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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号总第
307 号2013 年3月4日(共3+107 页) 发: 本社总部有关处室,本社验船师、审核员、拆船厂、船东、船舶管理公司 关于做好实施 MEPC.
210(63)和MEPC.211(63)准备的通知 为配合 2009年船舶安全与环境无害化回收再利用香港国际公约 (简称 香 港公约 )顺利实施,国际海事组织(IMO)于2012年3月通过了MEPC.210(63) 决议――
2012 年安全与环境无害化拆船厂导则 (SRFP导则) 和MEPC.211(63) 决议――
2012 年拆船厂授权导则 (授权导则) . 根据香港公约要求,拆船厂所在国的主管当局或被认可组织(RO) 应根据 IM0 制定的导则(即MEPC.210(63)和MEPC.211(63)决议)对拆船厂进行验证, 只有经过验证且检查合格并持有主管当局或RO签发的有效《授权拆船厂从事拆 解业务证明》(DASR)的拆船厂方能从事船舶拆解业务.为做好实施准备,现 将上述决议(中、英文)转发,请相关方参照实施,并注意以下要点: 1. MEPC.210(63)决议――SRFP导则 1) 该导则提供了旨在满足香港公约规定的安全与环境无害化拆解船舶建 议,主要是为拆船厂提供指导.该导则对主管当局或其认可组织等其他 相关方实施香港公约也有参考作用;
2) 香港公约规定,适用船舶应到经主管当局授权的拆船厂进行拆解,拆船 厂须制定详细的拆船厂计划(SRFP).该导则提供了 SRFP 内容建议, 增加了 相邻处所 、 危险环境 、 封闭处所 、 热工 等定义, 涵盖了拆船厂的管理、操作、符合工人健康和安全的方式、符合环保要 求的方式.其中安全进入程序、热工作业程序是非常重要的两个程序, 对有害物质的环境无害化管理也是一个重点内容;
3) SRFP 应经拆船公司董事会或相应管理部门通过,是主管当局或 RO 授 权拆船厂从事船舶拆解业务的主要凭据;
4) SRFP 应对拆船公司的组织架构、管理政策、拆解设施及方法等进行详 细描述;
5) SRFP 应包括对拆船计划(SRP)的制定过程的描述.SRP 应由拆船厂 制定.对SRP 的要求可详见我社发布的(2012 年)通函第
100 号总 第262 号. 2. MEPC.211(63)决议――授权导则 1) 该导则按香港公约的要求建立授权拆船厂从事拆解业务的机制(包括审 核计划),主要为主管当局及其认可组织提供指导,同时也为拆船厂获 得《授权拆船厂从事拆解业务证明》(DASR)提供帮助;
2) 该导则主要涵盖:由拆船厂提供的必要的文件、对文件的验证、现场检 查、审核机制、DASR 的签发/修正/暂停/撤销和换新程序、缔约国之间 的信息交流以及对拆船厂违章的处罚;
3) 缔约国应确定负责授权的一个或多个主管当局,应指定一个单一联络点 以联系主管当局、主管机关(对船舶而言)和拆船厂.经主管当局授权, 被认可组织(RO)可从事授权拆船厂的工作(包括签发 DASR).导 则中所述 主管当局 应理解为主管当局或 RO;
4) 拆船厂向主管当局提出授权申请;
并提交签发 DASR 所必要的文件,其中SRFP 是主要文件;
此外拆船厂可能还需要提交 环境影响研究 文件;
5) 主管当局对提交的文件进行评估和验证,且应到现场进行核查;
主管当 局应在合理的时间段内完成评估和验证(如可能应在
3 个月内);
主管 当局应制定向拆船厂提供详细资料和授权过程分析的程序,包括拆船厂 能够得到的书面报告,该报告应包括检查获得的数据和对审查发现的评 估;
6) 主管当局在完成文件、现场核查和验证后签发给一份 DASR(有效期不 应超过
5 年);
签发后还可根据情况对 DASR 作进一步的修正;
当有信 息证明拆船厂不再符合 DASR 中所标明的限定性条款和要求时可暂停、 撤销 DASR. 附件 1:MEPC.210(63)号决议――
2012 年安全与环境无害化拆船厂导则 (SRFP 导则)(中文译稿)/(英文原件) 附件 2: MEPC.211(63)号决议――
2012 年拆船厂授权导则 (授权导则) (中文译稿)/(英文原件) 实施中有何问题,请与我社技术管理处联系.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本通函在本社网站(www.ccs.org.cn)上发布,并由各分社转发所辖区域内 的相关拆船厂、船东和船舶管理公司. 1/36 环保会 MEPC.210(63)决议 (2012 年3月2日通过)
2012 年安全与环境无害化拆船导则 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 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 38(a)条关于国际防止和控制海洋污染公约赋予海上环境保护 委员会的职能, 还忆及
2009 年5月举行的国际安全与环境无害化拆船会议通过的 《2009 年香港国际安 全与环境无害化拆船公约》(香港公约),以及六份会议决议, 注意到香港公约附则第 17.1 和19 条,要求拆船厂应参照本组织制定的指南,建立不会 对工人或拆船厂附近的人员带来健康风险、并能防止、降低、最大限度减少及在切实可行的 范围内消除拆船对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的管理系统、程序和技术, 还注意到香港公约附则第
18 条,要求拆船厂应参照本组织制定的指南制订一份拆船厂 计划,内容包括工人安全和培训、保护人员健康和环境、人员的任务和职责、应急部署和响 应、以及监控、报告和记录保持系统, 进一步注意到香港公约附则第 20.2 条和
22 条要求拆船厂应确保在切割之前对所有有害 物质在最大可能的范围内予以识别、标记、包装和拆除,还应确保拆船厂的所有工人在实施 任何拆船作业前已接受相应培训和熟悉, 牢记国际安全与环境无害化拆船会议在其决议
4 中提请本组织将制定全球统一和有效 实施及执行公约相关要求的指南作为一项紧急事宜, 在其
63 届会议上审议了拆船工作组制定的
2012 年安全与环境无害化拆船导则草案, 1. 通过《2012 年安全与环境无害化拆船导则》,其文本载于本决议附件;
2. 提请各国政府要求拆船厂注意本导则,鼓励其尽快应用,并在香港公约对其适用时 应用本导则;
和3. 要求本委员会对本导则保持审议. 2/36 附件
2012 年安全与环境无害化拆船导则 目录
1 引言 1.1 本导则的目的 1.2 本导则的方法
2 定义
3 拆船厂计划(SRFP) 3.1 拆船厂管理 3.1.1 公司信息 3.1.2 培训程序 3.1.3 工人管理 3.1.4 记录管理 3.2 拆船厂操作 3.2.1 拆船厂信息 3.2.2 许可、执照和发证 3.2.3 对船舶的接受 3.2.4 制定拆船计划(SRP) 3.2.5 船舶抵达管理 3.2.6 拆船方法 3.2.7 完工报告 3.3 工人安全和健康符合方法 3.3.1 工人健康和安全 3.3.2 关键的安全和健康工作人员 3.3.3 工作危险评估 3.3.4 防止对人员健康的不利影响 3.3.4.1 进入安全程序 3.3.4.1.1 进入安全标准 3.3.4.1.2 确定进入安全的适任人员 3.3.4.1.3 进入安全检查和检测程序 3.3.4.1.4 氧气 3.3.4.1.5 易燃空气 3.3.4.1.6 有毒、腐蚀性、刺激性或烟熏后的空气和残余物 3.3.4.1.7 适任人员确认 进入安全 3.3.4.1.8 进入安全证书、警告标志和标签 3.3.4.1.9 进入安全操作措施 3.3.4.2 热作安全程序 3.3.4.2.1 热作安全标准 3.3.4.2.2 确认热作安全的适任人员 3.3.4.2.3 热作安全检查、检测和确认 3.3.4.2.4 热作安全证书、警告标志和标签 3.3.4.2.5 热作安全操作措施 3/36 3.3.4.3 焊接、切割、打磨和加热 3.3.4.4 圆桶、容器和压力容器 3.3.4.5 防止从高处坠落和坠落物引起的事故 3.3.4.6 索具和材料搬运的传动装置和设备 3.3.4.7 总务管理和照明 3.3.4.8 工具和设备的维护和去污 3.3.4.9 健康和卫生 3.3.4.10 个人防护设备 3.3.4.11 工人接触和医疗监控 3.3.5 应急部署和响应计划(EPRP) 3.3.6 火灾和爆炸预防、探测和响应 3.4 环境符合方法 3.4.1 环境监控 3.4.2 有害物质管理 3.4.2.1 潜在含有有害物质 3.4.2.2 附加取样和分析 3.4.2.3 识别、标记和贴标签及潜在船上位置 3.4.2.4 移除、搬运和修复 3.4.2.5 移除后的储存和贴标签 3.4.2.6 处理、运输和处置 3.4.3 有害物质环境无害化管理 3.4.3.1 石棉和含石棉材料 3.4.3.2 PCB 和含 PCB 材料 3.4.3.3 消耗臭氧物质(ODS) 3.4.3.4 涂料和涂层 3.4.3.4.1 防污底化合物和系统(包括三丁基锡(TBT)在内的有机 锡化合物) 3.4.3.4.2 有毒和高度易燃涂料 3.4.3.5 有害液体、残余物和沉积物(例如油、舱底水和压载水) 3.4.3.6 重金属(铅、汞、镉和六价铬) 3.4.3.7 其他有害物质 3.4.4 防止对环境的不利影响 3.4.4.1 溢出的防止、控制和应对 3.4.4.2 防止雨水污染 3.4.4.3 碎片防止和控制 3.4.4.4 事故和溢出报告程序 附录
1 拆船厂计划建议格式 附录
2 SRFP 中拆船信息示范格式 附录
3 拆船过程(从准备直至完工) 附录
4 国际劳工组织相关文件(ILO) 附录
5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和其他机构相关文件和参考资料 附录
6 拆船厂应准备搬运的船上发现的物质(包括在有害物质清单(IHM)第III 部分 中) 4/36
1 引言 1.1 本导则的目的 本导则为利益相关方,特别是拆船厂提供安全和环境无害化拆船建议和《2009 年香港 国际安全与环境无害化拆船公约》 (以下称 本公约 )实施建议. 应注意本公约第
6 条和附则第
9、
17 至25 条对拆船厂提出的要求, 并要求参照本导则. 本导则应主要供拆船厂使用, 但其他利益相关方如主管当局和经其认可的组织也可在实 施本公约时参考本导则. 1.2 本导则的方法 本公约第
6 条要求应对本公约适用的船舶或按本公约第 3.4 条视作类似的船舶进行拆除 的拆船厂予以授权.附则第
18 条规定此类经授权的拆船厂应编制一份综合的拆船厂计划 (SRFP) ,该计划应至少包括工人安全和培训、保护人员健康和环境、人员的任务和职责、 应急部署和响应以及监控、报告和记录保持系统. 本导则对所建议的 SRFP 内容进行了描述, 并提供适当信息以对本公约具体条文所预期 的性能标准进行阐述.
2 定义 本导则所用的术语与本公约中定义的术语含义相同,但以下附加定义仅适用于本导则: 2.1 相邻处所 系指在所有方向上,包括所有接触点、角落、对角、甲板、舱顶和舱壁, 与某一处所接壤的那些处所. 2.2 有害空气 系指可能使工人遭受死亡、丧失行为能力、自救能力(即无需帮助逃离 某一处所)受损、伤害或急性病风险的空气. 2.3 围蔽处所 系指具备下列特征之一的处所: .1 进出开口受限;
.2 通风不足;
和/或.3 并非设计成供工人连续使用. 围蔽处所包括, 但不限于货物处所、 双层底、 燃料舱、 压载舱、 货泵舱、 货物压缩机房、 隔离舱、空舱处所、箱形龙骨、屏蔽间处所、锅炉、发动机曲轴箱、发动机扫气箱、污水舱 和相邻连接的处所. 2.4 进入 系指人员通过开口进入处所的行为.进入包括确保在该处所的工作活动,并 视一旦进入者身体的任何部分越过该处所开口的平面即已发生. 2.5 热作 系指无论在船上何处进行的任何需要使用电弧或气焊设备、燃割设备或其他 火焰形式及加热或产生火花的工具的活动. 2.6 处所 系指船上永久或临时的三维结构或舱室,例如但不限于:液货舱或货舱、泵 舱或机舱、储存室、存有易燃或可燃液体、气体或固体的液柜、其他舱室、狭窄(爬行)处所、隧道(即轴隧)或通道.处所内的空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