharge units 在某一控制项目中,除所列行业外的一切排污单位.
4 技术内容 4.1 控制区划分和标准分级 4.1.1 控制区划分 根据 GHZB
1 和GB 3097,将全省水域、海域划分为下列三类控制区: DB44/26―2001
2 a) 特殊控制区,指根据 GHZB
1 划分为 I、II 类的水域和 III 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游泳区及 GB
3097 划分为一类的海域;
b) 一类控制区,指根据 GHZB
1 划分为 III 类的水域(划定的保护区、游泳区除外)以及 GB
3097 划分为二类的海域;
c) 二类控制区,指根据 GHZB
1 划分为 IV、V 类的水域和 GB
3097 划分为三类、四类的海域. 4.1.2 标准分级 4.1.2.1 特殊控制区内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执行一级标准且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 4.1.2.2 排入一类控制区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4.1.2.3 排入二类控制区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4.1.2.4 各控制区执行相应级别标准,受纳水体不符合功能水质要求时,应对排污口实行水污染物 排放总量控制,以满足功能水质标准. 4.1.2.5 排入建成运行的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4.1.2.6 排入未设置或未运行的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应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 水域、海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 4.1.2.
1、4.1.2.
2、4.1.2.3 和4.1.2.4 的规定. 4.2 污染物分类和标准值 4.2.1 污染物分类 4.2.1.1 第一类污染物,指能在水环境或动植物体内蓄积,对人体健康产生长远不良影响的有害物 质. 4.2.1.2 第二类污染物,指其长远影响小于第一类污染物的有害物质. 4.2.2 标准值 4.2.2.1 建设项目根据其建设时间, 其水污染物排放和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分别执行下列规定: a)
2002 年1月1日前建设的项目, 水污染物的排放和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执行第一时段标 准值,即同时执行表
1、表
2、表3规定的限值. b)
2002 年1月1日起建设的项目, 水污染物的排放和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执行第二时段标 准值,即同时执行表
1、表
4、表5规定的限值. 4.2.2.2 建设项目的建设时间,以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的批准日期为准划分. 4.3 其他规定 4.3.1 同一排放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别的污水、且每种污水的排放限值又不同时,其混合 污水的排放限值按附录 A 计算. 4.3.2 工业污水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负荷按附录 B 计算. 4.3.3 污染物最高允许年排放总量按附录 C 计算. 4.3.4 对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 GB
8703 的要求.
5 监测 5.1 采样点 5.1.1 含第一类污染物的污水,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 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 5.1.2 含第二类污染物的污水,在排污单位排放口采样. 5.1.3 在排放口应设置排放口标志、污水水量计量装置和污水比例采样装置. 5.2 采样频率 5.2.1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频率按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 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进行. DB44/ 26―2001
3 5.2.2 工业污水常规性监测按生产周期确定监测频率.生产周期在
8 小时以内的,每2小时采样一 次;
生产周期大于
8 小时的,每4小时采样一次.其他污水采样:24 小时不少于两次.最高允许排放 浓度按日均值计算. 5.2.3 环保部门监督管理、排污收费监测可根据实际情况随机采样,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一次浓度 计. 5.3 样品采集和保存 5.3.1 污水样品采集应符合 GB
12997 的规定. 5.3.2 样品保存应符合 GB
12999 的规定. 5.4 排水量 以最高允许排水量或最低允许水重复利用率来控制,均以月均值计. 5.5 统计 企业的原材料使用量、产品产量等,以法定月报表或年报表为准. 5.6 分析方法 各项目分析方法见表6,分析方法应采用国家方法标准,若无国家方法标准可暂采用表6脚注所列 方法,待国家方法标准颁布后,执行国家标准.
6 标准实施 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6.2 本标准规定的各类控制区,当执行相应级别的标准不能保证功能水域水环境质量标准时,各地 级市人民政府可以针对某项污染物提出制定严于本标准的排放限值或补充本标准未列的污染物项目 和排放限值,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6.3 本标准颁布后,新颁布或新修订的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若严于本标准,则按其适用范围执行 相应的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 DB44/26―2001
4 表1 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单位为毫克每升(总?放射性、总?放射性除外) 序号污染物适用范围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1 总汞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 0.005 其他排污单位 0.05
2 烷基汞 一切排污单位 不得检出
3 总镉 一切排污单位 0.1
4 总铬 一切排污单位 1.5
5 六价铬 一切排污单位 0.5
6 总砷 一切排污单位 0.5
7 总铅 一切排污单位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