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枪械砖家 2013-02-06

1 执行. 表1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排污单 位级别 监测 点位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备注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重点排 污单位 废水总 排放口 流量、pH 值、化学 需氧量、氨氮 自动监测 自动监测 适用于所有的食品制造重 点排污单位 总磷 月 (自动监测 a ) 季度 (自动监测 a ) 总氮 月(日/自动监 测b)季度(日/自动监 测b)悬浮物、五日生化 需氧量 月 季度 色度 月 季度 适用于调味品、发酵制品等 类型排污单位 动植物油 月 季度 适用于乳制品制造、方便食 品制造、肉禽类罐头制造和 水产品罐头制造等类型排 污单位 HJ―201

3 大肠菌群数 月 季度 适用于肉、禽类罐头制造等 类型排污单位 生活污 水排放 口 流量、pH 值、化学 需氧量、氨氮 自动监测 ― 适用于所有的食品制造重 点排污单位 总磷 月 (自动监测 a ) ― 总氮 月(日/自动监 测b)―悬浮物、五日生化 需氧量 月―动植物油 月―适用于有职工食堂的排污 单位 雨水排 放口 化学需氧量、悬浮 物日c―适用于所有的食品制造重 点排污单位 非重点 排污单 位 废水总 排放口 流量、pH 值、悬浮 物、五日生化需氧 量、化学需氧量、 氨氮、总磷、总氮 季度 半年 适用于所有的食品制造非 重点排污单位 色度 季度 半年 适用于调味品、发酵制品等 类型排污单位 动植物油 季度 半年 适用于乳制品制造、方便食 品制造、肉禽类罐头制造和 水产品罐头制造等类型排 污单位 大肠菌群数 季度 半年 适用于肉、禽类罐头制造等 类型排污单位 生活污 水排放 口 流量、pH 值、悬浮 物、五日生化需氧 量、化学需氧量、 氨氮、总磷、总氮 季度 ― 适用于所有的食品制造非 重点排污单位 动植物油 季度 ― 适用于有职工食堂的排污 单位 注1: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环保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物指标,须采取自动监测. 注2:监测结果有超标记录的,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 a 水环境质量中总磷实施总量控制区域及氮、磷排放重点行业的重点排污单位,总磷须采取自动监测. b 水环境质量中总氮实施总量控制区域及氮、磷排放重点行业的重点排污单位,总氮最低监测频次按日 执.行,待自动监测技术规范发布后,须采取自动监测. c 雨水排放口有流动水排放时按日监测.如监测一年无异常情况,可放宽至每季度开展一次监测. 5.2 废气排放监测 5.2.1 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指标与频次 5.2.1.1 监测点位 各工序废气通过排气筒等方式排放至外环境的,须在排气筒或排气筒前的废气排放通道 设置监测点位. HJ-201

4 5.2.1.2 监测指标与监测频次 各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表

2 执行.对于多个污染源或生产设备共用一 个排气筒的,监测点位可布设在共用排气筒上,监测指标应涵盖所对应的污染源或生产设备 监测指标,最低监测频次按照严格的执行. 表2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备注 颗粒物废气处理设施 排放口 颗粒物 半年 适用于原辅料储运、输送、破(粉)碎、烘干、筛分及产品的烘干、造粒、包装等有颗 粒物排放的排污单位 热风炉干燥废气处理 设施排放口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 氧化物 半年 适用于建有热风炉干燥的排污单位 流化床干燥废气处理 设施排放口 颗粒物、非甲烷总烃 半年 适用于味精、赖氨酸、柠檬酸、酵母及其副 产品生产干燥的排污单位 喷浆造粒废气处理设 施排放口 颗粒物、二氧化硫、烟 气黑度(林格曼级) 、 非甲烷总烃 半年 适用于味精、赖氨酸、柠檬酸、酵母生产的 副产品制造的排污单位 油烟废气处理设施排 放口 油烟 半年 适用于油炸、煎炒、烧烤、烘焙等涉及油烟 排放的排污单位 恶臭气体废气处理设 施排放口 氨、硫化氢、三甲胺、 二甲二硫醚、甲硫醚、 甲硫醇 季度 适用于以水产品为原料进行罐头等食品加 工,有恶臭废气收集、冷凝、净化等车间排 气筒或废气处理设施排放口的排污单位 注:监测须按照相应监测分析方法、技术规范同步监测废气排放参数. 5.2.2 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指标与频次 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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