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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附件
2 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 (试行)
第一章 总则1.
1 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和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 推进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进程, 增强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 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 气污染防治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及相关 法律、法规、标准、文件,编制《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单 编制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1.2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指导城市、 城市群及区域开展大气挥发性有机 物源排放清单编制工作. 本指南适用于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单的编制,用于指 导企业针对挥发性有机物源的清洁生产, 确定企业的挥发性有机 物防控重点. 本指南内容包括开展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源清单编制工作的主 要技术方法、技术流程、工作内容、技术要求、质量管理等方面. 1.3 编制依据 ―
22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 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 十二五 规划》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当上述标准和文件被修订时,使用其最新版本. 1.4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VOCs) : 指在 标准状态下饱和蒸气压较高(标准状态下大于 13.33Pa)、沸点 较低、分子量小、常温状态下易挥发的有机化合物.本指南适用 的挥发性有机物包括烷烃、烯烃、芳香烃、炔烃的 C2~C12 非甲 烷碳氢化合物(Nonmethane hydrocarbons, NMHCs),醛、酮、 醇、 醚、 酯、 酚等 C1~C10 含氧有机物 (Oxygenated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OVOCs),卤代烃(Halogenated hydrocarbons), 含氮有机化合物(Organic nitrates),含硫有机化合物(Organic sulfur)等几类
152 种化合物.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源: 向大气环境排放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 排放源统称为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污染源. 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单: 根据排放系数及活动水平估 算一定时期内污染物排放量, 据此排放量识别对环境空气中挥发 性有机污染物有贡献的主要排放源. ―
23 ― 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方法: 用于开展大气 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按照污染源类进行计算、 统计和汇总的技 术方法. 排放系数法:将污染源按照经济部门、技术特征等划分为若 干个基本排放单元, 为每个单元获取相应的活动水平信息和包含 了控制减排效果的排放系数信息,从而计算出污染物的排放量. 活动水平:指在一定时间范围内以及在界定地区里,与某项 大气污染物(VOCs)排放相关的生产或消费活动的量,如燃料 消费量、产品生产量、机动车行驶里程等. 排放系数:在正常技术经济和管理等条件下,单位活动水平 所产生的原始污染量经控制措施削减后或未经消减直接排放到 环境中的大气污染物(VOCs)的量. 1.5 指导原则 (1)科学实用性原则:在确保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 单编制工作的科学性与规范性的同时, 应注重挥发性有机物污染 来源的分析,增强为污染防治决策服务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