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XB156399820 | 2013-02-08 |
2017 年第一次股票发行合法合规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楼(200120)
电话:021-50819091 传真:021-50819591 ? 2?/?4? 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唯达水处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股票发行合法合规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2017)万商天勤法意字第
022 号致:江苏唯达水处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江苏唯达水处理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担任江苏唯达水处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股票发行事宜的律师,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 办法》及《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 所关于江苏唯达水处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股票发行合法合规之法 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本所现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有限责任公司于
2017 年2月20 日出具 《关于唯达技术股票发行备案的问题清 单》(以下简称"问题清单")要求本所律师核查的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原《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和调整,并构成原《法 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行说明之处外,本所 在原《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简称的含义与原《法 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简称的含义相同.原《法律意见书》中的律师声明事项适用 于《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 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 3?/?4?
1、请主办券商和律师就挂牌公司等相关主体和股票发行对象是否属于失信 联合惩戒对象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核查过程: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李胜军;
现有董事为李胜军、 王晓|、 季法星、 郁文周、陈茂果;
现有监事为严晓芳、黄达贤、罗鑫;
现有高级管理人员为李胜 军、杨玲、陈培培;
现有控股子公司为安徽唯达水处理技术装备有限公司. 公司本次股票发行认购对象为华清博广、 陈茂果、 于春华、 邹浩春、 张巧英. 对公司及上述相关主体的守信情况,本所律师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核查: (1)本所律师登录了"信用中国"(http://www.creditchina.gov.cn/) 、全国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http://shixin.court.gov.cn/) 、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 询平台(http://shixin.csrc.gov.cn/honestypub/ )、 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 )、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网站,以及公司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食品药 品、产品质量等政府部门公示网站,对公司及上述相关主体进行查询. (2)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控股子公司以及本次股票发行对象出具的承诺函. 通过上述核查, 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本次股票发行认购对象不属于失信联合惩 戒对象. 核查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等相关主体和本次股票发行认购对象不属于失信 联合惩戒对象,公司本次股票发行符合《关于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监 管问答》规定的股票发行条件.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式 肆份,自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之日起生效, 各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 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